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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产品是数字与网络技术发展产生的新产品,其创新保护关系到数字产品的健康发展,数字产品的创新保护成为新经济形态下,经济学研究者面临的现实问题。由于传统知识产权注重知识产品的排他性所有权,因此,传统的知识产权对于数字产品创新保护虽有可借鉴之处但并不完全适用,设置数字产品的知识产权,并制定相应的保护维度是确立数字产品创新机制的重要途径。由于数字产品的特性,数字产品创新保护维度也存在明显的不同,数字产品的知识产权设计必须在保护期和权利设置的二维选择模式下进行权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