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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着世界其他银行业的竞争。在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推广,个人理财业务有着广泛的需求空间。随着市场净的不断完善,居民个人财富的不断增加,居民感觉传统的资产保值手段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的现状。所以个人理财业务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
但是,由于市场经济发展过快,所对应的法律体制、金融法律制度、金融市场的发展程度等不够完善,从而在个人理财业务中存在着一些新的问题以及风险。通过对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中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个人理财;法律风险;防范
1 引言
个人理财业务,有许多专家学者对其进行了定义,较为认可的是来自于陈工孟教授和郑子云教授所给出的定义:评估客户各方面财务需求的综合过程,包括消费、收入、财产分析、保险保障、投资目标、退休计划、员工福利、税务策划等[1]。同时国外对于个人理财业务的理解是如何对个人制定合理的财务方案,以实现个人的人生目标的过程。那么,对于个人理财业务的理解,是通过一定的规范的程序,实现个人对于财务的目标,以降低人们对于未来个人财务的焦虑。
对照国外的个人理财业务,我国的个人理财业务还是存在着很多欠缺。目前,我国尚处于银行、证券、保险分管阶段,没有统一的联系。而且,我国的个人理财业务只是通过银行的理财专家,以客户的要求为目标,通过推荐相应的理财业务,并且在自己所管辖的范围内对其办理相应的业务,以达到客户所要求的目标。
本文主要是依靠投资学理论和金融学理论,结合银行理财业务的风险,对个人理财业务及其风险进行分析和探讨,并且提供一些防范措施。
2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具有的法律风险
与国外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相比,我国的个人理财业务虽然起步较晚,但是发展迅速。不过随着个人理财业务的飞速发展,其中出现的风险也不容忽视。
2.1信息缺失
我国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在法律中规定了商业银行对客户进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同时,一定要提供相应的风险提示和信息披露,如果没有做出相应的行为,则可能会受到理财客户的投诉从而会受到银监会的处罚[2]。银行要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同时要在个人理财业务产品中提供风险确认栏和客户签字栏。最起码要在客户确认栏上提示:“本理财计划有风险,请您确认投资风险,谨慎投资”。而目前很多商业银行并没有或者该提示模棱两可,这样就会导致当可会投资失败时,会以此进行索赔,从而会从经济上和声誉上给银行带来不良影响。
2.2推销过程中存在风险
我国法律对于商业银行对于个人理财业务的销售以及宣传的过程进行了规定,要求商业银行必须遵守,否则会受到制裁[3]。比如未经批准的理财产品不应向客户推荐,同时也不能以储蓄业务混淆个人理财产品概念,也不能将储蓄业务作为个人理财产品的捆绑业务强制推荐。目前,我国的个人理财业务的经验以及对个人理财产品的熟悉程度并不是相当了解,所以,容易在推销产品的过程中产生错误,从而给客户带来风险,容易给银行带来不良影响。
2.3书面证据保留风险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商业银行未保存有相关客户评估记录和相关资料的,不能证明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销售符合客户利益原则,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4]在其中,我们可以看出,当商业银行所推荐的理财产品出现诉讼时,商业银行应该出具相关的书面证明来确保自身在理财产品中所要付出的责任以及义务,同时明确不需要付出的责任和义务。此外,商业银行应该对办理个人理财业务的客户进行服务记录。同时商业银行要仔细的保留与客户所签署的相关真名以及各类授权文件,使合同文件规范化。但是,目前商业银行对于客户的信息以及各类文件的存储工作做得并不仔细,而且有些还存在丢失的现象。重要的一点就是很多商业银行对于客户的服务记录并没有大规模的保存,从而会造成信息的丢失。
2.4金融体制下的风险
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多产业混合经营已经逐步得到认可,但是对于商业银行仍然实行分类监管的政策,规定商业银行不得经营证劵类、保险类业务。因此,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只能向客户推荐国债、金融卷等融资业务。然而在目前的市场体制下,商业银行可能会为了更大的利益或者应对客户的资金需求而去寻找一定的增值投资业务,这样会导致商业银行在目前的法律体制下会面临一定的风险。
2.5海外投资的风险
商业银行可以根据客户的需求,在取得客户的许可之后,受客户委托以客户资金进行境外金融活动。但是这类银行在开展海外业务的同时,不但要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银行业的规定,同时也要遵守国际的法律、以及海外当地的规定。这样就要求商业银行精通海外的法律法规,否则就会面临投资风险。
3银行对于个人理财业务风险一些防范措施
随着个人理财业务的快速发展,其中蕴含的风险也不断加大,所以银行对于个人理财业务所存在风险要加强防范措施。
3.1银行要遵守国家法律,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商业银行所开展的个人理财业务要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进行业务的办理,一定要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同时要明确储蓄业务和资金信托业务与个人理财业务的区别,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3.2建立整体的风险防护措施
目前,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体系独立于银行整体的风险体系。银行在进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同时,要把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体系与银行整体的风险体系联合起来,进行综合的管理。
3.3提高理财产品的规格和管理水平以减少法律风险
在对理财产品进行设计时,商业银行要加强对目前理财市场的研究,同时结合我国当前的法律法规,设计合理的理财产品,从而减少法律风险。
参考文献:
[1]杨海刚.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现状、问题及发展对策[M].西南财经大学.2006.4.1
[2]肖黎剑.浅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中投资者权益的法律保护[M].南昌大学.2012.6.2
