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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13年底完成的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虽进一步强化了股东(发起人)在资本事项上的自治权,但由于受政策性修法思维的影响,在公司资本筹集的机动性和灵活性上,未做任何的适应性改进。改革目标的错位造成了诸多认识上的误区。未来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应当在清除完全认缴制积弊的基础上,以强化公司在资本筹集事项上的机动性和灵活性为目标,最终实现股东、公司和债权人之间利益的均衡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