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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重作判决存在适用混乱的情形。作为附随于撤销判决的一种判决形式,重作判决的作出虽属法院的自由裁量行为,但其适用有着严格的内在逻辑。法院在作出重作判决时必须考量诉讼类型、原被告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及行政程序。修正后的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修正缩减了重作判决的适用空间,重作判决仅能适用于负担性行政行为因实体上存在法律法规错误以及明显不当被撤销的情形。因被诉行政机关的重作义务蕴含在撤销判决的效力之中,随着相关法制的完善,重作判决应退出历史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