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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德和法律——相生相克的复杂关系
法律与道德都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法律属于社会制度范畴,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法律与道德在很大程度上控制着人们日常行为规范中的很多关系以及人与人之间的矛盾与摩擦,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道德是依靠人们的意愿、传统思维习惯和思想教育方面应该进行深化,法律与道德的有机结合、协同发展,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
二、法律介入道德
法律和道德不管是在什么样的范围之内都是相辅相成的,在人们的日常行为规范中,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一直都是一个十分有争议的话题,到现在为止也没有一个具体的定论,从法学的角度上来说,在人们违法法律之后,我们所遇到的一些法律与道德之间的问题很多时候都很难处理,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对我们的社会发展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如果处理的好那可以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任何法律的规定都有它制定的道理,在某些方面来说,也有一定的道德伦理意义,法律制度再完善,如果不能运用到实际生活中去,那对于整个社会来说也没有多大的用途。法律的产生是基于一定的道德背景和道德动机,脱离了一定的道德支配,法律便无以产生。
虽然很多人对于法律与道德之间该如何定论有很多的微词,但是道德对于法律的某些约束作用是无可替代的,尽管很多人在日常生活之中尽量的不想触及这方面的事情,但是法律的最低标准就是道德,也就是说,当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某些行为侵犯了特定的社会关系或者是社会秩序,我们通常是靠我们心中的道德标尺来要求自己,但是如果事情发展到一定的恶化程度,仅仅是靠我们的道德标准是远远不够的,这个时候我们就需要法律来维持秩序,我们这个时候就需要将法律和道德联系起来,运用国家的强制力来保障实施。比如在现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守信是道德中的标准,但是当道德标尺不能约束我们的行为时,我们就需要《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法律原则,并通过对欺诈行为进行制裁来保证该法律原则的实施。法律的底线是从法律的功能来说的,其实从某个方面讲,法律和道德的结合才是最有利于我们国家的发展的。
三、通过小月月事件看法律与道德的联系
两岁女童接连遭遇两辆汽车碾压,18名路人无人施救,一名捡破烂的阿婆的善良反被质疑为“想出名”。广东佛山的“小悦悦事件”正在引发舆论的沉痛反思,人们有发自内心的刺痛和疑问,我们这个社会怎么了,让人变得如此冷漠、冷血,道德被搁置,良善被嘲弄。
新闻的选择、极端事件的刺激,有可能放大了冷漠的阴冷程度,但从教师该不该扔下学生独自跑路、特殊人群在公交车上该不该被让座、老人摔倒该不该扶起等问题的讨论,从见死不救讨价还价、遇到跳楼起哄叫好、可怜讨薪反被厌弃等现象的累积,我们或许不得不直面残忍的现实——人性冷漠、心灵麻木、道德滑坡已经是普遍且严重的社会问题,我们这个有优秀道德传统的民族和国家,目前确实缺少高昂的道德底气。
小悦悦事件后,我们表现出的痛苦相当可疑,我们的咒骂缺乏内在的力量,我们的正义感从一开始就摇晃不已。当我们迫不及待地发表道德演说之后,我们是否真正愿意追随这种信念,为‘社会道德’的改变和提升尽绵薄却尊贵的力量?每一名公民个体的力量诚然渺小,但却尊贵,而汇聚这样的力量,基本公德无法立足的社会基础才可能被一寸寸撬动。一个基本的道理是,我们再对社会痛心疾首,而社会本身终究无法反思和改进,使社会趋善,这副担子实际上仍然只能由每一个普普通通的公民个体肩荷。一个能动的主体,其对社会的责任可从积极和消极两个层面来论,消极的层面,是洁身自好,积极的层面,则是绝不放弃自己追求更幸福更有尊严生活的权利,与一切恶和非正义抗争。公民对社会尽这种起码的责任,很多时候常常只需要一点良知良能,就像那个心疼得赶紧抱起小悦悦的陈贤妹一样。
四、小结
我们以为,在目前高层次道德滑坡势头正在显现以致带动社会整体道德水平下滑而影响我国精神文明建设乃至社会健康发展的情势下,我国立法应当有限度地介入到高层次的道德领域,充分发挥其在维系社会道德水平方面的作用。为此,立法应当设置专门的道德行为救济机制以及反道德行为的制裁机制。这既是以法律维系、支持以及强化社会道德的内在需要,也是使我国法律与社会道德之关系更加协调的理性选择。
