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清欠大限将至

来源 :中国经济信息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cm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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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等8部委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对大股东恶意占款,至今仍未完成清欠的上市公司下了最后通牒。
  大股东恶意占款缘何屡禁不止?其危害有哪些?如何从源头上解决?这些问题再次引起各方关注。
  
  大股东恶意占款从何而来
  
  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直接侵犯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权益,极大地伤害了中小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严重阻碍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导致部分上市公司团经营状况恶化而连续亏损,直至退市。
  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现象,是在资本市场利益主体约束机制不完善、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大股东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过程中的行为扭曲所致。
  从法理上讲,上市公司所有权归该公司全体股东。大股东、中小股东同为上市公司的所有者,上市公司是公众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经营目标是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亦即全体股东的利益最大化。大股东作为独立的利益主体(绝大多数是独立法人),其目标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之间存在着利益目标的差异,使得大股东受自利性驱使,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两者利益目标之间大股东必然首选自身利益最大化,从而有可能为了自身利益而不惜采取种种手段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进而侵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大股东恶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就是其手段之一。
  成熟的市场中,有比较完善的约束机制和有效的市场监管机制,若大股东敢于冒险违规越雷池一步,将会付出高昂的代价,在这样的环境之下,就能够避免或减少这类大股东对上市公司利益侵害行为的发生。
  在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过程中,由于利益驱动、监管不到位以及违规成本低、市场主体诚信的缺失,一些大股东为了自身的利益,不惜逾越道德禁区和法规红线。采用不平等的关联交易等手段掏空上市公司,还违规长期大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将属于全体股东的财产支配权据为己有,严重侵犯了上市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的权益。并且,由于种种原因,长期以来违规的大股东得不到应有的惩处。可以说,违规成本低,在相当程度上助长了大股东的恶意占款行为。
  另外,由于占款问题中的大股东有相当一部分是国有股东,这些国有股东与地方、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它们之间往往是利益共同体,加上存在着思想认识上的偏差,在清欠过程中有关地方、部门往往缺乏应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有甚者,帮助和纵容大股东肆意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无形中增添了这一问题解决的难度。
  
  借股改之势攻清欠之坚
  
  截至10月底,沪深两市1140家公司完成股改,占应股改公司88%,对应市值达到94%。预计年底股权分置改革全部完成的目标将能够实现。这一影响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性的重大问题的顺利解决,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正在进入新的历史时期,为资本市场其他各项改革和制度创新创造条件,也给清欠工作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恶意占款的大股东犹如上市公司肌体上的寄生虫,贪婪地吸吮着上市公司最宝贵的营养,极大地阻碍了上市公司的正常发展,甚至威胁到上市公司的生存,通过清欠工作任务的完成,希望能够还上市公司一个健康的肌体,这一关系资本市场基础建设的又一重要工作的顺利完成,对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占款问题能否妥善解决,也是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环节。
  这次攻坚的整体方案具有很强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有关各方应当统一认识,认清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问题的危害性和严重性,处理好地方、部门的局部利益与资本市场发展的全局利益之间的关系,有关各方既各司其责,又积极主动相互配合,力求综合监管体系卓有成效地运作。
  留下的95家有待清欠的上市公司,大多是难度大,情况复杂的公司,每家上市公司面临的具体问题可能都有各自的特殊性,需要逐一的有针对性的进行研究,既要坚持原则性,又要充分发挥智慧,拓展思路,勇于创新,设计出适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切实可行的清欠方案,譬如,可以结合股权分置改革、公司重组、资产置换等工作协调进行。
  
  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这次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国务院8部委联合发布通知,足以证明中央对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的重视程度和解决问题的决心,我们有充分理由相信,年底大限到来之际清欠任务一定能够如期顺利完成,取得攻坚的胜利。
  但是,正如本文所分析,大股东从自利性的角度出发,有占用上市公司的冲动,占款问题的解决并非一蹴而就,如果不采取措施予以根除,一有机会一些大股东可能会卷土重来,必须要警惕占款问题死灰复燃,做到标本兼治,善始善终,要实现从突击攻坚到强化日常监管的转换,建立起责任追究惩戒机制,加大违规者的违规成本,净化市场外部环境,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从根本上解决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问题。为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建立良好的基础。
  对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护,是市场监管者义不容辞的职责,纵观本次清欠攻坚战役的部署,我们高兴地看到,投资者的利益保护,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护,正在落到实处,监管者的定位也越来越明晰。我国证券市场正处在前所未有的重大转折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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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资金被大股东长期无偿占用,自我国股票市场建立以来,似乎已经成为普遍现象,公平原则受到了肆意践踏,造成一些上市公司经营每况愈下,中小股东利益受到伤害。自2002年起,相关监管部门多次下发政府令,遏制大股东恶意占款行为。
  2002年初,中国证监会、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和实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明确指出,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应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享有平等地位;当股东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通过民事诉讼等法律手段求得赔偿。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上市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上市公司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2003年9月,中国证监会与国资委联合颁发《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对其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已经发生的资金往来、资金占用以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自查。并要求董事会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
  以上规定的推出和逐步落实,取得了一定成效,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占款总额(不包括违规担保)从2002年底的近千亿元,降低至2004年的500亿元 。
  2005年4月,国务院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和发展的重点工作,会议提出重点做好5项工作,其中,第一项就是要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并指出当年重点解决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
  时至2005年末,仍有将近450亿元上市公司的资金被占用。在清欠工作艰难地进行的同时,另外一些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们逆风而上,不断出现新的占款。
  2005年11月,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强调,对已经侵占的资金,控股股东尤其是国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要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现金清偿、红利抵债、以股抵债、以资抵债等方式,加快偿还速度,务必在2006年底前偿还完毕。
  2006年10月,中国证监会专门召开上市公司清欠工作会议,提出“奋战80天,坚决打胜清欠攻坚战”。
  2006年11月,中国证监会等国务院8部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足以显示清欠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同时。也充分显示了管理层的不容动摇的决心。
  至此,仍有95家上市公司的共计255亿元资金被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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