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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鄂公安规[2009]2号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监督检查涉爆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98),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