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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谦敬副词“伏”“窃”都由动词语法化而来。本文从词汇意义与结构形式两个角度分别探讨二者的语法化过程,并指出它们在这一过程中的相同与相异之处。二者都由动词演化而来,且在具体语境中频繁作状语共同促成语法化的进程;具体来源不同,二者隐含的副词词义特点以及表达自谦的角度各不相同。
关键词:“伏” “窃” 语法化
一、前言
谦敬副词是汉语副词中一个封闭的词类,它数量有限,在现代汉语中大多已不再使用。本文以“伏”“窃”这两个常用的谦敬副词为研究对象,考察它们的语法化过程,分析谦敬副词形成的动因。表谦类的“伏”“窃”由动词演变为谦敬副词经历了语法化的过程,语法化是一个涉及语言演变的术语,包含一个复杂的历史过程,其涉及的因素较多,主要包括词汇意义、结构形式等,谦敬副词“伏”“窃”的形成过程相应地发生了词汇意义和结构形式两方面的改变。这两者是同一个问题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在语法化的过程中相互依存、相互促进。词汇意义的变化主要表现为实词词义的虚化,结构形式的变化则表现在句法位置与结构功能两个方面。下面分别从词义虚化与结构形式演变两个角度探讨谦敬副词“伏”“窃”的语法化过程以及二者在这一过程中表现出的相同与相异之处。
二、谦敬副词“伏”的语法化过程
(一)“伏”语法化过程中的语义变化
“伏”从人从犬,属会意字,人像犬一样匍匐着,本义为“俯伏、趴下”,这是其早期常见的动词义,作动词用的“伏”由本义引申出许多其他动词义,主要有“隐匿、埋伏”“降服”“受到(应得的惩罚)”等。如:
(1)王在灵囿,麀鹿攸伏。(《诗经》)
(2)祸兮福所倚,福兮祸所伏。(《老子》)
(3)后壹奸罪发露伏诛。(《三国志·吴书·吴主传》
例(1)取“伏”的本义,例(2)、例(3)则是“伏”的引申义,分别为“隐匿”“受到惩罚”。
表示谦敬的“伏”与其他动词义没有很大关系,它由本义演变而来。从语料来看,“伏”在汉代开始出现,并且用例逐渐增多。谦敬副词“伏”虽表示尊敬,在语句中可不译出,但我们仍能感受到它在词汇意义中的残留。如:
(4)愚臣伏计孰甚,不敢避斧钺之诛,昧死陈愚,唯陛下省察。(《汉书》)
(5)臣伏惟人情无子,年虽六七十,犹博取而广求。(《汉书》)
以上两例“伏计”“伏惟”中,“伏”虽已完全语法化为副词,但其残留的词汇意义与动作性的“俯伏”有很大关系。根据《周礼·春官·大祝》,臣子对君父的拜礼为稽首,行稽首拜时,取跪姿,先拱手下至于地,然后引头至地,在地上停留一段较长的时间再举起,这与“伏”本义所表示的动作大体上是一致的。而谦敬副词“伏”多用在奏章书信中,书面难以再现稽首礼,要体现敬意必然从现实取材,“伏”进而由普通的动作行为发展为表现敬意的礼节性动作,意义也同时虚化。由此,“伏”由动词义的“俯伏、趴下”虚化为表谦敬的副词义。
(二)“伏”语法化过程中的结构形式变化
除词义虚化,“伏”在句法位置和组合功能上也相应发生变化,最终促成谦敬副词“伏”的产生。作动词用的“伏”与一般动词无异,在句中作谓语,是句子的主要成分。组合功能上后可带宾语,前可受状语修饰,与其他动词可构成连谓结构。例如:
(6)舍彼有罪,既伏其辜。(《诗经》)
