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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白居易的诗歌享誉中外,他的文章同样成就不凡,尤其是科场政论公文。文章主要从判、律赋、策三种文体入手,试图一探白居易此类文章的整体特征和艺术成就。
关键词:白居易;判;律赋;策
白居易作为中国文学史上一位公认的大家,通常以诗人的身份为人们认识和接受。然除诗之外,其传世的各体文章也有近九百篇,同样取得了不凡的成就,尤其是其科场政论公文,不应为今人所忽视。目前,关于白居易文章的研究,尚无专着问世,研究论文也为数不多。
一、《旧唐书》评白居易
在中国古代,正史的记载和评论无疑具有相对的权威性。《旧唐书》卷一百六十六卷《元稹白居易列传》云:
若品调律度,扬搉古今,贤不肖皆赏其文,未如元(稹)、白(居易)之盛也。昔建安才子,始定霸于曹、刘;永明辞宗,先让功于沈、谢。元和主盟,微之、乐天而已。臣观元之制策,白之奏议,极文章之壶奥,尽治乱之根荄,非徒谣颂之片言,盘盂之小说……赞曰:文章新体,建安、永明。沈、谢既往,元、白挺生。但留金石,长有茎英。不习孙、吴,焉知用兵。
这段评论对白居易的文学成就给予了全面的肯定和极高的赞誉,认为白居易和元稹的作品最是律度谨严,兼收并蓄,通熔古今,社会各阶层的都赏爱备至,是元和时期引领“文章新体”的一代文坛领袖,其所取得的成就足以与文学史上几位重要人物并举而毫无愧色。这番评论可谓是极褒奖之能事。该评论虽是对白居易和元稹的整体文学成就而言的,但结尾处云:“元之制策,白之奏议,极文章之壶奥,尽治乱之根荄。”可见其着眼处更侧重于文章,尤其是科场政论公文的创作。另外,白居易所作的奏、议在其文集中只占极小的比例(奏2篇,议1篇),所谓的“白之奏议”乃泛指白居易的全部科场政论公文。元稹《元氏长庆集》卷五十一《白氏长庆集序》云:“(白居易)赋、赞、箴戒之类长于当;碑记、叙事、制诰长于实;启、表、奏、状长于直,书、檄、词、策、剖判长于尽。总而言之,不亦多乎哉!”在此,元稹对白居易各体文章的长处作了一个简要的概括。其中的“当”应作“恰当”解;“实”应作“真实”解;“直”应作“直接”解;“尽”应作“详尽”解。就当今的文艺观来衡量,元稹归纳的这些长处未必称得上长处。他的概括,似乎从自身“雅有所谓,不虚为文”(见《元氏长庆集》卷二十四《和李校书新题乐府十二首序》)的文艺观出发,更看重的是白居易文章的实用性。然而对于政论公文来说“当”、“实”、“直”、“尽”的文风无疑是值得称道的。因为政论公文的写作目的就是希望别人能采纳自己提出的意见。要达到写作目的,就需要有“恰当”的口吻,“真实”的情感以及“直接”、“详尽”的表述,过多的修饰或一味追求艺术创新有时反而会干扰意义的表达。白居易的文章往往能够把握这一点,成功地达到写着目的,如《白居易集笺校》卷五十八《论制科人状》一文,语气恰当自然,情感真实流动,平铺直叙,毫无做作,理路清晰,事实确凿,入情入理,明确地表明了自己的态度。再如《白居易集笺校》卷五十九《情罢兵第三状》一文,由于形势紧迫,作者的情感随文章的内容而起伏变化,如秋水灌河,由平缓而急切,最后直抒胸臆,尽吐忠心,不留余地,可谓“直”、“尽”。
二、白居易的判文