[3]董方.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策略分析[J].现代商业.2013第24期
[4]银监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5.9.30
但是,由于市场经济发展过快,所对应的法律体制、金融法律制度、金融市场的发展程度等不够完善,从而在个人理财业务中存在着一些新的问题以及风险。通过对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中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个人理财;法律风险;防范
1 引言
个人理财业务,有许多专家学者对其进行了定义,较为认可的是来自于陈工孟教授和郑子云教授所给出的定义:评估客户各方面财务需求的综合过程,包括消费、收入、财产分析、保险保障、投资目标、退休计划、员工福利、税务策划等[1]。同时国外对于个人理财业务的理解是如何对个人制定合理的财务方案,以实现个人的人生目标的过程。那么,对于个人理财业务的理解,是通过一定的规范的程序,实现个人对于财务的目标,以降低人们对于未来个人财务的焦虑。
对照国外的个人理财业务,我国的个人理财业务还是存在着很多欠缺。目前,我国尚处于银行、证券、保险分管阶段,没有统一的联系。而且,我国的个人理财业务只是通过银行的理财专家,以客户的要求为目标,通过推荐相应的理财业务,并且在自己所管辖的范围内对其办理相应的业务,以达到客户所要求的目标。
本文主要是依靠投资学理论和金融学理论,结合银行理财业务的风险,对个人理财业务及其风险进行分析和探讨,并且提供一些防范措施。
2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具有的法律风险
与国外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相比,我国的个人理财业务虽然起步较晚,但是发展迅速。不过随着个人理财业务的飞速发展,其中出现的风险也不容忽视。
2.1信息缺失
我国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在法律中规定了商业银行对客户进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同时,一定要提供相应的风险提示和信息披露,如果没有做出相应的行为,则可能会受到理财客户的投诉从而会受到银监会的处罚[2]。银行要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同时要在个人理财业务产品中提供风险确认栏和客户签字栏。最起码要在客户确认栏上提示:“本理财计划有风险,请您确认投资风险,谨慎投资”。而目前很多商业银行并没有或者该提示模棱两可,这样就会导致当可会投资失败时,会以此进行索赔,从而会从经济上和声誉上给银行带来不良影响。
2.2推销过程中存在风险
我国法律对于商业银行对于个人理财业务的销售以及宣传的过程进行了规定,要求商业银行必须遵守,否则会受到制裁[3]。比如未经批准的理财产品不应向客户推荐,同时也不能以储蓄业务混淆个人理财产品概念,也不能将储蓄业务作为个人理财产品的捆绑业务强制推荐。目前,我国的个人理财业务的经验以及对个人理财产品的熟悉程度并不是相当了解,所以,容易在推销产品的过程中产生错误,从而给客户带来风险,容易给银行带来不良影响。
2.3书面证据保留风险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商业银行未保存有相关客户评估记录和相关资料的,不能证明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销售符合客户利益原则,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4]在其中,我们可以看出,当商业银行所推荐的理财产品出现诉讼时,商业银行应该出具相关的书面证明来确保自身在理财产品中所要付出的责任以及义务,同时明确不需要付出的责任和义务。此外,商业银行应该对办理个人理财业务的客户进行服务记录。同时商业银行要仔细的保留与客户所签署的相关真名以及各类授权文件,使合同文件规范化。但是,目前商业银行对于客户的信息以及各类文件的存储工作做得并不仔细,而且有些还存在丢失的现象。重要的一点就是很多商业银行对于客户的服务记录并没有大规模的保存,从而会造成信息的丢失。
2.4金融体制下的风险
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多产业混合经营已经逐步得到认可,但是对于商业银行仍然实行分类监管的政策,规定商业银行不得经营证劵类、保险类业务。因此,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只能向客户推荐国债、金融卷等融资业务。然而在目前的市场体制下,商业银行可能会为了更大的利益或者应对客户的资金需求而去寻找一定的增值投资业务,这样会导致商业银行在目前的法律体制下会面临一定的风险。
2.5海外投资的风险
商业银行可以根据客户的需求,在取得客户的许可之后,受客户委托以客户资金进行境外金融活动。但是这类银行在开展海外业务的同时,不但要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银行业的规定,同时也要遵守国际的法律、以及海外当地的规定。这样就要求商业银行精通海外的法律法规,否则就会面临投资风险。
3银行对于个人理财业务风险一些防范措施
随着个人理财业务的快速发展,其中蕴含的风险也不断加大,所以银行对于个人理财业务所存在风险要加强防范措施。
3.1银行要遵守国家法律,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商业银行所开展的个人理财业务要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进行业务的办理,一定要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同时要明确储蓄业务和资金信托业务与个人理财业务的区别,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3.2建立整体的风险防护措施
目前,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体系独立于银行整体的风险体系。银行在进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同时,要把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体系与银行整体的风险体系联合起来,进行综合的管理。
3.3提高理财产品的规格和管理水平以减少法律风险
在对理财产品进行设计时,商业银行要加强对目前理财市场的研究,同时结合我国当前的法律法规,设计合理的理财产品,从而减少法律风险。
参考文献:
[1]杨海刚.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现状、问题及发展对策[M].西南财经大学.2006.4.1
[2]肖黎剑.浅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中投资者权益的法律保护[M].南昌大学.2012.6.2
[3]董方.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策略分析[J].现代商业.2013第24期
[4]银监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5.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