(7)有鸟焉,其状如乌,人面,名曰囗冒噡,宵飞而昼伏,食已曷。(《山海经》)
(8)不能深知君之心度,弃宠求广土而窜伏焉;小心狷介,不敢行也。(《国语》)
(9)鼎乃沦伏而不见。(《史记》)
例(6)中,“伏”为动词,后接宾语“其辜”;例(7)中,动词“伏”前有时间名词作状语修饰;例(8)中,“伏”作为动词与同是动词的“窜”构成连谓结构;例(9)与例(8)性质一样,不同之处在于“伏”与并列的动词“不见”由连词“而”连接,这些是普通动词的一般用法。动词“伏”向副词演变始于其在句中与其他动词构成的连动结构。如:
(10)吏民益凋敝,轻齐木强少文,豪恶吏伏匿而善吏不能为治,以故事多废,抵罪。(《汉书》)
(11)势凌霄汉,飞禽伏藏。(《兵法》)
(12)夫蛟龙伏寝于渊,而卵割于陵。(《淮南子》)
以上例句中“伏匿”“伏藏”“伏寝”可作连动结构解释,也可作状中结构解释。受汉语“V1V2”式连动结构焦点在后的语法规律影响,动词“伏”逐渐由句中核心成分向次要动词变化,其动词性也慢慢减弱,后逐渐虚化为类似方式副词的成分。说“类似”是因为相对于副词而言,其动词性还是比较突出的,而且这种用法也并不是普遍到可以归为新的一类词性。连动结构中“伏”逐渐归为状语成分为谦敬副词的产生奠定句法基础,即“伏”可置于动词之前作修饰成分,再加上特定的臣属对皇帝等语境条件,使其最终语法化成为谦敬副词。
已经语法化为谦敬副词的“伏”早期用于表达臣对君的敬意,往往与心理动词及行为动词搭配。如:
(13)予伏念皇初祖考黄帝,皇始祖考虞帝,以宗祀于明堂,宜序于祖宗之亲庙。(《汉书》)
(14)桓彦范奏曰:“伏见陛下每临朝听政,皇后必施帷幔,坐于殿上,参闻政事。”(《大唐新语》)
例(13)中,谦敬副词“伏”修饰心理动词“念”,此外还有“伏愿”“伏计”“伏忧”“伏思”“伏惟”等常见“伏+心理动词”的搭配。例(14)中,“伏”修饰行为动词“见”,古汉语典籍中频繁出现的还有“伏听”“伏观”“伏闻”“伏望”等。
汉代古汉语典籍中,谦敬副词“伏”多用来传达臣对君的敬意,隋唐五代时期,“伏”已不限于君臣之间,其他“下”对“上”的“尊敬”之义都可用它表达。如:
(15)伏望将军希垂照察。(《敦煌变文》) (16)今朝欣逢,伏望大圣慈悲,与我小谈法味。(《敦煌变文》)
以上两例出自《敦煌变文》,已属近代汉语的范畴,文中出现的谦敬副词“伏”的尊敬对象不再限于君,还可为将军、大圣、和尚、上人等等。
三、谦敬副词“窃”的语法化过程
(一)“窃”语法化过程中的语义变化
“窃”本义为“偷窃”,《说文解字》:“盗自穴中出曰窃。”早期古汉语典籍中多作动词用,取其本义,后由动词义“偷窃”引申发展出副词义“私下地、偷偷地”,为方便讨论,此副词我们用“副1”表示。古代汉语典籍中动词义与副1义比较常见。如:
(17)无敢寇攘,逾垣墙,窃马牛,诱臣妾,汝则有常刑!(《尚书》)
(18)鲧窃帝之息壤以堙洪水,不待帝命。(《山海经》)
(19)臣窃笑之!(《韩非子》)
(20)吾窃议晏子而不中夫人之过,吾罪几矣!(《晏子春秋》)
例(17)与例(18)中取“窃”的动词义“偷窃”,例(19)与例(20)中“窃”为副词,修饰其后动词“笑”与“议”,义为“偷偷地”。刘淇在《助词辨略》中把谦敬副词“窃”解释为“谦词,不敢径直以为如何,故云窃也。”意指其暗含“私下”之义,这与副1“窃”在意义上有很强的关联性。由此,谦敬副词“窃”由副1“窃”进一步虚化而来。在具体的语境中,它往往被发表意见的一方用以表示所发议论或见解是个人不成熟之私见,以此来表自谦。谦敬副词“窃”在战国末期的《韩非子》《吕氏春秋》等著作中已经出现。如:
