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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宁波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是省市层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是预防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的重要标志,为预防工作的依法、广泛、深入开展开创了一个新的局面,意义影响深远。在法制化的框架下,我们有必要从法治视角去重新审视预防工作,揭示和把握其本质和规律,树立更高层次的工作目标,推动预防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检察机关如何在法制化的框架下发展、创新预防工作是当前的主要难题,笔者就这一问题提出一些浅显的看法,以供商榷。
一、检察机关要依法积极履行预防职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种法律监督权在本质上还蕴含着丰富的预防职务犯罪的内容,即事后纠正和事前防范。《条例》将这种事后纠正与事前防范功能纳入法制化轨道,规定检察机关是预防工作的指导监督机关,把检察机关的预防工作以权利义务的形式确定下来,通过法律来实施预防职务犯罪的各项政策和措施,可以稳定有效地促进有关单位、部门完善制度、强化管理、加强监督,保证权力运作正当合法,促使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职务行为。根据《条例》有关检察机关预防职责职权的规定,结合当前预防工作存在的不足,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必须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加强与其他预防主体的协作配合。根据《条例》规定,预防工作的执法主体包括检察、行政监察、审计三家单位。在开展预防工作中,检察机关与行政监察、审计部门等执法主体必须加强协调。共同构建稳定的预防协作机制,做到优势互补、形成合力。在开展预防工作时,做到全面规划,统一行动,加强规范,整体推进,共同对职务违法犯罪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制订防范制度或办法。检察机关要多主动向监察、审计机关通报预防工作情况,主动收集监察、审计部门所掌握的相关信息。
利用职务犯罪信息,提高预防对策和建议运用水平。加强内外配合协作,建立健全职务犯罪信息库,依托各类信息积极开展案件剖析、对策调研、预防建议活动,并进一步深化运用这些好的方法。在内容上进一步挖掘深度,在检察建议、调研报告、案件剖析报告中,一方面加强实证分析,另一方面加强说理。通过加强实证与说理的均衡发展来提高预防工作文书的质量。时间上要进一步讲究速度,紧紧结合办案,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协作,及时发现问题,尽快提出对策和建议。方法上要进一步讲究艺术,提高对策和建议的可操作性,要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具体策略,提议贵精不贵多。避免泛泛而谈。
立足制度建设,保障行业预防的长效机制。在重点行业、领域开展预防工作,重点在于和各行业、各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职务违法犯罪发生、发展规律的前瞻性调查研究,并根据各单位公权力运行的方式和特点,提出针对性的预防对策。积极、准确地查找制度缺陷进而创新改善,有力地推动行业建立健全内部防范制度,堵塞漏洞,促进体制、机制、制度的创新完善。在制度建设中,注意做到提高制度的整体性,从教育、制度、监督三者并重及相互关系上去制定制度;要体现制度的发展性,随着职务犯罪表现形式的变化而不断完善制度;要体现制度的科学性,把那些通过查处和解剖案例得出的规律性认识运用于制度建设,保证各项制度行得通、做得到。
通过检查监督,落实预防措施。要使各项预防措施得到认真执行、执行到位,加强监督检查是关键。要加强与有关单位加强联系,对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监督。通过检查监督,促使有关单位提高预防工作的责任意识,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对发案单位的预防体系作出客观评价。对确实存在没有执行《条例》规定且管理混乱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督促其改进,必要时,对相关责任人员提出处分建议。
二、法制保障下的检察预防工作创新
虽然《条例》提供了一定的强制保障,但检察机关决不能只依赖于法律的些许强制力开展预防工作。只有不断提高专业化水平,才能在这一领域形成权威,才能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形成向心力,使《条例》的各项规定得以顺畅地实施。面临新的形势,检察机关要在继续深化原有预防措施的基础上,不断创新预防手段,才能跟上社会快速发展的步伐。
一要创新执法理念。牢固树立依法预防的观念,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一项执法活动来对待,不能再停留在日常业务工作的层面。要认真贯彻执行预防地方性法规,按照法规开展预防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强调依法预防,不宜一味地主张多参与,超越法律的规定来开展工作,而须按照法律精神,在参与的时机、范围、方式与效果上妥为规划,并由整体的角度出发,避免参与的错置。
