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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世界各国立法概况,在外资立法体系上 有三种不同的模式。 第一种类型。国家制订一部统一的外资法典或投资法典,作为调整外国投资的基本法律,并辅之以其它有关的可适用于外国投资的法律。如阿根延 1979年制订,后经修订的《外国投资法》即属此类,该法对有关外国投资的问题作了系统的规定,成了调整外国投资的基本规范。此外,该国其它有关法律也适用于外国投资关系,如公司法、民法、矿业法、石油法、商法等。 第二种类型。没有统一的外资法,而是制订一个或几个关于外国投资的专门法律或法规、法令,由此构成关于外国投资的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