(21)臣窃愿陛下之幸熟图之!(《韩非子》)
(22)臣窃以虑诸候之不服者,其惟莒乎!(《吕氏春秋》)
(23)老臣窃以为媪之爱燕后,贤长安君。(《战国策·赵策四》)
以上三例中“窃”皆用在臣下对君王的对话中,臣下发表自己的看法或建议,“窃”为谦敬副词作修饰之用,表现个人不成熟之私见,这是副1“窃”在特定的语境条件下语义上的进一步虚化。
(二)“窃”语法化过程中的结构形式变化
以上是从语义虚化角度看谦敬副词“窃”词义的演变来源,此外,与其相辅相成的还有“窃”的句法位置和组合功能的变化。作为动词,“窃”作谓语,为句中的主要成分,与其他动词无异,组合功能上多为后接宾语。如:
(24)其不义又甚入人园圃窃桃李。(《墨子》)
例(24)中,“窃”为动词,以“桃李”为宾语,这是动词的一般用法。动词“窃”在词义上发生引申,使相应的结构关系和句法功能也发生变化,动词“窃”虚化为副1“窃”后,其从句中核心成分变为作修饰用的附属成分。已经演变为副1的“窃”置于动词之前,频繁在句中作状语,在词义虚化的基础上使副1“窃”的词义和语法功能更加稳固。如:
(25)卫国之法,窃驾君车者罪至刖。(《史记》)
(26)于是乎畏晋而窃与楚盟,故曰匮盟。(《左传》)
谦敬副词“窃”是副词内部的进一步虚化,但句法位置及组合功能与副1“窃”没有很大区别,同是置于动词之前作状语,为修饰成分。如:
(27)公孙龙曰:“窃意大王之弗为也。”(《吕氏春秋》)
(28)今臣窃闻贵臣之计,举兵将伐韩。(《韩非子》)
以上两例中,谦敬副词“窃”位于动词“意”“闻”之前,在句中作两者的修饰成分,在“下”对“上”的对话中表示个人看法只是一己私见。
谦敬副词“窃”既可以修饰行为动词,也可以修饰心理动词,这一点与副1“窃”的用法是一致的。如:
(29)窃闻众口铄金,浮石沉木。(《三国志·魏书》)
(30)臣窃观君与苏公谈也,其辨过君。(《战国策·赵策一》)
例(29)与例(30)中“窃”都作副词,“闻”与“观”都为行为动词,两个副词“窃”都用以修饰行为动词,但两者却并非同一类副词。例(29)是臣下对君王的上疏,“窃”在此为谦敬副词,词义并不重要,删去也不影响句义,只是表达尊敬,可不译。例(30)出自门客对主人说的话,虽也属“下”对“上”的语境,但此“窃”表“私下地、偷偷地”,这句话应翻译为“我暗自观察您和苏秦谈话,他的辩才比您强”,副词“窃”的词义对句义的完整性来说不可或缺。由此,我们在判断是否是谦敬副词时,首先从语境出发,看是否处于“下”对“上”的交流语境,再看副词“窃”对句义的构成是否必不可少。若处于该语境,且词义不参与句义构成,则可判断为谦敬副词。
四、结语
“伏”由本义“俯伏、趴下”义虚化出多用于卑者对尊者的信件或奏折中表示尊敬的谦敬义;结构形式上也由作句子的主要成分,即后带宾语、受状语修饰或与其他动词组成连谓结构边缘化为修饰成分。“窃”先由本义“偷窃”引申发展出副词义“私下地、偷偷地”,进而发展出表示己方所发议论或见解是个人不成熟之私见的谦敬义;在结构形式上谦敬副词“窃”是“私下地、偷偷地”副词义的进一步虚化,二者同置于动词之前作状语,为修饰成分。
纵观谦敬副词“伏”“窃”的语法化过程,二者既相异又相同。