二要创新机构设置。预防工作是一项社会工程。涉及的知识面极广,但处于监督指导地位的检察机关由于受本身人力物力及专业知识等因素的制约,单靠本部门的力量无法加大工作的深度,因此,有必要组织成立预防工作的专家研究咨询机构,组织各行业的专业人员,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对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公共资源出让、公共采购组、工程建设等领域的相关情况进行分类研究,研究成果由检察、监察、审计等预防执法部门转化为具体的工作措施,在执法层面上使用。预防执法过程中碰到的难题也可向这个机构进行咨询。
三要创新方式方法。预防职权是一种前瞻性的权力,根据掌握的预防对象工作流程及相关信息做出针对性的反应,是预防职权体现其预见性、预防性、预警性等重要属性的必然途径。各行业各领域存在着大量的信息,系统采集与预防职务犯罪密切相关的信息,加以汇总分析、研究提炼和充分运用,有助于监督机关及时发现公务活动中存在的一些倾向性问题,提高预防工作的针对性,实现预防目的,消除预防工作难以全面深入开展的弊病。因此,要以信息化为导向进行预防工作方法的创新。建立一个集信息收集、存储和运用为一体的预防数据库,对突破预防工作的发展瓶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该信息库可由检察机关牵头向各行业收集信息后建立,监察、审计机关可共享。为充实信息库内容,监察、审计机关应当将相关审计、监察报告、建议抄送检察机关,使信息更加全面。同时要强调信息应用,建立相关信息分析反馈机制,避免信息孤岛现象和低层次、不饱和应用。
三、预防的法制化须借助政策的推进融合
在进行法制化预防的同时,不能也不应排斥政策性预防。法制化预防需要政策来推动,政策创新也能推动法制的完善。首先,在当前法治环境还有待提高的情况下,《条例》的贯彻实施必然要借助于政策来推动。其次,从《条例》规定来看,虽然有着很强的操作性,但也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原则性和宣言性,这些地方就需要政策予以具体化,并以政策部署来推动法律规范的实施。再者,法规总有一定的稳定性,不可能朝令夕改,而政策则可以较好地发挥其灵活性。因此,即使在一个法治社会,政策仍然有很大的活动空间,并能产生相当大的能量,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将与法律长期共存。从我国现行反腐败的格局来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反腐败整体格局中的一部分。自然也不能游离于整体格局之外。在根据《条例》开展法制化预防的同时,也要根据政策规定及相关工作部署来调整预防工作的方向与步骤,根据不同阶段的工作需求,达到两者间的相对平衡,取得整体较好的工作效果。在开展预防工作中坚持并强化党的领导,突出党委的决策优势,紧紧围绕党委的工作部署开展预防;突出党的组织协调优势,有效地把分散在各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统一起来。形成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强大政治凝聚力。将预防职务犯罪纳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整体布局,形成党委领导下的社会化预防工作格局,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权威和保障作用,这样更利于法制化预防的实施。
预防工作是一项综合性且具挑战性的工作,我们必须立足于工作方式的全局性、适用性、实效性和前瞻性,根据法规及相关政策,综合运用各种预防方式,实现不同方式的有机结合,不断拓宽预防工作的思路,只有这样,才能取得良好成效。
一、检察机关要依法积极履行预防职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种法律监督权在本质上还蕴含着丰富的预防职务犯罪的内容,即事后纠正和事前防范。《条例》将这种事后纠正与事前防范功能纳入法制化轨道,规定检察机关是预防工作的指导监督机关,把检察机关的预防工作以权利义务的形式确定下来,通过法律来实施预防职务犯罪的各项政策和措施,可以稳定有效地促进有关单位、部门完善制度、强化管理、加强监督,保证权力运作正当合法,促使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职务行为。根据《条例》有关检察机关预防职责职权的规定,结合当前预防工作存在的不足,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必须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加强与其他预防主体的协作配合。根据《条例》规定,预防工作的执法主体包括检察、行政监察、审计三家单位。在开展预防工作中,检察机关与行政监察、审计部门等执法主体必须加强协调。共同构建稳定的预防协作机制,做到优势互补、形成合力。在开展预防工作时,做到全面规划,统一行动,加强规范,整体推进,共同对职务违法犯罪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制订防范制度或办法。检察机关要多主动向监察、审计机关通报预防工作情况,主动收集监察、审计部门所掌握的相关信息。
利用职务犯罪信息,提高预防对策和建议运用水平。加强内外配合协作,建立健全职务犯罪信息库,依托各类信息积极开展案件剖析、对策调研、预防建议活动,并进一步深化运用这些好的方法。在内容上进一步挖掘深度,在检察建议、调研报告、案件剖析报告中,一方面加强实证分析,另一方面加强说理。通过加强实证与说理的均衡发展来提高预防工作文书的质量。时间上要进一步讲究速度,紧紧结合办案,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协作,及时发现问题,尽快提出对策和建议。方法上要进一步讲究艺术,提高对策和建议的可操作性,要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具体策略,提议贵精不贵多。避免泛泛而谈。
