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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社会投资者等新的经营主体出现后,对金融服务产生了新的需求。这些新的农业经营主体不同于生计型小农户,他们的生产投资、农业机械、销售环节等金融需求的规模和风险都比较大。这些新的经营主体出现以后,靠传统的农村金融体系和政策性金融已无法满足他们的金融需求。现在的问题是,这种类型的农业经营主体用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作为抵押品是否能满足其金融需求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