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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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学者认为控制下交付需要与某些强制侦查措施捆绑使用,进而推断出控制下交付属于强制侦查措施的观点是一种典型的错误.在侦查实践中,控制下交付往往与某些强制侦查措施交叉、混合使用,这并不影响控制下交付的独立性.日本法学界将控制下交付划归任意侦查的观点违反了政治哲学的基本原理,与日本控制下交付的立法实践背道而驰,也背离了国际公约所确立的关于控制下交付的立法义务,更忽视了控制下交付的巨大风险,存在难以克服的缺陷与矛盾.所以要在反对将强制侦查与任意侦查的界分理论适用于控制下交付的同时,贯彻“公权力必须依法行使”的观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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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财经大学,广东广州 510320
【出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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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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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学者认为控制下交付需要与某些强制侦查措施捆绑使用,进而推断出控制下交付属于强制侦查措施的观点是一种典型的错误.在侦查实践中,控制下交付往往与某些强制侦查措施交叉、混合使用,这并不影响控制下交付的独立性.日本法学界将控制下交付划归任意侦查的观点违反了政治哲学的基本原理,与日本控制下交付的立法实践背道而驰,也背离了国际公约所确立的关于控制下交付的立法义务,更忽视了控制下交付的巨大风险,存在难以克服的缺陷与矛盾.所以要在反对将强制侦查与任意侦查的界分理论适用于控制下交付的同时,贯彻“公权力必须依法行使”的观点,在学习和借鉴世界各国或地区控制下交付立法的基础上,对《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二款进行改造,这是实现控制下交付法治化的唯一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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