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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对公民概念的认识不断加深,政治体系也在朝着更为科学的方向建构。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活跃,人们将越来越多的精力投入到经济活动之中,从而造成了个人在不断追逐经济利益的同时,忽略了公民利益,公民作为政治社会主体的作用也就被严重地削弱。所以正确认识公民是重新确立公民在政治领域的主体地位的关键。
【关键词】公民 经济利益 公民利益
人的两重身份—公民与私民
马克思明确提出过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分法。他认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必然表现为政治市民即公民脱离市民社会……公民完全是另外一种存在物”。①因此,国家的公民和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市民也是彼此分离的,继而人就不能不使自己在本质上被二重化。马克思进一步指出“人分为公人与私人的二重化”。②人的二重属性的提出解决了关于公民产生的必要条件的问题,那就是人必须从事政治的活动,才能称之为完全意义上的公民。双重身份赋予了人的双重权利,即公权与私权。两种权利统合于作为同一主体意识的个人。在公民社会的人(即公民)参与国家公共性事务,享有参与具体政治事务的公权利,属于政治自由的范畴;在市民社会的人(即私民)从事具体的经济生产活动,由于经济社会与政治共同体相分离,因而享有不受国家干涉的生命、财产、自由等相关的私权利,属于私人利益的范畴。公民社会与市民社会的剥离直接导致个人的公民与私民的二重化身份出现。
从私民的经济利益到公民利益
私民在市民社会所从事的经济活动的最终目的是获取足够的物质资源,以满足生存的需要,因而对物质资源的追求便产生了物质私利。而在解决生存需要后,个人产生更为高层次的需要。这种需要就是希望他人对于自己的利益有某种程度的认同,但它不能在原本的社会中实现。因为市民社会是由原子式的个人所组成的,个人对物质的关心胜过对人的关切,缺乏以人为基础的互相认同的经济活动无法满足这种需要,而必须把自己从经济的存在转化为组织化的存在,公民社会因此应运而生。在公民社会中,个体开始与他人真正开展交流,通过交互获得他人对于自我私利的承认,继而是对利益载体(即自我)的认同,在此过程中,物化的人转变为属人化的人。个人在交互中承认对方利益,不断修改着个人利益以便对方能更好地认可自己。如此,这种利益愈加脱离了私人性,而朝着公共性方向发展,进而也就产生了公共利益。公民所不同于私民的正是他的公共性,公共利益是形成公民利益最为重要的特征。由此可见,私民的经济利益是形成公民的政治利益的出发点。
私民的经济利益转化到公民利益有两个步骤。首先,私民的经济利益要进入政治领域,必须被政治化。但最初被政治化的利益只是将经济利益在表面上进行了改变,其本质上仍是纯粹的物质私利,还不是真正的公民利益,可以把它称作为原初政治利益。“任何问题都只有在它成为政治问题的时候,才会受到重视。”③原初政治利益只是借用政治化的外壳造成一种公共性诉求的假象,以此得到政治国家的关注以满足自我私欲。它具有非常强的迷惑性,表面上看来它是政治化、公共化的利益,其内在则是赤裸裸的物质私欲,独裁者、腐化的官员、异化的公民无不是以此作为他们在政治领域所追求的目标。个人把在市民社会寻求私利的方式原封不动地带入到公民社会中从而造就了它。个体以一个经济人的思维替代了政治人的理性思考,以衡量经济利益的效用评价来对政治利益进行计算,不合于私利效用的部分被抛弃,公共利益因而丧失。所以原初政治利益只是转化过程的初步产物,还不具有真正的政治化特性。
