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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年3月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预期将对《物权法(草案)》进行最后的审议。这是在去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草案进行第七次审议后。以高赞成票通过的议案。《物权法》属于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基础工程。
8年历程
《物权法》从起草到审议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草案七审七改,创下了中国历史上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最多的记录。也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在中国,目前还有许多人并不十分清楚物权这个概念。其实从法理上讲物权包括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以普通人的朴素理解。就是民间的财产权。说白了就是自己现有的动产、不动产能否以法律的形式得到认可并受到保护,《物权法》就是一部关系到每一个人切身利益的民法典。
从1998年起,我国开始着手《物权法》起草工作。当年3月25—26日,民法起草工作小组讨论了梁慧星教授提出的物权法立法方案(草案)。同时也委托王利明教授起草草案。
1999年10月,梁慧星领导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物权法起草小组完成《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也即“社科院草案。”)。2000年12月,王利明领导的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完成《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也即“人民大学草案”)。2001年底法工委在“社科院草案”与“人民大学草案”的基础上.又完成了一个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发给各地法院征求意见。
2002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要“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一个月之后,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突破性规定,使私有财产权上升为宪法权利。“私产入宪”被认为是物权法制定过程中的重要事件。8月3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修改稿。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举行,物权法草案再次提请审议。“应该广泛听取专家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组织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讨论”、“需要更多相关的法律人士参与”……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物权法草案之际。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如何修改、完善这部法律草案提出了明确意见。10月15日,形成了委员长会议审议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
2005年6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6次会议第三次审议了物权法草案。7月10日。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的决定,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反馈回来上万条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先后多次召开座谈会,认真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9月,吴邦国委员长主持召开座谈会,就物权法草案几个重要问题。听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10月。草案四次审议稿进一步强调要将维护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同时又强调对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
2006年1月。受吴邦国的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盛华仁主持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法学、经济学专家对物权法草案几个重要问题的意见。8月。物权法草案五次审议稿在加大国有资产保护方面作了进一步修改,专门增加了条款,明确了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9月。王兆国、盛华仁再次受吴邦国的委托,召开座谈会。进一步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对物权法草案几个重要问题的意见。针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部门在全国十多个省份进行调研,并就立法中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问题,专门召开了立法论证会。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六审物权法。又对有关条款作出修改。认为草案六审稿准确体现了对基本经济制度的坚持和维护。体现了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和“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的精神。体现了对正确的政治方向的坚持和把握。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七审物权法。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由本次常委会会议决定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集思广益
