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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行政处罚的听证范围问题,按《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我国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只限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和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于行政拘留只规定了:“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规定的程序并没有听证程序,因而实际上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排除在听证范围之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方式。如果不当实施,则会给行政相对人造成巨大损失,更何况连较大数额罚款都在听证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