白居易《百道判》是参加考试前的习笔,内容主要是对于诉讼案狱、民事纠纷的调查量刑、解难释纷。虽为模拟之作,却真实地反映了当时的社会政治和法制状况以及作者的道德准则和价值取向,并且具有艺术特色,对当时及后世文坛产生过一些影响。明蒋一葵《尧山堂偶隽》卷三云:“白乐天(白居易)甲乙判凡数十条,按经引史,比喻甚明,此洪景庐谓其非青钱学士所能及也。《甲去妻后妻犯罪请用子荫赎罪甲怒不许判》云:‘不安尔室,尽孝犹慰母心,蒲送我畿,赎罪宁辞子荫。纵下山之有怒,曷陟屺之无情。’若此之类,皆不背人情,合于法意,真老吏判案,若金粉淋漓,又其余事耳”。首先称赞白居易的判在艺术上具有“按经引史,比喻甚明”的优点。然后又举例说明其在内容上符合人情法理。大量运用典故的确是白居易判文的显着特色。像《得乙在田妻饷不至路逢父告饥以饷馈之乙怒遂出妻妻不伏》这样百余字的短文中就有八处用典。其中,“馔宜进于先生”出自《论语·为政》:“有酒食,先生馔,曾是以为孝乎”。“夫也望深馌彼,方期相敬如宾”出自《左传·僖公三十三年》:“臼季使过冀,见冀缺耨,其妻馌之,敬,相待如宾”。“义虽乖于齐体”出自《后汉书·梁鸿传》“为人赁舂,每归,妻为具食,不敢于鸿前仰视,举案齐眉”。“盍佳陟岵之仁”出自《诗经·陟岵》:“陟彼岵兮,瞻望父兮”。“翻肆送畿之怒”出自《诗经·邶风·谷风》:“黾勉同心,不宜有怒”、“不远伊迩,薄送我畿”。“不爽可征,无效士二其行”出自《诗经·卫风·氓》:“女也不爽,士貮其行”。“犬马犹能有养”出自《论语·为政》:“至于犬马,皆能有养”。“凤凰欲阻于飞”出自《诗经·大雅·卷阿》:“凤凰于飞,翙翙其羽”。用典频繁,词句精炼而意蕴丰富,文思流畅而不显滞塞。另外,多用比喻也是白居易判文的一个特色。比喻的运用能使说理形象化,深入浅出地表达思想、辨明事理,从而加强文章的说服力。如《得甲至华岳庙不祷而过或非其违众甲云祷非礼也》中的“如修苹藻之诚,是用秕稗之礼”,其中“苹藻”出自《左传·襄公二十八年》:“济泽之阿,行潦之苹藻,寘诸宗室,季兰尸之,敬也。”苹与藻为水草,文中用来比喻情感的真挚虔诚;秕为中空的谷,稗为稻田杂草,文中用来比喻祭礼的粗率简陋。再如《得耆老称甲多智县司举以理人或云多智贼也未知合用否》中的“识若限于挈瓶,或当害物;道能弘于乐水,何爽理人。”其中“挈瓶”出自《左传·昭公七年》“虽有挈瓶之知,守不假器”,原指汲水用的瓶子,在文中比喻贼人道德低下又耍小聪明;“乐水”出自《论语·壅也》“知者乐水,仁者乐山”,原指智者喜欢变幻的流水,文中比喻甲的聪明智慧。其次,蒋一葵又指出白居易的判文在内容上具有符合人情法理的征。以评论中所举的《甲去妻后妻犯罪请用子荫赎罪甲怒不许判》為例,此判是关于母子之间的伦理关系的。讲的是甲与妻子离异后,妻子请求以子荫赎罪,甲怒而不许。白居易从伦理孝道出发指出,夫妻虽然分离,但母子间的关系的不会改变。因此,当母亲有所请求时,儿子是义不容辞的,作父亲的不该干涉。文章以儒家伦理服人,以母子亲情感人,判词条理清晰、兼备情理,确有“老吏判案”的从容之态。 三、白居易的律赋与策文
律赋是当时科举考试所要求的一种文体,盛行于中唐时期。李调元《赋话》卷四云:“唐时律赋,字有定限,鲜有过四百者,驰骋才情,不拘绳尺,亦惟元(稹)白(居易)为然”。在此,李调元首先强调了律赋是一种极难的文体,然后断言只有白居易和元稹能够挥洒自如地应对此种文体。虽然显得过于武断,但可见评论者对白居易过人才华的钦佩之情。试看《省试性习相远近赋》,这是白居易参加省进士及第的答卷。此赋规定“以‘君子之所慎焉’为韵,依次用,限三百五十字”,白赋字数达四百二十二字,超过规定字数七十二字,而且全篇论旨统一,音韵谐和,对偶精工,用典确切,充分体现出作者“驰骋才情,不拘绳尺”的能力。可见李调元所言非虚。《赋话》中除此等总体概论外,还有分篇细评,例如其卷四评曰:“此数语乃自道其(白居易)行文之乐”。这句话是针对《射中正鹄赋》中描述射手态度的“正其色,温其洒(栗)如;游于艺,匪疾匪徐。妙能曲尽,勇可贾余”数句的点评,评语能深入体察作者的细微创作心理,给予评价,可谓难能。除了律赋,《赋话》对白居易的传统性辞赋也有评论。如卷二评白居易《动静交相养赋》中“所以动之为用,在气为春,在鸟为飞,在舟为楫,在弩为机。