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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独立抽象性原则作为信用证特有的原则属性,是信用证保持独特运作机制的根源所在。但受益人利用信用证单证相符的规定,故意提供表面相符但实际并不代表真正货物的单据骗取银行货款,这不仅使得买卖双方之间的交易信心得到动摇,更影响了国际贸易的持续性发展。本文将通过以下部分论述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的价值与缺陷。
关键词
信用证
一、信用证抽象原则概念
信用证独立性原则,基本含义为“信用证一经开出,即与买卖合同分离形成另一个完全独立的交易——信用证交易,这一交易的运行完全独立于基础交易”①。只要受益人提交了与信用证规定表面严格相符的单据,不管受益人是否履行基础合同项下的义务,开证行必须付款。
《UCP600》第4条规定:“就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它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亦与该合同完全无关,且不受其约束。因此,一家银行作出兑付、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它义务的承诺,并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或与受益人之间在已有关系下产生的索偿或抗辩的制约。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美国统一商法典》第5章第103条规定:“信用证项下开证人对受益人或指定人的权利和义务独立于信用证据以产生的或作为信用证基础的合同或安排,包括开证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合同或安排无论他们是否存在、履行或不履行。” ②
根据以上规定,对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可分为独立性和抽象性,对于信用证独立性,可作以下理解:(1)银行独立。银行独立在于其意志不以开证申请人及受益人意志的转移而转移,银行不代表买卖双方任何一方的利益,从而不会做出偏颇任何一方的不正常举动。(2)信用证本身独立。正如《UCP600》的规定,信用证与作为信用证交易的基础合同相互独立,信用证本身不因基础合同而改变,实质是将信用证的开立、兑付及纠纷解决与其他基础性合同的效力、履行及纠纷隔离开来。(3)信用证支付手段具有独立性。票据无因性指票据行为与作为其发生前提的基础关系相分离,从而使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再受基础关系存在与否及瑕疵的影响③ 。
信用证的抽象性,是指信用证交易的单据化的抽象属性,即信用证交易对象不是货物本身,而是代表货物权属的单据交易。信用证的抽象性是实现信用证独立性的手段,银行只有在处理单据时不受单据所涉及的货物等因素的影响,才能使信用证交易保持独立性,银行对信用证项下基础合同的不了解,也要求其必须独立处理单据而非货物。
二、独立抽象原则的价值分析
(一)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维护了卖方的利益。
开证行作为付款银行,根据审查卖方提供的与信用证表面严格相符的单据,就可以向卖方付款或承兑汇票,“信用证的独特价值就是使受益人能得到完全的满足,即不论他与银行的客户买方间以后就履约或确实业已存在的基础合同发生什么纠纷,只要满足了特定的条件,银行都有义务向他付款”④。在受益人完全履行本方义务、提供的单据严格相符的情况下,如果银行以开证申请人破产、以基础合同存在纠纷等理由拒绝受益人的付款请求,则受益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信用证作为流通工具的功能也就予以丧失。因此,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提高了受益人在履行完毕基础合同后能够获得货款的信心,确立的银行绝对付款义务确保了信用证功能的实现。
(二)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原则保护了银行的利益
根据《UCP600》第34条的规定,银行在信用证交易中的义务仅限于在审查单证相符的情况下承担付款责任。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使得银行能够独立于信用证项下基础合同的效力、纠纷及履行,确保银行能够与潜在的巨大风险隔离,保证了银行处理单据的独立性。不以买卖双方意志转移的特点,使银行能够以自己的意志作出付款的决定,确保银行只承担与自己受益相等的风险和责任。只有如此,才能充分发挥银行作为信用证国际贸易中资金通道的作用,保证银行的利益不受损害。
三、独立抽象原则的价值的缺陷分析
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保证了信用证独立于其项下的基础交易,同时银行的独立地位也使得只要在单据表面严格相符的情况下,银行就应支付货款或承兑汇票,保障了受益人的交易安全,但对于开证申请人的交易安全却没有保障。信用证制度的这一缺陷造成了实务中过多纷争,例如买方进口一批货物,卖方寄来的全套伪造单据在审查正确无误的情况下,银行即依惯例对外付款,买方无法得到货物,损失惨重。又如买方进口货物,卖方以残次品装船并伪造单据,骗取信用证款项,买方在意识到欺诈后即通知开证行表示拒付货款,并要求停付信用证项下的货款,但开证行不予理睬,依然对外支付货款。由于银行只处理单据,对单据的真实性不予负责,对受益人的欺诈行为缺乏鉴别力,欺诈的发生不可避免。
四、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与独立抽象原则的关系
(一)后者是基础,前者是后者的补充
