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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在北京大学发生了一起有名的电子邮件案。在该案中电子邮件的法律地位得到了法院的认可,由此引发了人们对电子文件的一系列思考:电子文件何以能作为司法凭证?其司法凭证证据效力有多大?电子文件在法律上如何才能取得同其他形式的证据对等的地位?这些问题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中都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