在物权法的审议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分重视吸纳各方面的意见。在一些重大问题上作了多次条款上的修改。如在物权法草案审议时,许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一段时间以来,国有资产正以各种形式大量流失。在这种情形下。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物权法草案中增加条款,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防止不法之徒侵吞国有资产。作为回应。物权法草案三审稿专门增加条款。规定企业主管人员以无偿转让或低价出售、低价折股等手段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企业主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和集体企业严重亏损、倒闭的。将依照不同情况。追究企业相关主管人员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在草案全文向公众公布征求意见时,反馈回来的上万条意见显示。草案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作出的修改得到多数人的肯定。许多公民还建议进一步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根据各方意见。草案五审稿在加大国有资产保护方面作了进一步修改,并增加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五审时。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又提出。现实生活中.通过企业并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严重。应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草案六审稿据此又对有关条款作出修改,将通过“合并分立”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情形纳入处罚范围。
为了更好地保护广大人民根本利益,草案在修改过程中将有关征收补偿条款进行了具体的细化。2004年3月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实际上,这一原则的落实情况并不乐观。补偿不到位目前仍是征地、拆迁环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许多公民的切身利益受到侵害,甚至不时引发群体性事件。物权法草案原来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自然人、法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应当给予补偿。”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草案三审稿增加了一些条款,细化了相关规定:“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并保证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草案全文公布征求意见时,一些人提出,草案中的“合理补偿”没有确切的标准,在征收、征用的实践中。往往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建议进一步细化有关规定。随后。草案根据各方意见,就这一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目前,草案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并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居民房屋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对一些概念性的问题留给相关单行法律作界定。如“公共利益”具体含义的界定,与土地、房屋的征收、征用和补偿密切相关。物权法草案二审稿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自然人、法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从那时起。是否应该界定“公共利益”的具体含义,一直是物权法制定过程中面临的重大问题。在草案全文公布征求意见时,有许多人提出:草案未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缺乏判断的标准。在实践中容易被滥用,损害公民的利益。因此应对“公共利益”进行必要的定义。审议物权法草案时。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有些地方政府滥用征收权力、侵害农民权益的问题时有发生,应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但另一方面,也有人提出,现实生活中因征收土地侵害公民利益。主要还不是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不清。而是补偿标准过低、补偿不到位的问题。为了对这一问题作出科学的回答。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部门举行了专门的立法论证会。论证会上。多数专家认为物权法难以对公共利益作出具体规定:在不同领域内、不同情形下,公共利益是不同的,情况相当复杂。难以作出具体规定;物权法属于民事法律。而征收属于公权力的行使,不宜在物权法中对各种公共利益作出统一规定。据此,草案五审稿未对“公共利益”问题作具体界定,而是建议由有关单行法律作规定为宜。草案五审时,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然建议界定“公共利益”的含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部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反复研究后表示,关于“公共利益”的具体含义分别由有关法律规定较为切合实际。
原则之争
《物权法(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7稿,除了有技术性方面的难点,还有一个最大的原因就是物权法草案要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予以平等保护。这究竟有无“违宪”?民间与法学界就此展开一场针锋相对的争论。
在这场争论中,诸多经济学家、学者积极参与.其中包括思想理论界头面人物如陈奎元、刘国光、吴敬琏、周瑞金等,到著名非主流学者杨帆、左大培、何新等。众多网民,也纷纷赤膊上阵,各方立场、观点针锋相对,加上各自背后的利益,使得争论硝烟四起。极具思想性、现实性与观赏性。对阵双方从会场上打到报刊上,从报刊上打到网络上,直搅得尘烟四起,令观者惊心动魄。
2005年7月。《物权法(草案)》在社会上公布并广泛征求意见,为普通人提供了直接参与立法过程的机会。8月12日,互联网上出现了一封题为《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的公开信,这封信已经递交到中央某位领导人手中。公开信的执笔者、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巩献田指出,《物权法(草案)》是一部违背了宪法,背离了社会主义方向,是开历史的倒车草案。
他的依据是:物权法草案废除了宪法和民法通则中调整财产关系的最核心条款“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偏重于保护私人财产。实质上妄图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精神和原则取而代之。危害了社会主义的公共利益,这是违宪的行为。《草案》在形式上是平等保护全国每个公民的物权,核心和重点却是在保护极少数人的物权。
他说,物权法有一个性质,只要你实际占有的财富别人提不出相反的证据,这些财富就会得到一视同仁的保护。那么对一些靠非法手段取得第一桶金的私营企业主的财产也进行合法保护,岂不是赦免了他们的“原罪”?
——对于广大劳动者和全国人民来说。公有制和国家财产是他们每个人的物权的最重要的和最根本的基础保障和物质体现。没有国家和集体物权。每个公民的物权就没有实现的可能。目前国有资产流失严重,人民的物权受到了严重侵害。而那些靠侵吞国有资产而富起来的人却拥有了可观的私人财产。对他们的私人财产同样进行法律保护,岂不是助长国有资产继续流失?
——《草案》所体现的基本精神和反映出的根本倾向,必将进一步加速私有化进程,促使两极分化。造成贫富更大的悬殊和社会的严重分化和尖锐对立。在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的情况下讲平等。就是要把乞丐的要饭棍和少数人的汽车、机器平等保护。要把普通居民的住房、危旧房和那些高级别墅一样保护,这样形成的。不是劳动的平等,而是资本的平等,这与资本主义社会有什么区别?