立足制度建设,保障行业预防的长效机制。在重点行业、领域开展预防工作,重点在于和各行业、各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职务违法犯罪发生、发展规律的前瞻性调查研究,并根据各单位公权力运行的方式和特点,提出针对性的预防对策。积极、准确地查找制度缺陷进而创新改善,有力地推动行业建立健全内部防范制度,堵塞漏洞,促进体制、机制、制度的创新完善。在制度建设中,注意做到提高制度的整体性,从教育、制度、监督三者并重及相互关系上去制定制度;要体现制度的发展性,随着职务犯罪表现形式的变化而不断完善制度;要体现制度的科学性,把那些通过查处和解剖案例得出的规律性认识运用于制度建设,保证各项制度行得通、做得到。
通过检查监督,落实预防措施。要使各项预防措施得到认真执行、执行到位,加强监督检查是关键。要加强与有关单位加强联系,对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监督。通过检查监督,促使有关单位提高预防工作的责任意识,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对发案单位的预防体系作出客观评价。对确实存在没有执行《条例》规定且管理混乱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督促其改进,必要时,对相关责任人员提出处分建议。
二、法制保障下的检察预防工作创新
虽然《条例》提供了一定的强制保障,但检察机关决不能只依赖于法律的些许强制力开展预防工作。只有不断提高专业化水平,才能在这一领域形成权威,才能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形成向心力,使《条例》的各项规定得以顺畅地实施。面临新的形势,检察机关要在继续深化原有预防措施的基础上,不断创新预防手段,才能跟上社会快速发展的步伐。
一要创新执法理念。牢固树立依法预防的观念,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一项执法活动来对待,不能再停留在日常业务工作的层面。要认真贯彻执行预防地方性法规,按照法规开展预防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强调依法预防,不宜一味地主张多参与,超越法律的规定来开展工作,而须按照法律精神,在参与的时机、范围、方式与效果上妥为规划,并由整体的角度出发,避免参与的错置。
二要创新机构设置。预防工作是一项社会工程。涉及的知识面极广,但处于监督指导地位的检察机关由于受本身人力物力及专业知识等因素的制约,单靠本部门的力量无法加大工作的深度,因此,有必要组织成立预防工作的专家研究咨询机构,组织各行业的专业人员,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对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公共资源出让、公共采购组、工程建设等领域的相关情况进行分类研究,研究成果由检察、监察、审计等预防执法部门转化为具体的工作措施,在执法层面上使用。预防执法过程中碰到的难题也可向这个机构进行咨询。
三要创新方式方法。预防职权是一种前瞻性的权力,根据掌握的预防对象工作流程及相关信息做出针对性的反应,是预防职权体现其预见性、预防性、预警性等重要属性的必然途径。各行业各领域存在着大量的信息,系统采集与预防职务犯罪密切相关的信息,加以汇总分析、研究提炼和充分运用,有助于监督机关及时发现公务活动中存在的一些倾向性问题,提高预防工作的针对性,实现预防目的,消除预防工作难以全面深入开展的弊病。因此,要以信息化为导向进行预防工作方法的创新。建立一个集信息收集、存储和运用为一体的预防数据库,对突破预防工作的发展瓶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该信息库可由检察机关牵头向各行业收集信息后建立,监察、审计机关可共享。为充实信息库内容,监察、审计机关应当将相关审计、监察报告、建议抄送检察机关,使信息更加全面。同时要强调信息应用,建立相关信息分析反馈机制,避免信息孤岛现象和低层次、不饱和应用。
三、预防的法制化须借助政策的推进融合
在进行法制化预防的同时,不能也不应排斥政策性预防。法制化预防需要政策来推动,政策创新也能推动法制的完善。首先,在当前法治环境还有待提高的情况下,《条例》的贯彻实施必然要借助于政策来推动。其次,从《条例》规定来看,虽然有着很强的操作性,但也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原则性和宣言性,这些地方就需要政策予以具体化,并以政策部署来推动法律规范的实施。再者,法规总有一定的稳定性,不可能朝令夕改,而政策则可以较好地发挥其灵活性。因此,即使在一个法治社会,政策仍然有很大的活动空间,并能产生相当大的能量,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将与法律长期共存。从我国现行反腐败的格局来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反腐败整体格局中的一部分。自然也不能游离于整体格局之外。在根据《条例》开展法制化预防的同时,也要根据政策规定及相关工作部署来调整预防工作的方向与步骤,根据不同阶段的工作需求,达到两者间的相对平衡,取得整体较好的工作效果。在开展预防工作中坚持并强化党的领导,突出党委的决策优势,紧紧围绕党委的工作部署开展预防;突出党的组织协调优势,有效地把分散在各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统一起来。形成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强大政治凝聚力。将预防职务犯罪纳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整体布局,形成党委领导下的社会化预防工作格局,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权威和保障作用,这样更利于法制化预防的实施。
预防工作是一项综合性且具挑战性的工作,我们必须立足于工作方式的全局性、适用性、实效性和前瞻性,根据法规及相关政策,综合运用各种预防方式,实现不同方式的有机结合,不断拓宽预防工作的思路,只有这样,才能取得良好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