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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具有更深层次的建立企业信用体系、稳定社会秩序价值,不能以短期或单个公司的价值最大化为目的
从公司起源的角度来看,公司被视为一个价值创造的组织,价值创造是公司生存之本和发展之源。所谓价值创造,即直接或间接实现公司价值的增值。而实现公司价值增值,就是要提高公司投资资本的回报率、降低公司的资本成本、提升公司的净利润增长率等。在上市公司层面,公司的资本市场价值(市值)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该公司的综合价值创造能力。
公司价值的创造是通过一系列活动和环节实现的,当然也离不开公司治理。公司治理是指所有者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与制衡机制,其主要特点是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所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内部治理。公司治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一是保证所有者(股东)的控制与利益;二是协调公司内各利益集团的关系,包括对管理层的激励和制约;三是提高公司自身抗风险能力。
据此,我们认为公司治理与价值创造之间具有如下关系:
首先,完善的公司治理有助于提升公司的价值创造能力。公司治理为价值创造活动提供组织与制度保障,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有助于减少公司内部的代理问题、降低公司经营中的交易成本,是上市公司吸引投资者、改善公司经营状况的关键环节。公司治理制度的不断完善,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改进管理缺陷,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同时,公司治理健全的公司可以积极利用资本市场,通过不断完善长效激励机制(如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等激励方式),能够充分调动管理层级核心骨干员工创造公司价值的积极性。投资者越来越以有效的公司治理作为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投资者相信公司治理水平决定其经营业绩,股市表现优秀的企业也往往具有有效的公司治理架构。
其次,以价值创造为目标导向有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研究表明,基于价值创造的公司治理模式下,将公司治理的目标与价值创造相挂钩,可以使公司治理的目标更清晰,使公司治理的效果更容易量化,有利于对管理人员进行监督、考核,提高公司治理的效率。基于价值创造的公司治理模式下,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将对公司治理的要求提出更具体、更严格的要求,如盈利水平、投资回报等,有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易于帮助经营管理者发现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从而对症下药。
最后,公司治理的核心是構建科学合理的公司决策、执行和监督体系,不能单纯以价值创造为目的。从法律意义上来讲,公司治理需要解决的公司的权利分配问题,其核心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之间的权利分配和相互监督与牵制,这些组织机构之间通过享有各自的法定权利和章(程)定权利,共同构成了公司的决策、执行和监督系统,从而保障公司能够健康持续的发展。应该说,公司治理具有更深层次的建立企业信用体系、稳定社会秩序价值,不能以短期或单个公司的价值最大化为目的。
从公司起源的角度来看,公司被视为一个价值创造的组织,价值创造是公司生存之本和发展之源。所谓价值创造,即直接或间接实现公司价值的增值。而实现公司价值增值,就是要提高公司投资资本的回报率、降低公司的资本成本、提升公司的净利润增长率等。在上市公司层面,公司的资本市场价值(市值)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该公司的综合价值创造能力。
公司价值的创造是通过一系列活动和环节实现的,当然也离不开公司治理。公司治理是指所有者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与制衡机制,其主要特点是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所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内部治理。公司治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一是保证所有者(股东)的控制与利益;二是协调公司内各利益集团的关系,包括对管理层的激励和制约;三是提高公司自身抗风险能力。
据此,我们认为公司治理与价值创造之间具有如下关系:
首先,完善的公司治理有助于提升公司的价值创造能力。公司治理为价值创造活动提供组织与制度保障,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有助于减少公司内部的代理问题、降低公司经营中的交易成本,是上市公司吸引投资者、改善公司经营状况的关键环节。公司治理制度的不断完善,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改进管理缺陷,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同时,公司治理健全的公司可以积极利用资本市场,通过不断完善长效激励机制(如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等激励方式),能够充分调动管理层级核心骨干员工创造公司价值的积极性。投资者越来越以有效的公司治理作为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投资者相信公司治理水平决定其经营业绩,股市表现优秀的企业也往往具有有效的公司治理架构。
其次,以价值创造为目标导向有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研究表明,基于价值创造的公司治理模式下,将公司治理的目标与价值创造相挂钩,可以使公司治理的目标更清晰,使公司治理的效果更容易量化,有利于对管理人员进行监督、考核,提高公司治理的效率。基于价值创造的公司治理模式下,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将对公司治理的要求提出更具体、更严格的要求,如盈利水平、投资回报等,有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易于帮助经营管理者发现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从而对症下药。
最后,公司治理的核心是構建科学合理的公司决策、执行和监督体系,不能单纯以价值创造为目的。从法律意义上来讲,公司治理需要解决的公司的权利分配问题,其核心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之间的权利分配和相互监督与牵制,这些组织机构之间通过享有各自的法定权利和章(程)定权利,共同构成了公司的决策、执行和监督系统,从而保障公司能够健康持续的发展。应该说,公司治理具有更深层次的建立企业信用体系、稳定社会秩序价值,不能以短期或单个公司的价值最大化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