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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检察信访工作是指信访人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检察机关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控告、举报和申诉,由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信访件统一受理、登记、审查处理、分流。本文对当前复杂的经济社会环境中基层检察机关信访工作存在的难点问题进行了分析,同时就如何构建基层检察机关信访稳定机制提出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检察信访;检察机关;控告申诉;建议
一、检察信访工作的特点
(一)检察信访工作具有双重属性
检察信访工作区别于其他内设机构工作的显著特点,即其具有法律监督和"窗口"服务的双重属性。
(二)工作职能的全面性
检察信访工作不仅具有受理、登记、办理等一般业务工作职能,且具有对内对外的监督制约职能。
(三)信访内容涉及内容广泛
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农村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增多,有关收支账目及安置赔偿的政策不够透明公开,失地农民得不到补偿,诱发群众信访增多。有的基层干部作风不正、方法不当、自身不廉、处事不公,政府部门不依法行政及行政不作为等问题引发一些群众信访。此外,部分因信访群众对相关司法部门的处理不服,造成涉法涉诉信访。
二、当前检察信访工作难点
(一)社会承载过多,涉及面广我国现行的信访制度通过上级领导的重视和批示,确实使得相当一部分的信访事项在合法合理的原则下,通过信访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疏导和协调得到解决,从而使信访制度承载了整个社会制度变革及社会稳定的重任,人民群众对信访制度盲目崇拜,近乎于"信访不信法"的迷信状态。而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诉讼活动中承担着监督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重任,对公安机关、审判机关有着监督制约作用。同时检察机关对所有信访问题,无论是否涉法,也无论是否属于检察机关职责范围都予以受理,并按照使人民群众满意的标准办理答复,这就更使群众偏爱到检察机关信访,他们宁可到检察机关上访也不去其他政法机关上访,从而使检察机关的涉法信访总量上升。
(二)缠访缠诉屡有发生
信访人到检察机关反映的问题有的归检察机关管辖,有的不归检察机关管辖,根据《人民检察院信访案件终结办法》规定,属于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案件,经依法处理、解释疏导,信访人仍缠访缠诉的信访案件,符合终结条件的,可以提出终结意见。但从实践来看,信访人只要对基层检察院处理的信访案件答复意见不认可,就会无休止的纠缠。有的信访人每周来访,到基层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讨说法,达不到目的后将接待人员作为情绪宣泄对象;有的信访人在受到被举报人语言相激后导致矛盾升级,同时产生对司法机关办案部门不信任感,到基层检察院频频来访,甚至要求案件承办人表态、承诺;在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不立案等决定后,往往采取语言威胁、动辄上访等行为表达不满情绪。
(三)闹访事件时有发生
检察院控申接待窗口时常面临一些突发事项和群体事件,仅仅依靠少数接待人员,既要妥善处置信访问题,又要维持信访接待秩序,往往是应接不暇。尤其是对于一些故意搅乱接待秩序、无故滞留接待现场、蓄意刁难接待人员、有意引发群众围观的现象,由于人力不足、出于窗口形象等,接待干部无法批评训诫,更不能采取强硬措施,往往只能以劝解式的警告、克制式的态度或者有限的行动来维持现场秩序,实际效果不佳。而滋事人员甚至认为接待干部谨慎采取措施是一种软弱的表现,部分人员便更加肆无忌惮,严重影响司法权威和检察机关形象。部分缠访缠诉案件的信访人在其信访事项没有得到解决后,通过留置不回、围堵大门冲击办公场所极端方式表达诉求,意图扩大影响,施加压力,扰乱了检察机关正 常办公秩序。
三、原因分析
(一)有关部门调处责任落实不到位
群众反映的问题有时会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这就存在几个部门相互推诿扯皮的问题,使得群众只好四处上访信访;在解决矛盾纠纷方面存在责任主体模糊,责任界限不清,权利和义务不明确的现象。
(二)部分群众对管辖分工不了解,认识上存在误区
突出表现为四种错误认识:1)信"访"不信"法";2)信"上"不信"下";3)信"多"不信"少";4)信"闹"不信"理"。
(三)信访成本低
信访的低成本是群众维权的首选途径的重要原因。来访只花几元或十几元的车费,相对而言上诉讼费用成本则较高,使得部分本来应该由司法机关来解决的案件也希望通过信访的途径来解决。
四、对策和建议
(一)思想层面上实现观念认识的转变
首先,院领导要重视这项工作,作为全院的工作要求狠抓落实;其次,明确首办责任部门的具体责任操作要求,规范开展;三是控申部门要加强督察和协调,对办理不规范的及时提出改正建议;最后,要责任落实。通过考核,对办理工作成效明显的予以奖励;对于工作失职得给于批评,直至追究责任。
(二)加强沟通协调,完善化解各类矛盾的工作机制
公、检、法机关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在不同诉讼阶段,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工作要求和工作目标,定期交流信息,沟通情况,研究对策,化解不同诉讼阶段的各种不同性质的矛盾。建立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信访联络、线索转办跟踪、息诉联络协调等相关机制,共同做好来访群众的息访工作。
