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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附随义务的功能在于维持交易公平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使合同关系顺利进行,保障合同目的圆满实现,从而附随义务并没有具体的给付客体。合同的附随义务分为注意义务、告知义务、照顾义务、保密义务、忠实义务、不作为义务等。
关键词 合同 附随义务
中图分类号:D F418 文献标识码:A
合同附随义务,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使当事人应当负担的以保护他人之人身和财产利益为目的的通知、保密、保护等义务。
一、合同附随义务的特征
(一)合同附随义务具有不确定性。
附随义务并非在合同订立一开始就能确定下来,而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以及交易习惯而逐渐产生的义务。即附随义务具有不确定性。
(二)合同附随义务具有从属性。
附随义务只是起到辅助给付义务全面履行,保障权利人债权利益得以全面实现,促进交易利益的圆满的作用,附随义务的违反,不会导致债的目的的落空,而只会使债权人的债权利益得不到周全。
(三)合同附随义务具有强制性。
从规范的性质上看,附随义务的规定属于强制性条款。由于诚信原则为合同法中的强行性规范,这样由其派生的合同附随义务也属于强制性义务,原则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附随义务的适用,如有约定,亦属无效。
(四)合同附随义务具有不可诉性。
附随义务的不可诉性,是指不可就附随义务的履行单独诉请。附随义务的功能在于维持交易公平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使合同关系顺利进行,保障合同目的圆满实现,从而附随义务并没有具体的给付客体,而损害又是确定违反附随义务的必要要件之一,没有损害结果,就证明没有违反附随义务,自不必诉请。
二、合同附随义务的类型
为了避免造成合同当事人不合理的负担,又充分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以免造成司法实践中的偏差,必须正确划分合同附随义务的类型。在我国,已明确将附随义务规定在合同法中,并列举了在合同履行中比较常见的附随义务的类型,我国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同时,在《合同法》分则中,对一些宜于由法律直接规定的附随义务作了明确。如关于协助义务,《合同法》第259条、第260条、第275条、第277条等作了相应的规定。因而,我国合同附随义务的类型划分应以法律明确规定的附随义务的形态为核心。合同的附随义务分为注意义务、告知义务、照顾义务、保密义务、忠实义务、不作为义务等。)注意义务。
(一)注意义务。
注意义务是对债务人在履行债务时的一般要求,要求债务人应尽到善良管理人或如同管理自己事务一样的注意程度。一般来说,债务人的注意程度因债务人的地位、职务、判断能力以及债务性质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以保管合同为例,在有偿的保管合同和无偿的保管合同中,债务人应尽的注意程度就有差异。在前一合同中,债务人只要有过错致使保管物品毁损的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在后一合同中,由于保管是无偿的,债务人只在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保管物品毁损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告知义务。
告知义务,又称为通知义务,指债务人应将有关债权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及时告知债权人。告知义务的功能在于克服当事人之间由于资讯不对称所造成的合同机能或公平交易上的障碍。在现代契约法看来,只要契约是在以情报和专业知识失衡为背景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则根据信赖关系的要求,双方—尤其是掌握情报的一方应负依诚实信用原则提供正确、充分情报的义务,未履行该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三)照顾义务。
照顾义务(又称保护义务)。指当事人一方应尽量关照对方的利益以便实现债的目的。分为对债权人的照顾义务、对特定第三人的照顾义务和对标的物的照顾义务。如雇主有为雇员提供劳动保险的义务;在未定履行期限的债务中,债务人应给债权人必要的时间,以便其作好受领准备;有多种履行方式时,债务人应选择对债权人最方便的方式履行债务;出售易碎物品时,应妥为包装,以便买受人安全携带或运输等等。
(四)保密义务。
保密义务指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或在合同履行中获知对方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不得泄漏或利用。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尤其在商业领域,商业秘密和商业信息对当事人来说至关重要,为了避免他方当事人的利益受损害,及为防止当事人滥用其基于合同所得之资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而且,保密义务是一种消极义务,只要义务人消极的不作为,而不需义务人积极作为,因此,保密义务的履行通常不会给义务人带来额外的负担。
(五)忠实义务。
例如雇员不应当泄漏雇主的信息,代理人应当尽勤尽勉为委托人的委托事项服务。指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受雇人不得向他人泄露雇主的技术秘密,受雇人应向雇主告知有关劳务的一切重要事项,代理人应向被代理人如实报告代理活动进行情况。
(六)不作为义务。
不作为的附随义务主要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不为某些有损于相对方利益的行为。例如,饭馆的出租人不得在附近开设同样的饭馆,从事营业竞争,即该出租人应承担竞业禁止义务。不作为义务和保密义务在一定程度上是紧密联系的,如医生负有不得泄露病人的隐私义务、电脑工程师不得泄露雇佣人开发新产品的机密既是保密义务也是不作为义务,此时其履行义务的形态是以不作为的方式作出的。
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合同存在的客观环境也在不断发生变化,新型合同层出不穷,附随义务的内容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合同附随义务的类型也是一个永恒发展的动态过程,需要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与时俱进,不断总结,以完善附随义务制度。
(作者单位: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参考文献:
[1]叶林.违约责任及其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版.