其次,就是形成公民利益的环节。为使他人对自我的原初政治利益有所认同,从而使它成为一种公共性诉求,个人必须与他人进行交流,以说服对方认可自我的利益。但在交流中,自我的利益可能与他人的利益发生冲突。双方都想实现自己的利益,如果认可对方的利益就可能是对自我利益的违背。对方的利益中有与自我利益完全相抵触的部分,所以双方会形成僵持,互不认同对方的利益。原本是希望他人对自我利益有所认同,但他人的利益却与自我利益有着不可避免的冲突,这就阻碍了相互的认可。但要达成共识,从而成为公共性诉求,必然还是要通过这种认可。因此,双方只能作出退让,通过协商的方式使两者间不相同的利益变得可以协调,以这种调和来促成相互间的认可,最终化解冲突。而在交互过程中,不仅要得到两方的认同,而且要得到多方的承认。因为随着认可人数的增加,它才会表现出越来越强的公共性倾向,从而形成公共性诉求。个人在这种多重的交互中,不断修改着自己的原初政治利益,舍弃掉与其他任何人都会有冲突的私利部分,最终促成公共利益的形成。
原初政治利益转化为公民利益的逻辑假设
公共利益是在原初政治利益的基礎上,通过不断修改可互补的部分以及舍弃极端私利的部分而形成的,那么我们设想原初政治利益有可能是如此组成的,即原初政治利益等于利益负值与利益正值之和。利益正值指在交往开始时就与所有其他人有共识的利益部分,或者通过修改、互补形成共性的部分。利益负值指此部分利益在个人不与他人进行交往时永远表现出对自己有利的正向属性。而只要与他人进行交往以此达成共识,利益的负值部分就呈现出与利益的正值部分相反的属性。
利益负值属性也有可能是由两部分组成,即利益负值等于绝对负值与相对负值之和。绝对负值指与其他任何人利益都有绝对不可调和的利益部分。因为交互是众多公民交流的行为,于是这部分利益可能与其他某人或多人的利益有冲突,所以它也具有负值属性,可以把它称为相对负值。因此原初政治利益可以作如下表述,即原初政治利益等于绝对负值、相对负值和利益正值三者之和。
在交互中公民要不断地修改自己利益的负值部分,以此来不断扩大利益的正值部分。交互的意义也就在于产生利益正值,且只有在不断扩大正值的过程中,公民利益才会最终实现。公民在交互中通过修改原初政治利益,产生了个人的公共利益部分(也就是正值部分),以此促成了公民利益的形成。而公民利益就是在利益负值与利益正值的平衡中产生的,是关于利益负值与利益正值的函数关系。 利益负值的增加会导致利益正值的减少,反之亦然,这就意味着公民在交互中要学会平衡好负值与正值的关系。同时公民利益中属于私人的或少数人的部分(也即是利益负值)也同样一直存在。以此推断,我们假设公民A、B、C三人通过交往形成各自的公民利益,那么他们三人的利益关系就如图1所示:
圖1中圈A、B、C表示三个公民各自的利益范围,他们以各自原初政治利益为基础,为达成共识而进行交往,从而形成了为三人所承认的公共利益。三个圈都重叠的区域G就是公民三人的公共利益部分(即是各自利益中的正值部分),而区域S表示公民三人各自与另外一人利益相重叠,但不属于三人利益共有的部分,也就是各自利益中的相对负值部分。而剩下两两都不发生重叠的空白区域则表示通过交往无法与其他任何一个公民达成共识的利益部分,这也就是利益的绝对负值部分。图1清楚地表明了公民通过交互产生公共利益,最终形成公民利益的过程。
图2表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三人各自没有发生交互,没有利益重叠部分,从而也就不可能产生公共利益,图2中圈A、B、C只能表示三人的原初政治利益。另一种情况是,三人的确发生过交往,但就各自利益的任何部分都无法达成共识。图2表明公民利益的正值部分没有形成,那么此情况下公民利益是不存在的。
图3则反映了另一种极端情况,圈A、B、C完全重叠了起来。这说明公民A、B、C通过交往所形成的利益完全重合,达到了完全一致。公民利益的负值部分完全消失,这意味着公民个人完全没有私利的部分。但是公民利益也是由负值部分组成的,也就是说公民个人在形成共识的过程中,必然还保留着属于他私人的部分。私利部分是形成公共利益的出发点与基础,既然形成它的最初基础已经消亡了,那么这种公共利益就是无根之木。这样公民就完全失去了可以自主的私利空间,自我被唯一的、至高无上的利益完全控制,个性完全被淹没在共性之中。图3表明失去了负值部分的利益也不是真正的公民利益。
综上所述,真正的公民利益是通过平衡好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关系,进而形成的关于政治人的综合利益。公民只有正确处理好两者的关系,使两者产生一种平衡与和谐的关系,才能促使公民利益的形成。
