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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由于税收与税收权利的性质具有多维性,因而在强调对国家不同性质的税收权利应通过不同的制度来给予保护的同时,也不能忽视或漠视其他主体的相关税收权利,唯此才能更好地实现各类主体的税收权利和税收利益的平衡,才能在税收领域建立起和谐的“取予关系”。
本文按照经济法原理,对税收调控权进行概念解析,通过界定税收调控权的概念及经济属性,明确税收调控权的产生原因及内容,以期对税收调控及发展予以理论回应,进而指导与规范税收调控的实践运行。
关键词:税收调控权;经济属性;行使主体
一、税收调控权的概念
税收可分为财政目的的税收(财政税法)、经济目的的税收(经济税法)和社会目的的税收(社会税法)。其中,经济目的的税收以调控经济为主要目的,也可称之为税收调控法(或调控税法)。税收调控作为经济学上的一个概念,是指一国政府运用税收的手段,对经济运行和社会物质利益的分配进行有效的调节,以期达到预期的社会经济目标或特定目的。因此,税收调控从本质上看,是税收调控主体——即国家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通过有意识地创设或调整税制,来实现预期的社会经济目标或特定目的,这些经济目标通常表现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公平收入分配、维护经济稳定及促进经济增长等方面。
基于此,从法律角度对税收调控权可以作如下定义:为了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收入分配公平、经济增长稳定等经济调控的目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或地方机关创设或调整税收制度的一种权力。
二、税收调控权的经济属性
从上述分析可知,税收调控权来源于法律的明确授权,即税收调控权的确立、分配和行使等均需通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来体现。
随着当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的经济职能与社会职能在不断扩大,权力亦在不断膨胀,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收调控权的产生和发展。但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我国对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以及相关立法都非常重视,在“宏观调控”上升到宪法层面的同时,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中,也加入了宏观调控的相关内容,使“宏观调控”转化为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而作为其重要手段的税收调控也具有了法律上的合法性。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税收调控本身有有效与无效的区别,法律上无效的税收调控,在经济学上可能是有效的税收调控,此时就需要明确究竟是该从法治角度出发,对无效税收调控弃之不用,还是从实用主义出发,应用有益的无效税收调控。
从根本上讲,出现这种情形是由于法律的制定本身滞后于现实经济的发展,因此,一些违法的税收调控行为,在符合经济规律的情形下,最终会促进经济的发展,增加社会福利,这最终会被认为是合理的,且能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支持。因此,对于经济上具有合理性或者合规律性的税收调控行为,必须考虑应如何在制度上予以保障,从而使其能够获得法律上的合法性,这就要求在赋予了税收调控权法律属性之外,还应深层次的突出其在经济上的合理性,即只有符合经济规律,最终能够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发展的税收调控行为才是真正有效的税收调控行为,而税收调控权的经济属性也将反作用于税收调控权法律属性。
三、税收调控权的产生原因
税收调控权并非是政府的一种天然权力,而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过程中,基于国家权力的变迁和规范而产生的,其具体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表明,实现社会的整体进步和发展是人类社会的终极目标,而这一目标的最终体现即为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代表者是国家,具体化为国家机关。此种代表,不仅应表现为明确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界限,而且还应当表现为社会整体利益受损时利益的维护及救济。而对此利益的维护及救济所表现出来的权力即为一种国家权力,而国家利用税收调控的方式来进行利益维护即为税收调控权。
因此,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冲突,以及基于冲突之下需要的社会整体利益维护为税收调控权产生的原因,也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提取税收调控权这一权力的立足点。
四、税收调控权的权力来源及具体内容
1.税收调控权的权力来源
作为一种经济法上的权力,税收调控权区别于征税权等税法权力,其权力来源主要是税收调控法及相关法律。具体体现为,宪法中有关宏观调控的法律规定,宏观调控基本法有关税收调控的规定,其他税收相关法中有关税收调控的法律规定。
2.税收执法权的具体内容
税收执法权从本质上看包括授予权力、规定义务和禁止作为三个方面,但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主要行使以下权能:
(1)税收法规的释义权。是指在执行税收管理法规过程中,在一定范围内对具体的法律规范作出相应的解释。
(2)税款征收权。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将应纳税款项缴入国家金库的权力。这是税务机关的基本权力,是税收立法权行使的目的和要旨所在,它清楚表明国家为什么要进行税收立法,为什么要有税收执法。
(3)涉税事务的审批权。审批是行政机关的重要方式,一般是对于一些重要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涉税事项一定条件、程序进行审批,比如说办理纳税登记、领用发票以及减免税等事项的审批权。
(4)涉税事物的审核权。这是一种介于审批、检查之间的权力,税务机关并不作出正式决定。如税务人员审核纳税人的报表、证件、经营状况等。
(5)税收保全措施决定权。指税务机关依法对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采取的限制其转移和处理商品、财产的特殊保护措施,以保证国家税款不被流失。
(6)税收强制执行权。指税务机关对拒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依法采取的强制性收缴税款的权力。
(7)税务行政处罚权。是税务机关具有对于违反税收管理秩序的相对人给予制裁的权力。
(8)税收检查权。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的账簿、凭证、银行账户、经营资料、应税财产进行查验、核实,以确认纳税人依法纳税或者违法事实成立的权力。
(9)委托代征权。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法的授权,委托没有税收征收权的机关和单位代征税款的权力。
(10)税务行政复议决定权。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有作出复议决定的权力。
五、结论