面对巩献田等人“违宪”和“姓资姓社”的诘问。以及其他泛政治化的“指控”。参与《草案》起草的学者回答:草案不仅没有违宪,相反它是在宪法基本原则指导下制定的,对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取得的成果进行确认,并适应和引导进一步的改革开放,完全符合经济发展规律和历史潮流的。草案完全符合宪法精神和改革开放的要求,物权法必须前进,不能倒退。
草案的起草组组长、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江平说。《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要对所有合法财产,不管是国家、集体还是个人的财产,都要进行平等的、“一体化”的保护。基于这样一个指导思想。在《物权法》中没有写进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条文,一是对于国家财产的保护,《宪法》已经做了明确规定,《物权法》只是一个部门法,没有必要去重复《宪法》的规定;二是考虑到,如果把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单独写进《物权法》的话,就有可能引起误解——我们在国家、集体与公民财产之间划了一个等级,国家财产第一位。集体财产第二位,公民个人财产最末位,保护就不平等了。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使得一些国家机关打着国家、集体利益的招牌,任意地非法地侵犯公民个人财产权。这就涉及到农村土地征用问题、农民承包权、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等等。这些重大问题如果不通过《物权法》的规定来加以保护的话。那么我们改革开放的成果是无法巩固的。
马克思说过。商品交换是天生的平等派。只有对所有财产平等保护。商品交换才能进行,市场经济才得以建立。在商品流通领域。国家财产、个人财产要神圣就都神圣。不保护私人财产,就不能很好保护公共财产。反而是平等权的不能真正体现。利益无大小。法律保护无差别。“无恒产者无恒心”,保护私人物权,有利于激发所有人的创业激情。有助于将穷人变为富人。使得国家民族强大。
物权法只是一个部门法,它是民法分则的一编和部分内容而已。不是集民法大成。它调整的也只是财产的分配问题。像贫富分化、国有资产流失等等这类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重大经济问题乃至刑事问题并不能由它来规范。民法只能调整民事部分,其它问题应该由民法之外的法律如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去调整、规范。这是不能混为一谈的。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也撰文称。在物权法的种种争论中。不少人会想当然地以为, 只要是国有财产。就是属于人民大众的,就是需要用最大的力量加以保护的。反之,只要是私有财产,就是属于那些有产阶层自己的。就不能像对待国有财产那样严格保护。殊不知,过去近百年来的实践表明,所谓国有财产。乃是谁也不知道产权属于谁的财产,乃是权势阶层可以巧取豪夺的财产,而且往往是经营得最糟糕的财产。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私有财产得到严格保护的环境下,正由于每个人都可以放心大胆地致富发财,有恒产者有恒心,于是整个社会财富不断增长.就业机会不断增多,所有的人都越来越走向富足。这也是为什么在那些私有财产得到严格保护的社会里,中产阶级的范围不断扩大,国力不断强盛的原因。
违宪派与合宪派各执一词,舌枪唇剑,一时难以达成共识,《物权法》不得不放慢了前进的步伐。
物权法更有利于维护穷人利益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在今年1月26日发表个人意见。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实际上有利于对穷人利益的维护。
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享有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在受到侵害以后,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对公民的基本人权的保护。私有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它与生命权、自由权一起被并称为公民的三大基本权利。一方面,私有财产权是直接关系到公民的生存权的问题,例如,对广大人民群众所享有的私有房产权而言,一旦遭受侵害,就可能影响生存。例如,某些地方官员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进行非法拆迁并且不给予合理补偿,这就使得一些公民的利益受到侵害。在这种情况下,强调平等保护,实际上有利于维护穷人的利益。所以。对广大民众的财产保护而言,物权法不仅关系到其基本财产,而且关系到其生存权。另一方面。财产权关系到公民的人格尊严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首先要平等对待和保障私人财产所有权。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正是为了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根据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也需要对公民的财产权实行平等的保护。
王利明认为,平等保护是对所有民事主体的一体保护。“物权法作为一种调整财产归属和利用关系的基本法律,其基本原则是建立在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的基础之上的。自然人无论贫富、强弱.其财产都应该受到平等对待。”
“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要求。”王利明指出,平等保护就是要保护每一个公民的财产,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尤其是,这种财产不仅仅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动产和不动产,还包括9亿农民所享有的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这些权利都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
“对于劳动法等财产分配法律而言。必须着重对劳动者等弱势群体的保护,但是却不能采取区别对待、杀富济贫的做法,否则就会遏制广大人民群众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田强调说。“私人所有权的平等保护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经济,竞争的结果必然是优胜劣汰,中国经济改革的重要作用就在于破除了平均观念,倡导平等精神,这样才能调动广大公民的积极性。但是,依据法律的性质和功能,物权法与税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财产分配法律不同,物权法是财产的保护法,其任务是对依法进行的财产分配结果予以法律上的确认和保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分配的结果必然不是均等的,会有贫富差异。但是,穷人和富人的合法所得必须予以同等的法律傈护,对于税法等财产分配法律而言,必须考虑个人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平衡。”
终极裁判