第一,“伏”和“窃”各自来源不同,所以隐含的副词词义特点以及表达自谦的角度各不相同。实词虚化为语法成分以后,多少还保留原来实词的一些特点,虚词的来源往往是以这些残留的特点为线索考究出来的。如“伏”本义为“俯伏、趴下”,它语法化为谦敬副词以后,残留的实词词义与动词义相关的“拜伏”这种礼节性动作有很大关系,是从“拜伏”这一角度表达自谦。又如“窃”本义为“偷窃”,偷窃不能光明正大,进而引申为“私下地、偷偷地”,之后又虚化为谦敬副词,隐含“不敢径直以为如何”义,是从“私下、不敢径直做某事”角度表达自谦。
第二,“伏”和“窃”都由动词演变而来,词义上是各自动词义的虚化,结构形式上是各自动词由句中核心谓语成分逐渐演变为作修饰之用的附属成分,最后语法化为词义虚化又具有副词的语法功能的谦敬副词。在语法化的过程中,“伏”的演变从与其他动词构成连动结构开始,受汉语“V1V2”式连动结构焦点在后的语法规律影响,逐渐由句中核心成分向次要动词变化,动词性也慢慢减弱,最后整个结构重新分析为状中结构完成“伏”的语法化过程。“窃”的演变也与作状语有很大关系,由于频繁在句中作状语,其词义进一步虚化,也使之作为副词的句法位置与组合功能得到进一步的巩固。由此可知,二者语法化为副词的过程都与在句中作状语密切相关。
参考文献:
[1][汉]许慎.说文解字[M].北京:中华书局,1963.
[2][清]刘淇.助字辨略[M].北京:中华书局,1954.
[3]王力.古汉语常用字字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4]马贝加.汉语动词语法化[M].北京:中华书局,2014.
[5]王宁.古代汉语[M].北京:北京出版社,2002.
[6]杨伯峻,何乐士.古汉语语法及其发展[M].北京:语文出版社,2001.
[7]解惠全.语言研究丛论第四辑[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87.
[8]沈家煊.语法化研究综观[J].外语教学与研究,1994,(4).
[9]刘坚,曹广顺,吴福祥.论诱发汉语词汇语法化的若干因素[J].中国语文,1995,(3).
[10]张谊生.论与汉语副词语法化相关的虚化机制——兼论现代汉语副词的性质、分类与范围[J].中国语文,2000,(1).
(李娟 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 100875)
关键词:“伏” “窃” 语法化
一、前言
谦敬副词是汉语副词中一个封闭的词类,它数量有限,在现代汉语中大多已不再使用。本文以“伏”“窃”这两个常用的谦敬副词为研究对象,考察它们的语法化过程,分析谦敬副词形成的动因。表谦类的“伏”“窃”由动词演变为谦敬副词经历了语法化的过程,语法化是一个涉及语言演变的术语,包含一个复杂的历史过程,其涉及的因素较多,主要包括词汇意义、结构形式等,谦敬副词“伏”“窃”的形成过程相应地发生了词汇意义和结构形式两方面的改变。这两者是同一个问题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在语法化的过程中相互依存、相互促进。词汇意义的变化主要表现为实词词义的虚化,结构形式的变化则表现在句法位置与结构功能两个方面。下面分别从词义虚化与结构形式演变两个角度探讨谦敬副词“伏”“窃”的语法化过程以及二者在这一过程中表现出的相同与相异之处。
二、谦敬副词“伏”的语法化过程
(一)“伏”语法化过程中的语义变化