不有动也,静将畴依?所以静之为用,在虫为蛰,在水为止,在门为楗,在轮为柅,不有静也,动奚资始”数语云:“超超玄着,中多见道之言,不当徒以慧业文人相目。且通篇局阵整齐,两两相对。此调自乐天(白居易)创为之,后来制义分股之法,实滥觞于此种。就内容而言,该赋对“动”和“静”这组二元对立的范畴作了分析演绎,极富哲理意味。而这种完全哲理式的论述在前代的赋作中是很少出现的,因而引来李调元“超超玄着,中多见道之言,不当徒以慧业文人相目”之评。就形式而言,这十四个妥贴工整的对句可谓“局阵整齐,两两相对”。进而,李调元认为此种内容与形式的结合,开启了后世的“制义分股之法”。不论这样的观点有无根据,此赋在题材内容上的创新和句法结构上的讲究是显而易见的。
最后略谈一下策文,白居易着有《策林》七十五道,是他为应制举而预作的习文。这些作品有些是关于治理国家的根本原则,有些是关于具体社会问题的具体认识,反映出白居易对当时社会的深刻理解,触及到封建统治的方方面面,文笔流畅,议论精辟。关于《策林》,刘曙初的《元白政论文:时代、心里与文风的标本》一文已有较为详尽的论述,这里不再展开。
四、结语
以上就白居易的判、赋、策分别进行了简略的考察,从这三种文体应该可以一窥其科考政论公文的总体水准。白居易的科考政论公文之所以能博得如此好评,与其对待此类文章的态度是分不开的。他在《白居易集笺校》卷六十二《策林序》中自云:“壁户累月,揣摩当代之事,构成策目七十五门”。元白当年同习制科,中第之后,白居易寄元稹《代书诗一百韵寄微之》诗云:“攻文朝矻矻,讲学夜孜孜。策目如穿札,毫锋锐若锥。”自注云:“时与微之结集策略之目,其数至百十”(《白居易集笺校》卷十三)。足见白居易对此类文章的态度之认真,练习之勤奋。可谓呕心沥血、惨淡经营。从另一视角看,白居易此类文章的巨大成功也展现出其治国安邦的杰出政治才能。五代陶毂《龙门重修白乐天影堂记》云:“(白居易)有策数十篇,尽王佐之才。”(见陈友琴《白居易资料汇编》)从上可见,白居易的政治才华不容小视。虽然,《旧唐书》卷一百六十六卷《元稹白居易列传》所云:“极文章之壶奥,尽治乱之根荄”的美誉有过奖之嫌,但平心而论,白居易于此类文字实有所建树。事实上,白文在唐代已备受佳誉了。《新唐书》卷一百十九《白居易传》载:“(白居易)工文章。未冠谒顾况,……(顾况)曰:‘吾谓斯文遂绝,今复得子矣'。”在五代,其文章仍享有很高的声誉。陶毂说:“世称白傅文行比造化之功,盖后之学者,若群鸟之宗凤凰,百川之朝沧海也”(见陈友琴《白居易诗评述汇编》)尤其是其科场政论类文字一度被士子及同僚奉为圭臬。元稹《元氏长庆集》卷五十一《白氏长庆集序》云:“乐天一举擢上第,明年,拔萃甲科,由是《性习相近远》、《求玄珠》、《斩白蛇》等赋及百道判,新近士竞相传于京师矣”。又在《元氏长庆集》卷二十二《酬乐天余思不尽加为六韵之作》诗云:“元诗驳杂真难辨,白朴流传用转新。”后句诗下小注曰:“乐天于翰林中书,取书诏批答词等,撰为程序,禁中号曰白朴,每有新入学士求访,宝重过于六典。”王定保《唐摭言》卷十载,“(白居易)试《汉高祖斩白蛇赋》,考落……然登科之人,赋并无闻,白公之赋,传于天下也”。白居易在《白居易集笺校》卷十六《与元九书》曾自云:“十年之间,三登科第。名入众耳,迹升清贯。出交贤俊,入侍冕旒,始得名于文章。……日者又闻亲友间说礼吏部举选人,多以仆私赋判,传为准的。”因而,就白居易文章所取得的成就与昔日影响而言,理应为当代学者重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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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汪政,男,上海人,1977年生,上海图书馆副研究馆员,主要从事中国古代文学与古典文獻研究。