通过学理上对经济法上权力税收调控权的概念解析,期望对税收调控及发展予以理论回应,进而指导与规范税收调控的实践运行,并以此来合理地通过国家干预来弥补市场缺陷,以推进国家经济法治化相关问题的探讨。
本文按照经济法原理,对税收调控权进行概念解析,通过界定税收调控权的概念及经济属性,明确税收调控权的产生原因及内容,以期对税收调控及发展予以理论回应,进而指导与规范税收调控的实践运行。
关键词:税收调控权;经济属性;行使主体
一、税收调控权的概念
税收可分为财政目的的税收(财政税法)、经济目的的税收(经济税法)和社会目的的税收(社会税法)。其中,经济目的的税收以调控经济为主要目的,也可称之为税收调控法(或调控税法)。税收调控作为经济学上的一个概念,是指一国政府运用税收的手段,对经济运行和社会物质利益的分配进行有效的调节,以期达到预期的社会经济目标或特定目的。因此,税收调控从本质上看,是税收调控主体——即国家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通过有意识地创设或调整税制,来实现预期的社会经济目标或特定目的,这些经济目标通常表现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公平收入分配、维护经济稳定及促进经济增长等方面。
基于此,从法律角度对税收调控权可以作如下定义:为了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收入分配公平、经济增长稳定等经济调控的目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或地方机关创设或调整税收制度的一种权力。
二、税收调控权的经济属性
从上述分析可知,税收调控权来源于法律的明确授权,即税收调控权的确立、分配和行使等均需通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来体现。
随着当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的经济职能与社会职能在不断扩大,权力亦在不断膨胀,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收调控权的产生和发展。但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我国对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以及相关立法都非常重视,在“宏观调控”上升到宪法层面的同时,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中,也加入了宏观调控的相关内容,使“宏观调控”转化为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而作为其重要手段的税收调控也具有了法律上的合法性。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税收调控本身有有效与无效的区别,法律上无效的税收调控,在经济学上可能是有效的税收调控,此时就需要明确究竟是该从法治角度出发,对无效税收调控弃之不用,还是从实用主义出发,应用有益的无效税收调控。
从根本上讲,出现这种情形是由于法律的制定本身滞后于现实经济的发展,因此,一些违法的税收调控行为,在符合经济规律的情形下,最终会促进经济的发展,增加社会福利,这最终会被认为是合理的,且能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支持。因此,对于经济上具有合理性或者合规律性的税收调控行为,必须考虑应如何在制度上予以保障,从而使其能够获得法律上的合法性,这就要求在赋予了税收调控权法律属性之外,还应深层次的突出其在经济上的合理性,即只有符合经济规律,最终能够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发展的税收调控行为才是真正有效的税收调控行为,而税收调控权的经济属性也将反作用于税收调控权法律属性。
三、税收调控权的产生原因
税收调控权并非是政府的一种天然权力,而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过程中,基于国家权力的变迁和规范而产生的,其具体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表明,实现社会的整体进步和发展是人类社会的终极目标,而这一目标的最终体现即为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代表者是国家,具体化为国家机关。此种代表,不仅应表现为明确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界限,而且还应当表现为社会整体利益受损时利益的维护及救济。而对此利益的维护及救济所表现出来的权力即为一种国家权力,而国家利用税收调控的方式来进行利益维护即为税收调控权。
因此,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冲突,以及基于冲突之下需要的社会整体利益维护为税收调控权产生的原因,也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提取税收调控权这一权力的立足点。
四、税收调控权的权力来源及具体内容
1.税收调控权的权力来源
作为一种经济法上的权力,税收调控权区别于征税权等税法权力,其权力来源主要是税收调控法及相关法律。具体体现为,宪法中有关宏观调控的法律规定,宏观调控基本法有关税收调控的规定,其他税收相关法中有关税收调控的法律规定。
2.税收执法权的具体内容
税收执法权从本质上看包括授予权力、规定义务和禁止作为三个方面,但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主要行使以下权能:
(1)税收法规的释义权。是指在执行税收管理法规过程中,在一定范围内对具体的法律规范作出相应的解释。
(2)税款征收权。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将应纳税款项缴入国家金库的权力。这是税务机关的基本权力,是税收立法权行使的目的和要旨所在,它清楚表明国家为什么要进行税收立法,为什么要有税收执法。
(3)涉税事务的审批权。审批是行政机关的重要方式,一般是对于一些重要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涉税事项一定条件、程序进行审批,比如说办理纳税登记、领用发票以及减免税等事项的审批权。
(4)涉税事物的审核权。这是一种介于审批、检查之间的权力,税务机关并不作出正式决定。如税务人员审核纳税人的报表、证件、经营状况等。
(5)税收保全措施决定权。指税务机关依法对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采取的限制其转移和处理商品、财产的特殊保护措施,以保证国家税款不被流失。
(6)税收强制执行权。指税务机关对拒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依法采取的强制性收缴税款的权力。
(7)税务行政处罚权。是税务机关具有对于违反税收管理秩序的相对人给予制裁的权力。
(8)税收检查权。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的账簿、凭证、银行账户、经营资料、应税财产进行查验、核实,以确认纳税人依法纳税或者违法事实成立的权力。
(9)委托代征权。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法的授权,委托没有税收征收权的机关和单位代征税款的权力。
(10)税务行政复议决定权。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有作出复议决定的权力。
五、结论
通过学理上对经济法上权力税收调控权的概念解析,期望对税收调控及发展予以理论回应,进而指导与规范税收调控的实践运行,并以此来合理地通过国家干预来弥补市场缺陷,以推进国家经济法治化相关问题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