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案件管理中心建设必要性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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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为了贯彻落实公安机关改革与完善受案立案改革的制度要求,促进公安机关的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和案件质量,优化公安队伍建设,实现内部监督制约,设立案件管理中心是其直接、有效的方式。因此,本文对案件管理的概念及职能,必要性等方面进行解析,利于公安机关准确把握立案改革的意义。
  关键词 公安机关 案件 管理中心
  作者简介:宁羚妤,广西警察学院治安系。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9.097
  一、案件管理中心的概念及其职能范围
  (一)案件管理中心的概念
  所谓管理是指,在特定的环境中,通过计划、组织、领导、控制和创新等活动,协调组织所拥有的各项资源,以便有效地达到既定的组织目标的过程。从该概念可知,管理由管理主体、管理客体、管理目标及组织环境或条件四个基本要素组成的。由此,案件管理中心是指公安机关对办案过程、案件质量、业务工作的全过程,通过管理、服务、监督、协调、考核等职能,实现程序公正的目的,保证案件质量、办案效率的综合性的设施和机构。案件管理中心是一个全局性、统一性、系统性的机构,是由若干分支、人员共同统筹、各司其职、良性互动,实现执法公正要求的科学化管理机制。
  (二)案件管理中心职能范围
  纵览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对案件管理职能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各地方较多采用“四职能”说。如湖北省公安厅制定《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把案件管理部门定位为办案业务管理的组织协调枢纽和办案业务信息中心,主要履行管理、服务、审核、监督四项职能;沈阳市公安局发布《受案立案管理工作暂行规定》文件,明确要求无论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必须对公民的报案、举报、嫌疑人的投案等无条件接受,必要时录入执法办案系统,并开通微信公众号,方便公民查询立案等相关情况,体现了管理、服务、审核、监督四项职能。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分局结合自身情况,开展受案立案试点工作,确定管理、监督、协调、考核四项基本职能。
  从以上各地实践可知,关于案件管理的职能范围,虽然不尽相同,但都围绕着“综合管理、全面服务、有效监督、统一协调、质量考核”主题。因此,笔者综合各地对职能范围之选择,再对其进行再改良,认为规定案件管理职能范围为“五职能”更为全面、规范。“五职能”包括:
  1.管理,统一审查受理、分流各类案件,审查、开具有关法律文书及送达,对“进口”与“出口”案件实施监查。
  2.服务,对被害人、违法行为人权利义务告知,统一录入案件信息、案卷材料,处理各项业务性工作。
  3.监督,对办案全过程实行动态监督,从实体和程序上对案件质量进行预警、监查工作,对有案不接、接报案后不依法立案案件进行审查,对涉案财物进行统一监管。
  4.协调,统一案件审查标准,分析统计办案业务情况,为领导决策服务,协调上下级、同级各部门的关系。
  5.考核,对公安机关人员的办案质量和业务开展进行分析考评,综合分析,通过评查结果,对其业务工作进行指导,提高办案人员的质量素质和效率。
  二、从管理学角度看,是调整现有案件模式的有效途径
  (一)变分散为集中
  长期以来,公安机关的案件管理方式,比较分散,办案人员处于自我管理状态,业务工作由办案人员“各自为政”,缺乏统一的管理运作机构,容易造成办案环节的漏洞,案件管理中心的设立,突破传统的案件模式,变分散为集中,从根本上改变互不关联、协调能力低下的局面。案件管理中心统一案件的受理、分配,统一对程序动态监督,统一管理法律文书,统一业务数据录入,了解、知悉案件信息,做到及时处理,并保证了对所有案件办案过程的全方位监控。案件集中管理,更是线性连接递进的办案规律的要求,公安机关办案,是按照治安处罚法、刑法及相关法规,前后承接、内外配合、逐步递进、相互监督的过程,故通过集中管理、统一服务,可以协调各部门关系,加强联系,令其权责明晰,能更好的实现办案权能。
  (二)粗放式向集约式跨越
  办案业务总量的不断攀升,工作程序脱节、重复、久拖不决等事件的发生,暴露了粗放式管理模式的缺陷,粗放式只重视结果,忽视过程;只重视投入,忽视效益,不符合现代公安改革理念,应向集约式跨越。集约式管理模式,是利用案件管理中心这个统一管理信息、资源的平台,达到数据信息共享,节省材料浪费,整合财务资源,提高办案效益,从而改变人少案多局面,实现合理化、科学化配置。
  (三)标准化管理目标
  为了实现案件质量和程序的规范化,案件管理中心有必要对案件质量、办案过程、主体责任、形式要求等方面建立统一标准,使办案人员有章可循,保证办案流程一体化、事务一体化。案件管理的标准化主要包括:案件质量标准化,主要指实体法质量标准,是其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等的适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证据的收集和审查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办案过程标准化,办案过程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的审理方式、审理时间、回避原则等进行办公;主体责任标准化,是指公安机关人员应当在其职权内办案,案件管理中心定期对办案人员进行案件质量考评,对滥用权力、玩忽职守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问责,并实行统一的量化标准,即统一违法犯罪行为的范围、幅度、量刑;形式要求标准化,是指统一法律文书的格式、表述、开具条件等。
