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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产生于美国,该制度在美国的存在是由美国特殊的公司治理结构所决定的。我国现有的社会经济环境暂时并不适宜强制移植该制度。不宜强制性地规定我国上市公司必须实行独立董事制度,而应当强化和完善监事会制度。故宜将我国《公司法》第123条解释为任意性条款,将设立独立董事的权利赋予公司,由公司根据需要自主决定是否设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