关键词:白居易;判;律赋;策
白居易作为中国文学史上一位公认的大家,通常以诗人的身份为人们认识和接受。然除诗之外,其传世的各体文章也有近九百篇,同样取得了不凡的成就,尤其是其科场政论公文,不应为今人所忽视。目前,关于白居易文章的研究,尚无专着问世,研究论文也为数不多。
一、《旧唐书》评白居易
在中国古代,正史的记载和评论无疑具有相对的权威性。《旧唐书》卷一百六十六卷《元稹白居易列传》云:
若品调律度,扬搉古今,贤不肖皆赏其文,未如元(稹)、白(居易)之盛也。昔建安才子,始定霸于曹、刘;永明辞宗,先让功于沈、谢。元和主盟,微之、乐天而已。臣观元之制策,白之奏议,极文章之壶奥,尽治乱之根荄,非徒谣颂之片言,盘盂之小说……赞曰:文章新体,建安、永明。沈、谢既往,元、白挺生。但留金石,长有茎英。不习孙、吴,焉知用兵。
这段评论对白居易的文学成就给予了全面的肯定和极高的赞誉,认为白居易和元稹的作品最是律度谨严,兼收并蓄,通熔古今,社会各阶层的都赏爱备至,是元和时期引领“文章新体”的一代文坛领袖,其所取得的成就足以与文学史上几位重要人物并举而毫无愧色。这番评论可谓是极褒奖之能事。该评论虽是对白居易和元稹的整体文学成就而言的,但结尾处云:“元之制策,白之奏议,极文章之壶奥,尽治乱之根荄。”可见其着眼处更侧重于文章,尤其是科场政论公文的创作。另外,白居易所作的奏、议在其文集中只占极小的比例(奏2篇,议1篇),所谓的“白之奏议”乃泛指白居易的全部科场政论公文。元稹《元氏长庆集》卷五十一《白氏长庆集序》云:“(白居易)赋、赞、箴戒之类长于当;碑记、叙事、制诰长于实;启、表、奏、状长于直,书、檄、词、策、剖判长于尽。总而言之,不亦多乎哉!”在此,元稹对白居易各体文章的长处作了一个简要的概括。其中的“当”应作“恰当”解;“实”应作“真实”解;“直”应作“直接”解;“尽”应作“详尽”解。就当今的文艺观来衡量,元稹归纳的这些长处未必称得上长处。他的概括,似乎从自身“雅有所谓,不虚为文”(见《元氏长庆集》卷二十四《和李校书新题乐府十二首序》)的文艺观出发,更看重的是白居易文章的实用性。然而对于政论公文来说“当”、“实”、“直”、“尽”的文风无疑是值得称道的。因为政论公文的写作目的就是希望别人能采纳自己提出的意见。要达到写作目的,就需要有“恰当”的口吻,“真实”的情感以及“直接”、“详尽”的表述,过多的修饰或一味追求艺术创新有时反而会干扰意义的表达。白居易的文章往往能够把握这一点,成功地达到写着目的,如《白居易集笺校》卷五十八《论制科人状》一文,语气恰当自然,情感真实流动,平铺直叙,毫无做作,理路清晰,事实确凿,入情入理,明确地表明了自己的态度。再如《白居易集笺校》卷五十九《情罢兵第三状》一文,由于形势紧迫,作者的情感随文章的内容而起伏变化,如秋水灌河,由平缓而急切,最后直抒胸臆,尽吐忠心,不留余地,可谓“直”、“尽”。
二、白居易的判文
白居易《百道判》是参加考试前的习笔,内容主要是对于诉讼案狱、民事纠纷的调查量刑、解难释纷。虽为模拟之作,却真实地反映了当时的社会政治和法制状况以及作者的道德准则和价值取向,并且具有艺术特色,对当时及后世文坛产生过一些影响。明蒋一葵《尧山堂偶隽》卷三云:“白乐天(白居易)甲乙判凡数十条,按经引史,比喻甚明,此洪景庐谓其非青钱学士所能及也。《甲去妻后妻犯罪请用子荫赎罪甲怒不许判》云:‘不安尔室,尽孝犹慰母心,蒲送我畿,赎罪宁辞子荫。纵下山之有怒,曷陟屺之无情。’若此之类,皆不背人情,合于法意,真老吏判案,若金粉淋漓,又其余事耳”。首先称赞白居易的判在艺术上具有“按经引史,比喻甚明”的优点。然后又举例说明其在内容上符合人情法理。