  三、从法理学角度看,是具备公安工作特点和诉讼规则的应然要求
  (一)诉讼制度的价值追求:诉讼公正和效率
  公平和效率是现代诉讼中的两大基本价值目标,两者相互依存,相辅相成。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方面,实体公正是最终目标,程序公正是保证其最大限度实现目的的有效途径,而案件的集中管理,统一案件的“进口”与“出口”,加强了对办案流程的动态监督,杜绝了办案人员的暗箱操作,保证案件的程序公正,进而实现诉讼实体公正。另一方面,我们也要重视诉讼效率的效益价值,正如西方法律谚语所言——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案件久拖不立,将使嫌疑人的地位和前途陷入不确定状态,影响其安排自己的生活。在这个意义上,诉讼效率的高低直接决定并影响着人们对诉讼公正的认识。而案件管理中心,统一接待律师和当事人的来访,统一案件信息录入,对不立案情况统一登记,发现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及时通知纠正,其设立有助诉讼效率和公正的目标的实现。   (二)诉讼制度的理论根基:程序监督制约
  在现代诉讼中,流程控制权已上升为与实体审查权同一层次的权力。这说明,程序的重要性已被越来越得到重视,而对程序环节的漏洞与问题,需要更有效的规制。而案件的集中管理,通过统一案件受理登记,统一开具法律文书,对可能出现违反程序或超出审理期限的情况进行及时预警,不立案等情况的进行监督,避免办案环节脱节、被钻漏洞现象的发生,使得公安机关自觉廉政执法,维护公平正义,维护法制统一。
  (三)公安权力制约本质属性的要求:业务与事务相分离
  由于公安机关内部各部门承担不同的具体职责,导致出现一些部门业务量比较大,而某些部门却相对闲置的情况,该情况影响了公安机关人员办案效率与质量,故有必要设立案件管理中心,把业务与事务相分离,让管理中心事务人员承担行政性、事务性的工作,专门业务人员承担专业性公安工作,使其从事务工作中剥离出来,使办案人力资源得到了合理配置,是公安机关公平执法的保障,也是公安机关强化内部监督制约的重要方式。
  (四)法治发展的趋势:办案透明
  办案透明,作为现代法制社会所倡导的公安理念,是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的基本保障,是公安民主化和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公安公开,是实现公安透明的有效途径,特别是程序过程的透明。而案件管理中心公开办理案件信息查询,统计、分析整体综合业务情况及时发布,做到公安透明,高效便民。
  四、从内部管理角度看,是完善公安机关自身建设的必然选择
  (一)加强公安机关自身执法监督
  公安机关作为执法机关,一方面监督公安活动的执行情况,另一方面,要加强自身内部的监督,防止办案权力的滥用。案件管理中心负责对各办案人员办案进行监督控制,排除人为因素,重点对不立案的案件案件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宪法律的正确实施。案件管理中心的设立,是公安机关加强自身执法监督的需要,是保证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需要。
  (二)公正、高效完成办案业务工作
  根据线性连接递进的办案规律,可知公安机关内部各部门是相互配合,相互协调,逐步递进的关系,但是,由于各部门的独立分散管理的模式,造成了环节上的缺口,办案信息不流通,超期不处理等现象。因此,设立案件管理中心,对业务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服务,有利于各部门沟通和协作,进行数据资源分享,节约人力、时间,公正、高效完成工作。
  (三)优化公安队伍建设
  案件集中管理,通过将事务性工作从办案中分离出来,让办案人员集中精力审查案件,进行诉讼监督,专注于案件事实本身,减轻其事务性工作的负担,更好地发挥办案专业性职能。另外,案件管理中心对办案人员的办案质量和业务开展考评,出现问题及时问责,提高了案件的质量,增强了其责任意识,引导了办案人员自觉守法,优化了公安队伍建设。
  (四)提高执法人性化和透明度
  案件管理中心及时向案件被害人、嫌疑人进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接待律师和当事人来访,办理案件信息查询等服务,体现了公安机关的人性化程度和透明度,使得公安机关与外界的联系更加紧密,沟通更加便捷,更好的打造“民生公安”和“阳光公安”工程。
  在依法治国全面推进的背景之下,公安机关设立案件管理中心,是实行受案立案分离改革制度的必然选择,有利于改变目前接处警办案人员即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矛盾局面,从案件的源头确保执法的规范化,确保权利都在法治的轨道运行,加快我国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朝着法治公安建设的目标进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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