“伏”从人从犬,属会意字,人像犬一样匍匐着,本义为“俯伏、趴下”,这是其早期常见的动词义,作动词用的“伏”由本义引申出许多其他动词义,主要有“隐匿、埋伏”“降服”“受到(应得的惩罚)”等。如:
(1)王在灵囿,麀鹿攸伏。(《诗经》)
(2)祸兮福所倚,福兮祸所伏。(《老子》)
(3)后壹奸罪发露伏诛。(《三国志·吴书·吴主传》
例(1)取“伏”的本义,例(2)、例(3)则是“伏”的引申义,分别为“隐匿”“受到惩罚”。
表示谦敬的“伏”与其他动词义没有很大关系,它由本义演变而来。从语料来看,“伏”在汉代开始出现,并且用例逐渐增多。谦敬副词“伏”虽表示尊敬,在语句中可不译出,但我们仍能感受到它在词汇意义中的残留。如:
(4)愚臣伏计孰甚,不敢避斧钺之诛,昧死陈愚,唯陛下省察。(《汉书》)
(5)臣伏惟人情无子,年虽六七十,犹博取而广求。(《汉书》)
以上两例“伏计”“伏惟”中,“伏”虽已完全语法化为副词,但其残留的词汇意义与动作性的“俯伏”有很大关系。根据《周礼·春官·大祝》,臣子对君父的拜礼为稽首,行稽首拜时,取跪姿,先拱手下至于地,然后引头至地,在地上停留一段较长的时间再举起,这与“伏”本义所表示的动作大体上是一致的。而谦敬副词“伏”多用在奏章书信中,书面难以再现稽首礼,要体现敬意必然从现实取材,“伏”进而由普通的动作行为发展为表现敬意的礼节性动作,意义也同时虚化。由此,“伏”由动词义的“俯伏、趴下”虚化为表谦敬的副词义。
(二)“伏”语法化过程中的结构形式变化
除词义虚化,“伏”在句法位置和组合功能上也相应发生变化,最终促成谦敬副词“伏”的产生。作动词用的“伏”与一般动词无异,在句中作谓语,是句子的主要成分。组合功能上后可带宾语,前可受状语修饰,与其他动词可构成连谓结构。例如:
(6)舍彼有罪,既伏其辜。(《诗经》)
(7)有鸟焉,其状如乌,人面,名曰囗冒噡,宵飞而昼伏,食已曷。(《山海经》)
(8)不能深知君之心度,弃宠求广土而窜伏焉;小心狷介,不敢行也。(《国语》)
(9)鼎乃沦伏而不见。(《史记》)
例(6)中,“伏”为动词,后接宾语“其辜”;例(7)中,动词“伏”前有时间名词作状语修饰;例(8)中,“伏”作为动词与同是动词的“窜”构成连谓结构;例(9)与例(8)性质一样,不同之处在于“伏”与并列的动词“不见”由连词“而”连接,这些是普通动词的一般用法。动词“伏”向副词演变始于其在句中与其他动词构成的连动结构。如:
(10)吏民益凋敝,轻齐木强少文,豪恶吏伏匿而善吏不能为治,以故事多废,抵罪。(《汉书》)
(11)势凌霄汉,飞禽伏藏。(《兵法》)
(12)夫蛟龙伏寝于渊,而卵割于陵。(《淮南子》)
以上例句中“伏匿”“伏藏”“伏寝”可作连动结构解释,也可作状中结构解释。受汉语“V1V2”式连动结构焦点在后的语法规律影响,动词“伏”逐渐由句中核心成分向次要动词变化,其动词性也慢慢减弱,后逐渐虚化为类似方式副词的成分。说“类似”是因为相对于副词而言,其动词性还是比较突出的,而且这种用法也并不是普遍到可以归为新的一类词性。连动结构中“伏”逐渐归为状语成分为谦敬副词的产生奠定句法基础,即“伏”可置于动词之前作修饰成分,再加上特定的臣属对皇帝等语境条件,使其最终语法化成为谦敬副词。
已经语法化为谦敬副词的“伏”早期用于表达臣对君的敬意,往往与心理动词及行为动词搭配。如:
(13)予伏念皇初祖考黄帝,皇始祖考虞帝,以宗祀于明堂,宜序于祖宗之亲庙。(《汉书》)
(14)桓彦范奏曰:“伏见陛下每临朝听政,皇后必施帷幔,坐于殿上,参闻政事。”(《大唐新语》)