(作者分别为南京工业大学法律与行政学院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注释
①②③[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340页,第436页,第395页。
【关键词】公民 经济利益 公民利益
人的两重身份—公民与私民
马克思明确提出过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分法。他认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必然表现为政治市民即公民脱离市民社会……公民完全是另外一种存在物”。①因此,国家的公民和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市民也是彼此分离的,继而人就不能不使自己在本质上被二重化。马克思进一步指出“人分为公人与私人的二重化”。②人的二重属性的提出解决了关于公民产生的必要条件的问题,那就是人必须从事政治的活动,才能称之为完全意义上的公民。双重身份赋予了人的双重权利,即公权与私权。两种权利统合于作为同一主体意识的个人。在公民社会的人(即公民)参与国家公共性事务,享有参与具体政治事务的公权利,属于政治自由的范畴;在市民社会的人(即私民)从事具体的经济生产活动,由于经济社会与政治共同体相分离,因而享有不受国家干涉的生命、财产、自由等相关的私权利,属于私人利益的范畴。公民社会与市民社会的剥离直接导致个人的公民与私民的二重化身份出现。
从私民的经济利益到公民利益
私民在市民社会所从事的经济活动的最终目的是获取足够的物质资源,以满足生存的需要,因而对物质资源的追求便产生了物质私利。而在解决生存需要后,个人产生更为高层次的需要。这种需要就是希望他人对于自己的利益有某种程度的认同,但它不能在原本的社会中实现。因为市民社会是由原子式的个人所组成的,个人对物质的关心胜过对人的关切,缺乏以人为基础的互相认同的经济活动无法满足这种需要,而必须把自己从经济的存在转化为组织化的存在,公民社会因此应运而生。在公民社会中,个体开始与他人真正开展交流,通过交互获得他人对于自我私利的承认,继而是对利益载体(即自我)的认同,在此过程中,物化的人转变为属人化的人。个人在交互中承认对方利益,不断修改着个人利益以便对方能更好地认可自己。如此,这种利益愈加脱离了私人性,而朝着公共性方向发展,进而也就产生了公共利益。公民所不同于私民的正是他的公共性,公共利益是形成公民利益最为重要的特征。由此可见,私民的经济利益是形成公民的政治利益的出发点。
私民的经济利益转化到公民利益有两个步骤。首先,私民的经济利益要进入政治领域,必须被政治化。但最初被政治化的利益只是将经济利益在表面上进行了改变,其本质上仍是纯粹的物质私利,还不是真正的公民利益,可以把它称作为原初政治利益。“任何问题都只有在它成为政治问题的时候,才会受到重视。”③原初政治利益只是借用政治化的外壳造成一种公共性诉求的假象,以此得到政治国家的关注以满足自我私欲。它具有非常强的迷惑性,表面上看来它是政治化、公共化的利益,其内在则是赤裸裸的物质私欲,独裁者、腐化的官员、异化的公民无不是以此作为他们在政治领域所追求的目标。个人把在市民社会寻求私利的方式原封不动地带入到公民社会中从而造就了它。个体以一个经济人的思维替代了政治人的理性思考,以衡量经济利益的效用评价来对政治利益进行计算,不合于私利效用的部分被抛弃,公共利益因而丧失。所以原初政治利益只是转化过程的初步产物,还不具有真正的政治化特性。
其次,就是形成公民利益的环节。为使他人对自我的原初政治利益有所认同,从而使它成为一种公共性诉求,个人必须与他人进行交流,以说服对方认可自我的利益。但在交流中,自我的利益可能与他人的利益发生冲突。双方都想实现自己的利益,如果认可对方的利益就可能是对自我利益的违背。对方的利益中有与自我利益完全相抵触的部分,所以双方会形成僵持,互不认同对方的利益。原本是希望他人对自我利益有所认同,但他人的利益却与自我利益有着不可避免的冲突,这就阻碍了相互的认可。但要达成共识,从而成为公共性诉求,必然还是要通过这种认可。因此,双方只能作出退让,通过协商的方式使两者间不相同的利益变得可以协调,以这种调和来促成相互间的认可,最终化解冲突。而在交互过程中,不仅要得到两方的认同,而且要得到多方的承认。因为随着认可人数的增加,它才会表现出越来越强的公共性倾向,从而形成公共性诉求。个人在这种多重的交互中,不断修改着自己的原初政治利益,舍弃掉与其他任何人都会有冲突的私利部分,最终促成公共利益的形成。