(三)加大案件办理力度
强化释法说理效果,加大举报线索查办力度,增强案件查处工作的透明度,对信访事项所涉及的本院受理的案件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依法做出公正处理,做到以查促息,平息来访人的诉求。
【关键词】检察信访;检察机关;控告申诉;建议
一、检察信访工作的特点
(一)检察信访工作具有双重属性
检察信访工作区别于其他内设机构工作的显著特点,即其具有法律监督和"窗口"服务的双重属性。
(二)工作职能的全面性
检察信访工作不仅具有受理、登记、办理等一般业务工作职能,且具有对内对外的监督制约职能。
(三)信访内容涉及内容广泛
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农村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增多,有关收支账目及安置赔偿的政策不够透明公开,失地农民得不到补偿,诱发群众信访增多。有的基层干部作风不正、方法不当、自身不廉、处事不公,政府部门不依法行政及行政不作为等问题引发一些群众信访。此外,部分因信访群众对相关司法部门的处理不服,造成涉法涉诉信访。
二、当前检察信访工作难点
(一)社会承载过多,涉及面广我国现行的信访制度通过上级领导的重视和批示,确实使得相当一部分的信访事项在合法合理的原则下,通过信访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疏导和协调得到解决,从而使信访制度承载了整个社会制度变革及社会稳定的重任,人民群众对信访制度盲目崇拜,近乎于"信访不信法"的迷信状态。而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诉讼活动中承担着监督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重任,对公安机关、审判机关有着监督制约作用。同时检察机关对所有信访问题,无论是否涉法,也无论是否属于检察机关职责范围都予以受理,并按照使人民群众满意的标准办理答复,这就更使群众偏爱到检察机关信访,他们宁可到检察机关上访也不去其他政法机关上访,从而使检察机关的涉法信访总量上升。
(二)缠访缠诉屡有发生
信访人到检察机关反映的问题有的归检察机关管辖,有的不归检察机关管辖,根据《人民检察院信访案件终结办法》规定,属于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案件,经依法处理、解释疏导,信访人仍缠访缠诉的信访案件,符合终结条件的,可以提出终结意见。但从实践来看,信访人只要对基层检察院处理的信访案件答复意见不认可,就会无休止的纠缠。有的信访人每周来访,到基层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讨说法,达不到目的后将接待人员作为情绪宣泄对象;有的信访人在受到被举报人语言相激后导致矛盾升级,同时产生对司法机关办案部门不信任感,到基层检察院频频来访,甚至要求案件承办人表态、承诺;在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不立案等决定后,往往采取语言威胁、动辄上访等行为表达不满情绪。
(三)闹访事件时有发生
检察院控申接待窗口时常面临一些突发事项和群体事件,仅仅依靠少数接待人员,既要妥善处置信访问题,又要维持信访接待秩序,往往是应接不暇。尤其是对于一些故意搅乱接待秩序、无故滞留接待现场、蓄意刁难接待人员、有意引发群众围观的现象,由于人力不足、出于窗口形象等,接待干部无法批评训诫,更不能采取强硬措施,往往只能以劝解式的警告、克制式的态度或者有限的行动来维持现场秩序,实际效果不佳。而滋事人员甚至认为接待干部谨慎采取措施是一种软弱的表现,部分人员便更加肆无忌惮,严重影响司法权威和检察机关形象。部分缠访缠诉案件的信访人在其信访事项没有得到解决后,通过留置不回、围堵大门冲击办公场所极端方式表达诉求,意图扩大影响,施加压力,扰乱了检察机关正 常办公秩序。
三、原因分析
(一)有关部门调处责任落实不到位
群众反映的问题有时会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这就存在几个部门相互推诿扯皮的问题,使得群众只好四处上访信访;在解决矛盾纠纷方面存在责任主体模糊,责任界限不清,权利和义务不明确的现象。
(二)部分群众对管辖分工不了解,认识上存在误区
突出表现为四种错误认识:1)信"访"不信"法";2)信"上"不信"下";3)信"多"不信"少";4)信"闹"不信"理"。
(三)信访成本低
信访的低成本是群众维权的首选途径的重要原因。来访只花几元或十几元的车费,相对而言上诉讼费用成本则较高,使得部分本来应该由司法机关来解决的案件也希望通过信访的途径来解决。
四、对策和建议
(一)思想层面上实现观念认识的转变
首先,院领导要重视这项工作,作为全院的工作要求狠抓落实;其次,明确首办责任部门的具体责任操作要求,规范开展;三是控申部门要加强督察和协调,对办理不规范的及时提出改正建议;最后,要责任落实。通过考核,对办理工作成效明显的予以奖励;对于工作失职得给于批评,直至追究责任。
(二)加强沟通协调,完善化解各类矛盾的工作机制
公、检、法机关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在不同诉讼阶段,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工作要求和工作目标,定期交流信息,沟通情况,研究对策,化解不同诉讼阶段的各种不同性质的矛盾。建立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信访联络、线索转办跟踪、息诉联络协调等相关机制,共同做好来访群众的息访工作。
(三)加大案件办理力度
强化释法说理效果,加大举报线索查办力度,增强案件查处工作的透明度,对信访事项所涉及的本院受理的案件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依法做出公正处理,做到以查促息,平息来访人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