大量运用典故的确是白居易判文的显着特色。像《得乙在田妻饷不至路逢父告饥以饷馈之乙怒遂出妻妻不伏》这样百余字的短文中就有八处用典。其中,“馔宜进于先生”出自《论语·为政》:“有酒食,先生馔,曾是以为孝乎”。“夫也望深馌彼,方期相敬如宾”出自《左传·僖公三十三年》:“臼季使过冀,见冀缺耨,其妻馌之,敬,相待如宾”。“义虽乖于齐体”出自《后汉书·梁鸿传》“为人赁舂,每归,妻为具食,不敢于鸿前仰视,举案齐眉”。“盍佳陟岵之仁”出自《诗经·陟岵》:“陟彼岵兮,瞻望父兮”。“翻肆送畿之怒”出自《诗经·邶风·谷风》:“黾勉同心,不宜有怒”、“不远伊迩,薄送我畿”。“不爽可征,无效士二其行”出自《诗经·卫风·氓》:“女也不爽,士貮其行”。“犬马犹能有养”出自《论语·为政》:“至于犬马,皆能有养”。“凤凰欲阻于飞”出自《诗经·大雅·卷阿》:“凤凰于飞,翙翙其羽”。用典频繁,词句精炼而意蕴丰富,文思流畅而不显滞塞。另外,多用比喻也是白居易判文的一个特色。比喻的运用能使说理形象化,深入浅出地表达思想、辨明事理,从而加强文章的说服力。如《得甲至华岳庙不祷而过或非其违众甲云祷非礼也》中的“如修苹藻之诚,是用秕稗之礼”,其中“苹藻”出自《左传·襄公二十八年》:“济泽之阿,行潦之苹藻,寘诸宗室,季兰尸之,敬也。”苹与藻为水草,文中用来比喻情感的真挚虔诚;秕为中空的谷,稗为稻田杂草,文中用来比喻祭礼的粗率简陋。再如《得耆老称甲多智县司举以理人或云多智贼也未知合用否》中的“识若限于挈瓶,或当害物;道能弘于乐水,何爽理人。”其中“挈瓶”出自《左传·昭公七年》“虽有挈瓶之知,守不假器”,原指汲水用的瓶子,在文中比喻贼人道德低下又耍小聪明;“乐水”出自《论语·壅也》“知者乐水,仁者乐山”,原指智者喜欢变幻的流水,文中比喻甲的聪明智慧。其次,蒋一葵又指出白居易的判文在内容上具有符合人情法理的征。以评论中所举的《甲去妻后妻犯罪请用子荫赎罪甲怒不许判》為例,此判是关于母子之间的伦理关系的。讲的是甲与妻子离异后,妻子请求以子荫赎罪,甲怒而不许。白居易从伦理孝道出发指出,夫妻虽然分离,但母子间的关系的不会改变。因此,当母亲有所请求时,儿子是义不容辞的,作父亲的不该干涉。文章以儒家伦理服人,以母子亲情感人,判词条理清晰、兼备情理,确有“老吏判案”的从容之态。 三、白居易的律赋与策文
律赋是当时科举考试所要求的一种文体,盛行于中唐时期。李调元《赋话》卷四云:“唐时律赋,字有定限,鲜有过四百者,驰骋才情,不拘绳尺,亦惟元(稹)白(居易)为然”。在此,李调元首先强调了律赋是一种极难的文体,然后断言只有白居易和元稹能够挥洒自如地应对此种文体。虽然显得过于武断,但可见评论者对白居易过人才华的钦佩之情。试看《省试性习相远近赋》,这是白居易参加省进士及第的答卷。此赋规定“以‘君子之所慎焉’为韵,依次用,限三百五十字”,白赋字数达四百二十二字,超过规定字数七十二字,而且全篇论旨统一,音韵谐和,对偶精工,用典确切,充分体现出作者“驰骋才情,不拘绳尺”的能力。可见李调元所言非虚。《赋话》中除此等总体概论外,还有分篇细评,例如其卷四评曰:“此数语乃自道其(白居易)行文之乐”。这句话是针对《射中正鹄赋》中描述射手态度的“正其色,温其洒(栗)如;游于艺,匪疾匪徐。妙能曲尽,勇可贾余”数句的点评,评语能深入体察作者的细微创作心理,给予评价,可谓难能。除了律赋,《赋话》对白居易的传统性辞赋也有评论。如卷二评白居易《动静交相养赋》中“所以动之为用,在气为春,在鸟为飞,在舟为楫,在弩为机。不有动也,静将畴依?所以静之为用,在虫为蛰,在水为止,在门为楗,在轮为柅,不有静也,动奚资始”数语云:“超超玄着,中多见道之言,不当徒以慧业文人相目。且通篇局阵整齐,两两相对。此调自乐天(白居易)创为之,后来制义分股之法,实滥觞于此种。就内容而言,该赋对“动”和“静”这组二元对立的范畴作了分析演绎,极富哲理意味。而这种完全哲理式的论述在前代的赋作中是很少出现的,因而引来李调元“超超玄着,中多见道之言,不当徒以慧业文人相目”之评。就形式而言,这十四个妥贴工整的对句可谓“局阵整齐,两两相对”。进而,李调元认为此种内容与形式的结合,开启了后世的“制义分股之法”。不论这样的观点有无根据,此赋在题材内容上的创新和句法结构上的讲究是显而易见的。