作为已经被大多数国家承认的信用证独立性原则,正是由于其坚持银行审单不审货、信用证与其项下基础合同保持独立的特性,才使得受益人能够通过单证的表面严格相符获得货款,使得银行能够在风险较小的情况下付出货款,最大限度地发挥了信用证作为流通工具的功能。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作为独立性原则的补充,如果不能按照严格的解释规则去应用于实践,不能准确把握实质性欺诈的标准,只会违反这一原则设计的初衷,不但不会起到有益的补充作用,反而会影响信用证正常的运行机制。
(二)前者对后者有一定的制衡作用
作为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特点之一,其是在同独立性原则的相互较量中缓慢发展的,而利益均衡原则作为欺诈例外原则的理论基础,更好反映了两者之间的一种制衡关系。信用证制度制定的初衷,在于通过赋予各方当事人平等的资格,保证当事人在交易活动中得到利益的回报,最终保障信用证交易活动在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商业环境中顺利进行。
坚持独立性原则有利于保护受益人和银行的利益,但开证申请人的利益几乎无法得到保障。引入欺诈例外原则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加强对申请人利益的保护,降低其利用信用证进行交易的风险,但这一原则恰恰面临着受益人收款的不确定性。两者之间的制约实现了各方当事人利益之间的平衡,而法律的目的就在于“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实现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的结合,从而建立其个人与社会的伙伴关系。”④
注释
①萧启贤.信用证理论与实务.台北三民书局,1981年版,第13页.
②王江雨译.美国统一商法典·信用证篇.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35页.
③于莹.票据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29页.马克·霍伊著.李文玺译,国际贸易法.法律出版社.吴林.论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及其适用.南京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4月,第4页.
④张文显.二十一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想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29页.
参考文献
[1]李金泽.信用证与国际贸易融资法律问题.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年,第1页,34页。
[2]徐冬根.信用证法律与实务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5页.
[3]赵新,吴海英.论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法律适用,2007年第6期,第45页.
独立抽象性原则作为信用证特有的原则属性,是信用证保持独特运作机制的根源所在。但受益人利用信用证单证相符的规定,故意提供表面相符但实际并不代表真正货物的单据骗取银行货款,这不仅使得买卖双方之间的交易信心得到动摇,更影响了国际贸易的持续性发展。本文将通过以下部分论述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的价值与缺陷。
关键词
信用证
一、信用证抽象原则概念
信用证独立性原则,基本含义为“信用证一经开出,即与买卖合同分离形成另一个完全独立的交易——信用证交易,这一交易的运行完全独立于基础交易”①。只要受益人提交了与信用证规定表面严格相符的单据,不管受益人是否履行基础合同项下的义务,开证行必须付款。
《UCP600》第4条规定:“就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它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亦与该合同完全无关,且不受其约束。因此,一家银行作出兑付、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它义务的承诺,并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或与受益人之间在已有关系下产生的索偿或抗辩的制约。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美国统一商法典》第5章第103条规定:“信用证项下开证人对受益人或指定人的权利和义务独立于信用证据以产生的或作为信用证基础的合同或安排,包括开证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合同或安排无论他们是否存在、履行或不履行。” ②
根据以上规定,对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可分为独立性和抽象性,对于信用证独立性,可作以下理解:(1)银行独立。银行独立在于其意志不以开证申请人及受益人意志的转移而转移,银行不代表买卖双方任何一方的利益,从而不会做出偏颇任何一方的不正常举动。(2)信用证本身独立。正如《UCP600》的规定,信用证与作为信用证交易的基础合同相互独立,信用证本身不因基础合同而改变,实质是将信用证的开立、兑付及纠纷解决与其他基础性合同的效力、履行及纠纷隔离开来。(3)信用证支付手段具有独立性。票据无因性指票据行为与作为其发生前提的基础关系相分离,从而使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再受基础关系存在与否及瑕疵的影响③ 。
信用证的抽象性,是指信用证交易的单据化的抽象属性,即信用证交易对象不是货物本身,而是代表货物权属的单据交易。信用证的抽象性是实现信用证独立性的手段,银行只有在处理单据时不受单据所涉及的货物等因素的影响,才能使信用证交易保持独立性,银行对信用证项下基础合同的不了解,也要求其必须独立处理单据而非货物。
二、独立抽象原则的价值分析
