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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行业创新的客观规律和我国资本市场新兴+转轨的特性要求,以创新业务量的最大化作为创新的评判标准;以先有客户独立存管制度有效实施,确保中介服务的安全性后,才能考虑创新收益,作为持续健康发展的创新定位;以边际收入效应等于边际替代效应作为决定创新买方业务还是卖方业务的依据;以做中介作为券商创新路径;以市场为主导的品种创新机制作为创新监管的目标,以专利制度和从严审查作为创新监管的手段;以存款保险制度和证券投资者补偿基金作为社会补偿创新风险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