例(13)中,谦敬副词“伏”修饰心理动词“念”,此外还有“伏愿”“伏计”“伏忧”“伏思”“伏惟”等常见“伏+心理动词”的搭配。例(14)中,“伏”修饰行为动词“见”,古汉语典籍中频繁出现的还有“伏听”“伏观”“伏闻”“伏望”等。
汉代古汉语典籍中,谦敬副词“伏”多用来传达臣对君的敬意,隋唐五代时期,“伏”已不限于君臣之间,其他“下”对“上”的“尊敬”之义都可用它表达。如:
(15)伏望将军希垂照察。(《敦煌变文》) (16)今朝欣逢,伏望大圣慈悲,与我小谈法味。(《敦煌变文》)
以上两例出自《敦煌变文》,已属近代汉语的范畴,文中出现的谦敬副词“伏”的尊敬对象不再限于君,还可为将军、大圣、和尚、上人等等。
三、谦敬副词“窃”的语法化过程
(一)“窃”语法化过程中的语义变化
“窃”本义为“偷窃”,《说文解字》:“盗自穴中出曰窃。”早期古汉语典籍中多作动词用,取其本义,后由动词义“偷窃”引申发展出副词义“私下地、偷偷地”,为方便讨论,此副词我们用“副1”表示。古代汉语典籍中动词义与副1义比较常见。如:
(17)无敢寇攘,逾垣墙,窃马牛,诱臣妾,汝则有常刑!(《尚书》)
(18)鲧窃帝之息壤以堙洪水,不待帝命。(《山海经》)
(19)臣窃笑之!(《韩非子》)
(20)吾窃议晏子而不中夫人之过,吾罪几矣!(《晏子春秋》)
例(17)与例(18)中取“窃”的动词义“偷窃”,例(19)与例(20)中“窃”为副词,修饰其后动词“笑”与“议”,义为“偷偷地”。刘淇在《助词辨略》中把谦敬副词“窃”解释为“谦词,不敢径直以为如何,故云窃也。”意指其暗含“私下”之义,这与副1“窃”在意义上有很强的关联性。由此,谦敬副词“窃”由副1“窃”进一步虚化而来。在具体的语境中,它往往被发表意见的一方用以表示所发议论或见解是个人不成熟之私见,以此来表自谦。谦敬副词“窃”在战国末期的《韩非子》《吕氏春秋》等著作中已经出现。如:
(21)臣窃愿陛下之幸熟图之!(《韩非子》)
(22)臣窃以虑诸候之不服者,其惟莒乎!(《吕氏春秋》)
(23)老臣窃以为媪之爱燕后,贤长安君。(《战国策·赵策四》)
以上三例中“窃”皆用在臣下对君王的对话中,臣下发表自己的看法或建议,“窃”为谦敬副词作修饰之用,表现个人不成熟之私见,这是副1“窃”在特定的语境条件下语义上的进一步虚化。
(二)“窃”语法化过程中的结构形式变化
以上是从语义虚化角度看谦敬副词“窃”词义的演变来源,此外,与其相辅相成的还有“窃”的句法位置和组合功能的变化。作为动词,“窃”作谓语,为句中的主要成分,与其他动词无异,组合功能上多为后接宾语。如:
(24)其不义又甚入人园圃窃桃李。(《墨子》)
例(24)中,“窃”为动词,以“桃李”为宾语,这是动词的一般用法。动词“窃”在词义上发生引申,使相应的结构关系和句法功能也发生变化,动词“窃”虚化为副1“窃”后,其从句中核心成分变为作修饰用的附属成分。已经演变为副1的“窃”置于动词之前,频繁在句中作状语,在词义虚化的基础上使副1“窃”的词义和语法功能更加稳固。如:
(25)卫国之法,窃驾君车者罪至刖。(《史记》)
(26)于是乎畏晋而窃与楚盟,故曰匮盟。(《左传》)
谦敬副词“窃”是副词内部的进一步虚化,但句法位置及组合功能与副1“窃”没有很大区别,同是置于动词之前作状语,为修饰成分。如:
(27)公孙龙曰:“窃意大王之弗为也。”(《吕氏春秋》)
(28)今臣窃闻贵臣之计,举兵将伐韩。(《韩非子》)
以上两例中,谦敬副词“窃”位于动词“意”“闻”之前,在句中作两者的修饰成分,在“下”对“上”的对话中表示个人看法只是一己私见。
