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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年6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版《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新版许可证启用后,不再使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印制的旧版许可证版式;空白旧版许可证由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收集、销毁。依法发放的仍在有效期内的旧版许可证继续有效,并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在新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时,逐步更换为新版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