(一)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维护了卖方的利益。
开证行作为付款银行,根据审查卖方提供的与信用证表面严格相符的单据,就可以向卖方付款或承兑汇票,“信用证的独特价值就是使受益人能得到完全的满足,即不论他与银行的客户买方间以后就履约或确实业已存在的基础合同发生什么纠纷,只要满足了特定的条件,银行都有义务向他付款”④。在受益人完全履行本方义务、提供的单据严格相符的情况下,如果银行以开证申请人破产、以基础合同存在纠纷等理由拒绝受益人的付款请求,则受益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信用证作为流通工具的功能也就予以丧失。因此,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提高了受益人在履行完毕基础合同后能够获得货款的信心,确立的银行绝对付款义务确保了信用证功能的实现。
(二)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原则保护了银行的利益
根据《UCP600》第34条的规定,银行在信用证交易中的义务仅限于在审查单证相符的情况下承担付款责任。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使得银行能够独立于信用证项下基础合同的效力、纠纷及履行,确保银行能够与潜在的巨大风险隔离,保证了银行处理单据的独立性。不以买卖双方意志转移的特点,使银行能够以自己的意志作出付款的决定,确保银行只承担与自己受益相等的风险和责任。只有如此,才能充分发挥银行作为信用证国际贸易中资金通道的作用,保证银行的利益不受损害。
三、独立抽象原则的价值的缺陷分析
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保证了信用证独立于其项下的基础交易,同时银行的独立地位也使得只要在单据表面严格相符的情况下,银行就应支付货款或承兑汇票,保障了受益人的交易安全,但对于开证申请人的交易安全却没有保障。信用证制度的这一缺陷造成了实务中过多纷争,例如买方进口一批货物,卖方寄来的全套伪造单据在审查正确无误的情况下,银行即依惯例对外付款,买方无法得到货物,损失惨重。又如买方进口货物,卖方以残次品装船并伪造单据,骗取信用证款项,买方在意识到欺诈后即通知开证行表示拒付货款,并要求停付信用证项下的货款,但开证行不予理睬,依然对外支付货款。由于银行只处理单据,对单据的真实性不予负责,对受益人的欺诈行为缺乏鉴别力,欺诈的发生不可避免。
四、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与独立抽象原则的关系
(一)后者是基础,前者是后者的补充
作为已经被大多数国家承认的信用证独立性原则,正是由于其坚持银行审单不审货、信用证与其项下基础合同保持独立的特性,才使得受益人能够通过单证的表面严格相符获得货款,使得银行能够在风险较小的情况下付出货款,最大限度地发挥了信用证作为流通工具的功能。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作为独立性原则的补充,如果不能按照严格的解释规则去应用于实践,不能准确把握实质性欺诈的标准,只会违反这一原则设计的初衷,不但不会起到有益的补充作用,反而会影响信用证正常的运行机制。
(二)前者对后者有一定的制衡作用
作为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特点之一,其是在同独立性原则的相互较量中缓慢发展的,而利益均衡原则作为欺诈例外原则的理论基础,更好反映了两者之间的一种制衡关系。信用证制度制定的初衷,在于通过赋予各方当事人平等的资格,保证当事人在交易活动中得到利益的回报,最终保障信用证交易活动在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商业环境中顺利进行。
坚持独立性原则有利于保护受益人和银行的利益,但开证申请人的利益几乎无法得到保障。引入欺诈例外原则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加强对申请人利益的保护,降低其利用信用证进行交易的风险,但这一原则恰恰面临着受益人收款的不确定性。两者之间的制约实现了各方当事人利益之间的平衡,而法律的目的就在于“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实现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的结合,从而建立其个人与社会的伙伴关系。”④
注释
①萧启贤.信用证理论与实务.台北三民书局,1981年版,第13页.
②王江雨译.美国统一商法典·信用证篇.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35页.
③于莹.票据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29页.马克·霍伊著.李文玺译,国际贸易法.法律出版社.吴林.论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及其适用.南京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4月,第4页.
④张文显.二十一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想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29页.
参考文献
[1]李金泽.信用证与国际贸易融资法律问题.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年,第1页,34页。
[2]徐冬根.信用证法律与实务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5页.
[3]赵新,吴海英.论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法律适用,2007年第6期,第4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