(作者单位:贵阳市花溪区贵州民族大学)
法律与道德都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法律属于社会制度范畴,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法律与道德在很大程度上控制着人们日常行为规范中的很多关系以及人与人之间的矛盾与摩擦,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道德是依靠人们的意愿、传统思维习惯和思想教育方面应该进行深化,法律与道德的有机结合、协同发展,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
二、法律介入道德
法律和道德不管是在什么样的范围之内都是相辅相成的,在人们的日常行为规范中,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一直都是一个十分有争议的话题,到现在为止也没有一个具体的定论,从法学的角度上来说,在人们违法法律之后,我们所遇到的一些法律与道德之间的问题很多时候都很难处理,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对我们的社会发展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如果处理的好那可以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任何法律的规定都有它制定的道理,在某些方面来说,也有一定的道德伦理意义,法律制度再完善,如果不能运用到实际生活中去,那对于整个社会来说也没有多大的用途。法律的产生是基于一定的道德背景和道德动机,脱离了一定的道德支配,法律便无以产生。
虽然很多人对于法律与道德之间该如何定论有很多的微词,但是道德对于法律的某些约束作用是无可替代的,尽管很多人在日常生活之中尽量的不想触及这方面的事情,但是法律的最低标准就是道德,也就是说,当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某些行为侵犯了特定的社会关系或者是社会秩序,我们通常是靠我们心中的道德标尺来要求自己,但是如果事情发展到一定的恶化程度,仅仅是靠我们的道德标准是远远不够的,这个时候我们就需要法律来维持秩序,我们这个时候就需要将法律和道德联系起来,运用国家的强制力来保障实施。比如在现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守信是道德中的标准,但是当道德标尺不能约束我们的行为时,我们就需要《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法律原则,并通过对欺诈行为进行制裁来保证该法律原则的实施。法律的底线是从法律的功能来说的,其实从某个方面讲,法律和道德的结合才是最有利于我们国家的发展的。
三、通过小月月事件看法律与道德的联系
两岁女童接连遭遇两辆汽车碾压,18名路人无人施救,一名捡破烂的阿婆的善良反被质疑为“想出名”。广东佛山的“小悦悦事件”正在引发舆论的沉痛反思,人们有发自内心的刺痛和疑问,我们这个社会怎么了,让人变得如此冷漠、冷血,道德被搁置,良善被嘲弄。
新闻的选择、极端事件的刺激,有可能放大了冷漠的阴冷程度,但从教师该不该扔下学生独自跑路、特殊人群在公交车上该不该被让座、老人摔倒该不该扶起等问题的讨论,从见死不救讨价还价、遇到跳楼起哄叫好、可怜讨薪反被厌弃等现象的累积,我们或许不得不直面残忍的现实——人性冷漠、心灵麻木、道德滑坡已经是普遍且严重的社会问题,我们这个有优秀道德传统的民族和国家,目前确实缺少高昂的道德底气。
小悦悦事件后,我们表现出的痛苦相当可疑,我们的咒骂缺乏内在的力量,我们的正义感从一开始就摇晃不已。当我们迫不及待地发表道德演说之后,我们是否真正愿意追随这种信念,为‘社会道德’的改变和提升尽绵薄却尊贵的力量?每一名公民个体的力量诚然渺小,但却尊贵,而汇聚这样的力量,基本公德无法立足的社会基础才可能被一寸寸撬动。一个基本的道理是,我们再对社会痛心疾首,而社会本身终究无法反思和改进,使社会趋善,这副担子实际上仍然只能由每一个普普通通的公民个体肩荷。一个能动的主体,其对社会的责任可从积极和消极两个层面来论,消极的层面,是洁身自好,积极的层面,则是绝不放弃自己追求更幸福更有尊严生活的权利,与一切恶和非正义抗争。公民对社会尽这种起码的责任,很多时候常常只需要一点良知良能,就像那个心疼得赶紧抱起小悦悦的陈贤妹一样。
四、小结
我们以为,在目前高层次道德滑坡势头正在显现以致带动社会整体道德水平下滑而影响我国精神文明建设乃至社会健康发展的情势下,我国立法应当有限度地介入到高层次的道德领域,充分发挥其在维系社会道德水平方面的作用。为此,立法应当设置专门的道德行为救济机制以及反道德行为的制裁机制。这既是以法律维系、支持以及强化社会道德的内在需要,也是使我国法律与社会道德之关系更加协调的理性选择。
(作者单位:贵阳市花溪区贵州民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