原初政治利益转化为公民利益的逻辑假设
公共利益是在原初政治利益的基礎上,通过不断修改可互补的部分以及舍弃极端私利的部分而形成的,那么我们设想原初政治利益有可能是如此组成的,即原初政治利益等于利益负值与利益正值之和。利益正值指在交往开始时就与所有其他人有共识的利益部分,或者通过修改、互补形成共性的部分。利益负值指此部分利益在个人不与他人进行交往时永远表现出对自己有利的正向属性。而只要与他人进行交往以此达成共识,利益的负值部分就呈现出与利益的正值部分相反的属性。
利益负值属性也有可能是由两部分组成,即利益负值等于绝对负值与相对负值之和。绝对负值指与其他任何人利益都有绝对不可调和的利益部分。因为交互是众多公民交流的行为,于是这部分利益可能与其他某人或多人的利益有冲突,所以它也具有负值属性,可以把它称为相对负值。因此原初政治利益可以作如下表述,即原初政治利益等于绝对负值、相对负值和利益正值三者之和。
在交互中公民要不断地修改自己利益的负值部分,以此来不断扩大利益的正值部分。交互的意义也就在于产生利益正值,且只有在不断扩大正值的过程中,公民利益才会最终实现。公民在交互中通过修改原初政治利益,产生了个人的公共利益部分(也就是正值部分),以此促成了公民利益的形成。而公民利益就是在利益负值与利益正值的平衡中产生的,是关于利益负值与利益正值的函数关系。 利益负值的增加会导致利益正值的减少,反之亦然,这就意味着公民在交互中要学会平衡好负值与正值的关系。同时公民利益中属于私人的或少数人的部分(也即是利益负值)也同样一直存在。以此推断,我们假设公民A、B、C三人通过交往形成各自的公民利益,那么他们三人的利益关系就如图1所示:
圖1中圈A、B、C表示三个公民各自的利益范围,他们以各自原初政治利益为基础,为达成共识而进行交往,从而形成了为三人所承认的公共利益。三个圈都重叠的区域G就是公民三人的公共利益部分(即是各自利益中的正值部分),而区域S表示公民三人各自与另外一人利益相重叠,但不属于三人利益共有的部分,也就是各自利益中的相对负值部分。而剩下两两都不发生重叠的空白区域则表示通过交往无法与其他任何一个公民达成共识的利益部分,这也就是利益的绝对负值部分。图1清楚地表明了公民通过交互产生公共利益,最终形成公民利益的过程。
图2表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三人各自没有发生交互,没有利益重叠部分,从而也就不可能产生公共利益,图2中圈A、B、C只能表示三人的原初政治利益。另一种情况是,三人的确发生过交往,但就各自利益的任何部分都无法达成共识。图2表明公民利益的正值部分没有形成,那么此情况下公民利益是不存在的。
图3则反映了另一种极端情况,圈A、B、C完全重叠了起来。这说明公民A、B、C通过交往所形成的利益完全重合,达到了完全一致。公民利益的负值部分完全消失,这意味着公民个人完全没有私利的部分。但是公民利益也是由负值部分组成的,也就是说公民个人在形成共识的过程中,必然还保留着属于他私人的部分。私利部分是形成公共利益的出发点与基础,既然形成它的最初基础已经消亡了,那么这种公共利益就是无根之木。这样公民就完全失去了可以自主的私利空间,自我被唯一的、至高无上的利益完全控制,个性完全被淹没在共性之中。图3表明失去了负值部分的利益也不是真正的公民利益。
综上所述,真正的公民利益是通过平衡好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关系,进而形成的关于政治人的综合利益。公民只有正确处理好两者的关系,使两者产生一种平衡与和谐的关系,才能促使公民利益的形成。
(作者分别为南京工业大学法律与行政学院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注释
①②③[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340页,第436页,第39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