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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提高政府治理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