[2]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7版.
关键词 合同 附随义务
中图分类号:D F418 文献标识码:A
合同附随义务,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使当事人应当负担的以保护他人之人身和财产利益为目的的通知、保密、保护等义务。
一、合同附随义务的特征
(一)合同附随义务具有不确定性。
附随义务并非在合同订立一开始就能确定下来,而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以及交易习惯而逐渐产生的义务。即附随义务具有不确定性。
(二)合同附随义务具有从属性。
附随义务只是起到辅助给付义务全面履行,保障权利人债权利益得以全面实现,促进交易利益的圆满的作用,附随义务的违反,不会导致债的目的的落空,而只会使债权人的债权利益得不到周全。
(三)合同附随义务具有强制性。
从规范的性质上看,附随义务的规定属于强制性条款。由于诚信原则为合同法中的强行性规范,这样由其派生的合同附随义务也属于强制性义务,原则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附随义务的适用,如有约定,亦属无效。
(四)合同附随义务具有不可诉性。
附随义务的不可诉性,是指不可就附随义务的履行单独诉请。附随义务的功能在于维持交易公平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使合同关系顺利进行,保障合同目的圆满实现,从而附随义务并没有具体的给付客体,而损害又是确定违反附随义务的必要要件之一,没有损害结果,就证明没有违反附随义务,自不必诉请。
二、合同附随义务的类型
为了避免造成合同当事人不合理的负担,又充分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以免造成司法实践中的偏差,必须正确划分合同附随义务的类型。在我国,已明确将附随义务规定在合同法中,并列举了在合同履行中比较常见的附随义务的类型,我国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同时,在《合同法》分则中,对一些宜于由法律直接规定的附随义务作了明确。如关于协助义务,《合同法》第259条、第260条、第275条、第277条等作了相应的规定。因而,我国合同附随义务的类型划分应以法律明确规定的附随义务的形态为核心。合同的附随义务分为注意义务、告知义务、照顾义务、保密义务、忠实义务、不作为义务等。)注意义务。
(一)注意义务。
注意义务是对债务人在履行债务时的一般要求,要求债务人应尽到善良管理人或如同管理自己事务一样的注意程度。一般来说,债务人的注意程度因债务人的地位、职务、判断能力以及债务性质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以保管合同为例,在有偿的保管合同和无偿的保管合同中,债务人应尽的注意程度就有差异。在前一合同中,债务人只要有过错致使保管物品毁损的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在后一合同中,由于保管是无偿的,债务人只在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保管物品毁损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告知义务。
告知义务,又称为通知义务,指债务人应将有关债权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及时告知债权人。告知义务的功能在于克服当事人之间由于资讯不对称所造成的合同机能或公平交易上的障碍。在现代契约法看来,只要契约是在以情报和专业知识失衡为背景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则根据信赖关系的要求,双方—尤其是掌握情报的一方应负依诚实信用原则提供正确、充分情报的义务,未履行该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三)照顾义务。
照顾义务(又称保护义务)。指当事人一方应尽量关照对方的利益以便实现债的目的。分为对债权人的照顾义务、对特定第三人的照顾义务和对标的物的照顾义务。如雇主有为雇员提供劳动保险的义务;在未定履行期限的债务中,债务人应给债权人必要的时间,以便其作好受领准备;有多种履行方式时,债务人应选择对债权人最方便的方式履行债务;出售易碎物品时,应妥为包装,以便买受人安全携带或运输等等。
(四)保密义务。
保密义务指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或在合同履行中获知对方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不得泄漏或利用。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尤其在商业领域,商业秘密和商业信息对当事人来说至关重要,为了避免他方当事人的利益受损害,及为防止当事人滥用其基于合同所得之资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而且,保密义务是一种消极义务,只要义务人消极的不作为,而不需义务人积极作为,因此,保密义务的履行通常不会给义务人带来额外的负担。
(五)忠实义务。
例如雇员不应当泄漏雇主的信息,代理人应当尽勤尽勉为委托人的委托事项服务。指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受雇人不得向他人泄露雇主的技术秘密,受雇人应向雇主告知有关劳务的一切重要事项,代理人应向被代理人如实报告代理活动进行情况。
(六)不作为义务。
不作为的附随义务主要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不为某些有损于相对方利益的行为。例如,饭馆的出租人不得在附近开设同样的饭馆,从事营业竞争,即该出租人应承担竞业禁止义务。不作为义务和保密义务在一定程度上是紧密联系的,如医生负有不得泄露病人的隐私义务、电脑工程师不得泄露雇佣人开发新产品的机密既是保密义务也是不作为义务,此时其履行义务的形态是以不作为的方式作出的。
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合同存在的客观环境也在不断发生变化,新型合同层出不穷,附随义务的内容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合同附随义务的类型也是一个永恒发展的动态过程,需要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与时俱进,不断总结,以完善附随义务制度。
(作者单位: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参考文献:
[1]叶林.违约责任及其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版.
[2]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