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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犯罪的现象比较突出,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了各项农村改革工作的有效开展。虽然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九届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对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行政管理工作,按刑法规定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但由于基层党务、公务、村务和经济事务等均由村支部、村委会、经济合作社等组织承担,有时任职存在交叉,甚至分工界限不明确,故适用刑法时必须结合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一并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