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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森林资源、林地资源都是我国重要的林木资源,加强森林、林地的林权管理对林牧产业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另外林权的起源是林权管理以及保护林权合法人的权利,但如今的林权管理登记的内容管理上还存在很多的问题,因此当下应该积极的完善和确立林权登记的相关内容,并对其法律效力有效的确立。
【关键词】:林权登记;法律效力
林权登记是保障森林资源、林地资源安全的法律保障,但是在林权登记的相关法律文件上来看,其林权登记管理的相关内容还存在很多不完善的现象,并且相关法律上的效力约束不能满足林权登记的实践需要,因此完善林权登记管理制度,制定统一的林权登记法律条例无论是对林木资源的发展还是对林木资源的管理保护都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1、 林权登记制度的法律性质
林权登记制度具体来说是指林业主管部门在权利人的申请下,依法将有关申请人因林业资源开发利用而产生的物权及物权变动的事实进行相关登记的事实。我们认为林权登记制度是民法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更多地体现为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手段的功能,在性质上反映的是林权作为物权独立排他要求的私法本质。首先,林权登记是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登记行为不包含登记机关的意思表示。其次,林权登记是国家公示行为和确权行为,是公权力对林权权利人享有的物权的确认,最后,从林权登记的效果来看,登记公示公信的效果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与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无关。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林权登记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和关键的环节。做好这一点,不仅有利于更好地对林业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更能明确林权的归属,保护好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现今林权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
2.1缺乏统一的林权登记簿样式。
如果不设计林权登记簿,全面、有效反映林权信息的林权登记制度将无法建立起来,林权的更正,变动,异议,抵押,用益等信息便无所依附,林权证书也将沦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设计统一调度,内容合理,构造有序的林权登记簿刻不容缓.
2.2林权登记立法等级比较低。
适用范围有限《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只对林权登记工作提出了原则性的指导,从法律位阶的角度上看,只是地方政府出台的规章制度,使用范围也仅限于当地,得不到大力地推广。同时也不具备有效的法律形式,法律效力难以保障。
2.3林权登记的内容不够合理,无法反映林权的动态变化。
林权证的登记内容包括林权权利人、森林、林木或者林地的自然状态、变更登記;登记类型、登记权利内容等.单就实体权利的角度来讲,林权证上反映的是林地以及森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等权属内容,可是我国林权登记除了确权以外,还应当确保登记内容中体现权利的动态变化,将林地,森林使用权,经营权和处分权在集体林地所有权的前提下明晰,放活,以满足权利人实际利用林业资源达到收益的最终目的。
2.4林权登记不能与《物权法》有效地衔接
国有林权改革在《物权法》颁布之前,我国仅仅只有一部《森林法》对相关问题做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由于缺乏可实施性,造成了我国国有林权的结构混乱和管理不力,经营主体缺位等体制性障碍.虽然《物权法》已经施行了几年,但关于《物权法》中涉及国有林权的种种争论还没有停息,而且林权登记的诸多方面与《物权法》的规定还存在较多的出入,不能有效地衔接。
3、林权登记制度的法律完善
3.1规范林权登记的内容,设立统一的林权登记簿。林权登记的目的有两点,第一,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第二,起到物尽其用的作用。因此,在构建林权登记内容时,重点是明确林业资源的权属和保护和反映林权权利的动态变化,如林权的抵押,流转等。
3.2提高林权登记的法律效力。首先,我们应当从立法上提高林权登记的效力,到目前为止,我国仅有《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是对林权登记做出最为具体规定的法律,但也只停留在登记工作原则性规定的方面,因此,这便导致了国家林业局和各地方政府不得不出台具体的操作规范,这些林权登记规范虽然详细,但毕竟是地方政府规章,因此在法律意义上来说明显存在效力等级低,权威性不足,适用范围有限等缺陷。
其次,我们要加强林权管理提高当事人对林权登记的法律效力的认识,虽然法律有明文规定,但在实践中却经常会出现当事人只签合同不进行登记的情况,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林权,我们在加强对林权管理的同时更应当提高当事人对林权登记法律效力的认识。
3.3合理体现林权登记的司法性特点。首先,中央和地方必须明确规定林权登记的生效要件和效力,以及完善和落实好像异议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等具体的对于林权权利人的救济方式,更好地保障林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其次,依照司法自治的原则,对于是否追求创设物权行为,进行登记,应当取决于当事人的自由意愿,明确林权权利人的登记请求权。最后,应在立法上明确规定登记机关对林权登记的实质性审查的法律责任和补偿方法,更好地平衡公私关系。
3.4建立和完善预告登记制度。预告登记制度可以很好的维护林区的稳定,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承包经营权,不仅可以解决大户继续大量占有林地的问题,也使得少山,无山的农户有了盼头,让权利人能有更好的制度来保护其合法权益,也能为全国集体林权改革的进程做出贡献。我们要在充分认识林权登记对于明晰产权,加强林权管理的重要作用的基础上,正确地理解林权登记的法律性质和效力,为推进我国集体林权改革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
林权登记是保障森林资源、林地资源安全的法律保障,但是在林权登记的相关法律文件上来看,其林权登记管理的相关内容还存在很多不完善的现象。因此在今后的林权登记制度的确立和完善上应对其法律效力进行确立和完善,进而方便相关部门的管理。
