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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权型诉讼构造下,合议庭评议存在的"合而不议",法官"独白"之现象,抑制合议庭功效之发挥。具有主体间平等性、言说推理性和程序正当性特质的合议庭评议对话,旨在促进参审人员就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达成共识。合议庭评议对话依赖于诉讼主体间平等对话,聚焦当事人论辩意见,确立评议对话结论的逻辑性、结果的共识性和说服他人的可接受性,以促进合理的、可接受的评议结果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