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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合作顺应了当今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集团化发展的趋势。而要真正实现次区域内各国经济发展的互利共赢,就必须加强和完善次区域内环境合作法律机制的建设,以统筹协调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通过考察次区域内各国环境合作的历史与现状,使我们认识到虽然次区域内环境合作法律机制已初步形成,但仍不完善,尚需通过制定《GMS环境合作协定》、设立GMS环境合作委员会、建立独立的GMS环境争端解决机制、拓展GMS环境保护法律机制的合作领域与层次等方面予以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