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拾得遗失物制度

来源 :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bmw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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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对拾得遗失物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仅规定了拾得人的费用请求权,而没有规定报酬请求权和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这与国际上的通行作法相去太远,也降低了实际生活中遗失物的返还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拾得人要求取得报酬,在具备规定的条件下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也应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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