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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概念"政府道歉"和"官员道歉",与国家道歉、司法道歉、刑事道歉、民事道歉相比,语意重合、界限不清,这直接导致了基础研究匮乏、具体操作混乱、实践效果差的现状。于是,有必要在这两个常见但不够准确的概念基础上构建一个新概念"行政道歉",即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基于行政权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使以及其他影响行政主体良好形象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而向社会公众或者特定行政相对人表达歉意的行政责任方式。行政道歉具有精神抚慰致歉对象、惩戒致歉主体、平息纠纷缓和矛盾、树立责任政府形象等功能,且只有通过营造行政道歉的文化氛围、构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