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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多年,在公安系统内部,特别是在上层领导机关,在讲到公安法制的时候,常常会提到“公安立法”、“公安立法方面”、“公安立法工作”等等,有的文件提出“应制定法律法规对执法活动进行规范”;还提出要“全面清理现行的公安法律、法规”。诸如此类的提法,在公安机关已经习以为常,但这些提法是不严谨的,甚至是不妥当的。要用三言两语来说明这个问题恐怕不大容易,我试着谈谈,看能不能讲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