【参考文献】:
[1]孙宪忠.论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林旭霞,蔡欣欣.论林权登记及其法律效力[J].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3期
【关键词】:林权登记;法律效力
林权登记是保障森林资源、林地资源安全的法律保障,但是在林权登记的相关法律文件上来看,其林权登记管理的相关内容还存在很多不完善的现象,并且相关法律上的效力约束不能满足林权登记的实践需要,因此完善林权登记管理制度,制定统一的林权登记法律条例无论是对林木资源的发展还是对林木资源的管理保护都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1、 林权登记制度的法律性质
林权登记制度具体来说是指林业主管部门在权利人的申请下,依法将有关申请人因林业资源开发利用而产生的物权及物权变动的事实进行相关登记的事实。我们认为林权登记制度是民法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更多地体现为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手段的功能,在性质上反映的是林权作为物权独立排他要求的私法本质。首先,林权登记是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登记行为不包含登记机关的意思表示。其次,林权登记是国家公示行为和确权行为,是公权力对林权权利人享有的物权的确认,最后,从林权登记的效果来看,登记公示公信的效果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与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无关。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林权登记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和关键的环节。做好这一点,不仅有利于更好地对林业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更能明确林权的归属,保护好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现今林权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
2.1缺乏统一的林权登记簿样式。
如果不设计林权登记簿,全面、有效反映林权信息的林权登记制度将无法建立起来,林权的更正,变动,异议,抵押,用益等信息便无所依附,林权证书也将沦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设计统一调度,内容合理,构造有序的林权登记簿刻不容缓.
2.2林权登记立法等级比较低。
适用范围有限《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只对林权登记工作提出了原则性的指导,从法律位阶的角度上看,只是地方政府出台的规章制度,使用范围也仅限于当地,得不到大力地推广。同时也不具备有效的法律形式,法律效力难以保障。
2.3林权登记的内容不够合理,无法反映林权的动态变化。
林权证的登记内容包括林权权利人、森林、林木或者林地的自然状态、变更登記;登记类型、登记权利内容等.单就实体权利的角度来讲,林权证上反映的是林地以及森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等权属内容,可是我国林权登记除了确权以外,还应当确保登记内容中体现权利的动态变化,将林地,森林使用权,经营权和处分权在集体林地所有权的前提下明晰,放活,以满足权利人实际利用林业资源达到收益的最终目的。
2.4林权登记不能与《物权法》有效地衔接
国有林权改革在《物权法》颁布之前,我国仅仅只有一部《森林法》对相关问题做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由于缺乏可实施性,造成了我国国有林权的结构混乱和管理不力,经营主体缺位等体制性障碍.虽然《物权法》已经施行了几年,但关于《物权法》中涉及国有林权的种种争论还没有停息,而且林权登记的诸多方面与《物权法》的规定还存在较多的出入,不能有效地衔接。
3、林权登记制度的法律完善
3.1规范林权登记的内容,设立统一的林权登记簿。林权登记的目的有两点,第一,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第二,起到物尽其用的作用。因此,在构建林权登记内容时,重点是明确林业资源的权属和保护和反映林权权利的动态变化,如林权的抵押,流转等。
3.2提高林权登记的法律效力。首先,我们应当从立法上提高林权登记的效力,到目前为止,我国仅有《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是对林权登记做出最为具体规定的法律,但也只停留在登记工作原则性规定的方面,因此,这便导致了国家林业局和各地方政府不得不出台具体的操作规范,这些林权登记规范虽然详细,但毕竟是地方政府规章,因此在法律意义上来说明显存在效力等级低,权威性不足,适用范围有限等缺陷。
其次,我们要加强林权管理提高当事人对林权登记的法律效力的认识,虽然法律有明文规定,但在实践中却经常会出现当事人只签合同不进行登记的情况,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林权,我们在加强对林权管理的同时更应当提高当事人对林权登记法律效力的认识。
3.3合理体现林权登记的司法性特点。首先,中央和地方必须明确规定林权登记的生效要件和效力,以及完善和落实好像异议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等具体的对于林权权利人的救济方式,更好地保障林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其次,依照司法自治的原则,对于是否追求创设物权行为,进行登记,应当取决于当事人的自由意愿,明确林权权利人的登记请求权。最后,应在立法上明确规定登记机关对林权登记的实质性审查的法律责任和补偿方法,更好地平衡公私关系。
3.4建立和完善预告登记制度。预告登记制度可以很好的维护林区的稳定,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承包经营权,不仅可以解决大户继续大量占有林地的问题,也使得少山,无山的农户有了盼头,让权利人能有更好的制度来保护其合法权益,也能为全国集体林权改革的进程做出贡献。我们要在充分认识林权登记对于明晰产权,加强林权管理的重要作用的基础上,正确地理解林权登记的法律性质和效力,为推进我国集体林权改革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
林权登记是保障森林资源、林地资源安全的法律保障,但是在林权登记的相关法律文件上来看,其林权登记管理的相关内容还存在很多不完善的现象。因此在今后的林权登记制度的确立和完善上应对其法律效力进行确立和完善,进而方便相关部门的管理。
【参考文献】:
[1]孙宪忠.论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林旭霞,蔡欣欣.论林权登记及其法律效力[J].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