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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11条的“夫妻不动产分割条款”体现了物权与人权的利益之争,从其本质而言是一种在物文主义思想滥觞下所做出的财产恒重、兼顾人权式立法,是一种“本末倒置”结构的立法:它将财产法的平等对待混同于人法的差别对待,并过多强调立法技术而导致与现实脱节.相关部门应以保护人权为核心重构该条款,以便与《婚姻法》的宏观立法精神相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