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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法的信仰源自对法律条文的信仰.由此刑法解释应当从法律条文出发,通过对处于刑法条文具体语境的理解,考察其在整个刑法体系中的相关关系来确定某个法律词汇的内涵.将“法益”认定为刑法的目的是正确的选择,但是需要对刑法保护法益的来源做出详细论证才能确认其法益之内涵.刑法保护的法益只能够从刑法条文中去推断,结合具体的案情来实现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