谦敬副词“窃”既可以修饰行为动词,也可以修饰心理动词,这一点与副1“窃”的用法是一致的。如:
(29)窃闻众口铄金,浮石沉木。(《三国志·魏书》)
(30)臣窃观君与苏公谈也,其辨过君。(《战国策·赵策一》)
例(29)与例(30)中“窃”都作副词,“闻”与“观”都为行为动词,两个副词“窃”都用以修饰行为动词,但两者却并非同一类副词。例(29)是臣下对君王的上疏,“窃”在此为谦敬副词,词义并不重要,删去也不影响句义,只是表达尊敬,可不译。例(30)出自门客对主人说的话,虽也属“下”对“上”的语境,但此“窃”表“私下地、偷偷地”,这句话应翻译为“我暗自观察您和苏秦谈话,他的辩才比您强”,副词“窃”的词义对句义的完整性来说不可或缺。由此,我们在判断是否是谦敬副词时,首先从语境出发,看是否处于“下”对“上”的交流语境,再看副词“窃”对句义的构成是否必不可少。若处于该语境,且词义不参与句义构成,则可判断为谦敬副词。
四、结语
“伏”由本义“俯伏、趴下”义虚化出多用于卑者对尊者的信件或奏折中表示尊敬的谦敬义;结构形式上也由作句子的主要成分,即后带宾语、受状语修饰或与其他动词组成连谓结构边缘化为修饰成分。“窃”先由本义“偷窃”引申发展出副词义“私下地、偷偷地”,进而发展出表示己方所发议论或见解是个人不成熟之私见的谦敬义;在结构形式上谦敬副词“窃”是“私下地、偷偷地”副词义的进一步虚化,二者同置于动词之前作状语,为修饰成分。
纵观谦敬副词“伏”“窃”的语法化过程,二者既相异又相同。
第一,“伏”和“窃”各自来源不同,所以隐含的副词词义特点以及表达自谦的角度各不相同。实词虚化为语法成分以后,多少还保留原来实词的一些特点,虚词的来源往往是以这些残留的特点为线索考究出来的。如“伏”本义为“俯伏、趴下”,它语法化为谦敬副词以后,残留的实词词义与动词义相关的“拜伏”这种礼节性动作有很大关系,是从“拜伏”这一角度表达自谦。又如“窃”本义为“偷窃”,偷窃不能光明正大,进而引申为“私下地、偷偷地”,之后又虚化为谦敬副词,隐含“不敢径直以为如何”义,是从“私下、不敢径直做某事”角度表达自谦。
第二,“伏”和“窃”都由动词演变而来,词义上是各自动词义的虚化,结构形式上是各自动词由句中核心谓语成分逐渐演变为作修饰之用的附属成分,最后语法化为词义虚化又具有副词的语法功能的谦敬副词。在语法化的过程中,“伏”的演变从与其他动词构成连动结构开始,受汉语“V1V2”式连动结构焦点在后的语法规律影响,逐渐由句中核心成分向次要动词变化,动词性也慢慢减弱,最后整个结构重新分析为状中结构完成“伏”的语法化过程。“窃”的演变也与作状语有很大关系,由于频繁在句中作状语,其词义进一步虚化,也使之作为副词的句法位置与组合功能得到进一步的巩固。由此可知,二者语法化为副词的过程都与在句中作状语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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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娟 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 1008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