最后略谈一下策文,白居易着有《策林》七十五道,是他为应制举而预作的习文。这些作品有些是关于治理国家的根本原则,有些是关于具体社会问题的具体认识,反映出白居易对当时社会的深刻理解,触及到封建统治的方方面面,文笔流畅,议论精辟。关于《策林》,刘曙初的《元白政论文:时代、心里与文风的标本》一文已有较为详尽的论述,这里不再展开。
四、结语
以上就白居易的判、赋、策分别进行了简略的考察,从这三种文体应该可以一窥其科考政论公文的总体水准。白居易的科考政论公文之所以能博得如此好评,与其对待此类文章的态度是分不开的。他在《白居易集笺校》卷六十二《策林序》中自云:“壁户累月,揣摩当代之事,构成策目七十五门”。元白当年同习制科,中第之后,白居易寄元稹《代书诗一百韵寄微之》诗云:“攻文朝矻矻,讲学夜孜孜。策目如穿札,毫锋锐若锥。”自注云:“时与微之结集策略之目,其数至百十”(《白居易集笺校》卷十三)。足见白居易对此类文章的态度之认真,练习之勤奋。可谓呕心沥血、惨淡经营。从另一视角看,白居易此类文章的巨大成功也展现出其治国安邦的杰出政治才能。五代陶毂《龙门重修白乐天影堂记》云:“(白居易)有策数十篇,尽王佐之才。”(见陈友琴《白居易资料汇编》)从上可见,白居易的政治才华不容小视。虽然,《旧唐书》卷一百六十六卷《元稹白居易列传》所云:“极文章之壶奥,尽治乱之根荄”的美誉有过奖之嫌,但平心而论,白居易于此类文字实有所建树。事实上,白文在唐代已备受佳誉了。《新唐书》卷一百十九《白居易传》载:“(白居易)工文章。未冠谒顾况,……(顾况)曰:‘吾谓斯文遂绝,今复得子矣'。”在五代,其文章仍享有很高的声誉。陶毂说:“世称白傅文行比造化之功,盖后之学者,若群鸟之宗凤凰,百川之朝沧海也”(见陈友琴《白居易诗评述汇编》)尤其是其科场政论类文字一度被士子及同僚奉为圭臬。元稹《元氏长庆集》卷五十一《白氏长庆集序》云:“乐天一举擢上第,明年,拔萃甲科,由是《性习相近远》、《求玄珠》、《斩白蛇》等赋及百道判,新近士竞相传于京师矣”。又在《元氏长庆集》卷二十二《酬乐天余思不尽加为六韵之作》诗云:“元诗驳杂真难辨,白朴流传用转新。”后句诗下小注曰:“乐天于翰林中书,取书诏批答词等,撰为程序,禁中号曰白朴,每有新入学士求访,宝重过于六典。”王定保《唐摭言》卷十载,“(白居易)试《汉高祖斩白蛇赋》,考落……然登科之人,赋并无闻,白公之赋,传于天下也”。白居易在《白居易集笺校》卷十六《与元九书》曾自云:“十年之间,三登科第。名入众耳,迹升清贯。出交贤俊,入侍冕旒,始得名于文章。……日者又闻亲友间说礼吏部举选人,多以仆私赋判,传为准的。”因而,就白居易文章所取得的成就与昔日影响而言,理应为当代学者重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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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汪政,男,上海人,1977年生,上海图书馆副研究馆员,主要从事中国古代文学与古典文獻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