针对违宪还是合宪之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梁慧星称,我国物权法草案说不违宪就不违宪,因为一切法律都是由人大制定的,而不是由宪法授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拥有全部国家权力。包括制定与修改宪法的权力。中国第一部宪法、第二部宪法和第三部宪法即现行宪法。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现行宪法的历次修改.也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自己进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拥有的全部国家权力,包括立法权,直接来自人民,而不是来自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质在于,一切国家权力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的行政权和人民法院的司法权、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权,均来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个别法理学教授以物权法草案未在第一条写上“依照宪法”字样为根据。指责物权法草案及其起草者“违反宪法”,是他们自己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的“三权分立”体制弄混淆了。如果最终颁布的物权法第一条真的写上“依照宪法,制定本法”字样。不仅直接抵触和违背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且等于公开承认此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现行法律,包括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专利法、商标法、信托法、海商法、保险法、证券法等,均构成个别法理学教授所谓的“违反宪法”!必将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于尴尬境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徐涤宇对于《物权法(草案)》违法与合法之争表态说。不应该是宪法学者说违宪,然后民法学者立马回应说没有违宪,而是应该有一个最终的裁判者。这个裁判者不是宪法学者也不是民法学者。应该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姚红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委员们都认为物权法是符合宪法的。他解释说。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的保护,这是世界各市场经济国家都奉行的一条基本原则。中国既然搞市场经济,自然也不例外。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物权法规定平等保护是由市场经济的特点决定的。市场经济就要求市场主体享有相同的权利、遵循相同的规则、承担相同的责任。如果说市场主体不平等,那么我们国家的市场经济肯定没法搞。所以。实行平等保护,有助于完善我们国家平等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只有实行平等保护,才能坚持我们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宪法规定,国有经济是主导,公有制经济是主体,非公有制经济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和地位是不同的,按照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在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准入方面,对不同所有制经济也有所区别,对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必须确保国有经济的控制力,这是一方面,这方面主要是通过经济法、刑法、行政法进行调整。这与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并不矛盾。如果国家的财产和私人财产受到同样的侵害,保护不同,我想人民也不会答应。事实上,物权法已经突出对国有财产的保护,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同时针对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的情况作了特别规定。
真正的创新来自异端
在新时期,尤其是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如何看 待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程中的异端问题,如何看待法律、法典的与时俱进问题.中央党校原副校长龚育之说: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要创造出来一些习惯上不认为是马克思、列宁的东西。在持马克思主义传统观点的人看来,有点左道旁门,有点另类,有点异端。而真正的创新。恰恰就是从这里创造出来的。毛泽东思想中就包含着许多大的、甚至被某些马克思主义者认为是异端的创新。毛泽东创造了一条在偏远的农村开辟革命根据地、以农村包围城市、最后夺取城市的新道路。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发展,还是离开了马克思主义的异端?还有,谁能担当中国革命主力军的角色?毛泽东说。中国革命的主力军是农民,中国革命战争实际上是农民战争,中国工人阶级是中国革命的领导力量。但在全国人口中的比重太小。在那种认为不以工人为主力军就不能算是共产党的传统观点看来。这又像是异端。
邓小平也说过异端问题。针对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邓小平说:“这次经济改革的文件好,就是解释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有些是我们老祖宗没有说过的话。有些新话。我看讲清楚了。过去我们不可能写出这样的文件。没有前几年的实践不可能写出这样的文件。写出来,也很不易通过,会被看作异端。”
龚育之认为,有三个东西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在理论上的创造:一个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论,一个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一个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论。三大理论创新,从马克思主义的传统观点看来,也都是异端。需要把这些被视为异端、其实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创造性发展的东西,突出地充分地刻画出来。这才显示出光彩!当然,对异端要作分析。有属于创造性发展的异端,也有自以为创造性发展,其实却属于错误的东西。从头脑发热凭空而来的,在实践中被证明是错误的东西。则不属于创造性发展。
定分止争
中国要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物权法》是最基本的法律之一。因为各种交易中最基本的交易是物权交易。《物权法》的作用就是定分止争。定分是明确划分各种权利的界限,明确公权与私权的界限;止争是规则完善。权利界限清晰。便于权利人行使权利,减少纷争;发生权利冲突、纷争时,便于人民法院依法裁判。消弭纷争。制裁违法行为人。正因为物权法有此二作用,在目前这个历史时期,推出《物权法》意义重大。
最近。经济学博士李维森在报刊上发表的一篇题为《法治。就是政府和人民均守法的政治》的文章中指出,和谐社会。首先是一个法治民主社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制和契约关系变得越来越重要了。西谚有云:“篱笆好,邻居好。”这句西谚的基本涵义是。只有用产权清楚地界定了每个人的权利空间和边界。才能产生一个和谐社会。良序产权制度如何建立?那自然还是要靠法律制度。没有系统周密的法律、法规体系,没有良序运作的司法程序,没有真正工作的契约实施机制。这产权制度的“篱笆”很难建成。没有好的“篱笆”。邻居都做不好,焉能有和谐社会!
我国制定物权法。就是要建立一个良序产权制度。而在制定的过程中必然要协调各方面的意见,兼顾各方面的利益,其难度之大,操作过程之复杂。可想而知。物权法草案所反映出的争论范围之广,以及参与人数之多。不仅对物权法草案自身的完善具有相当意义,并且对社会民主政治的推进同时也有着深远的社会影响。
从这场争论内容来看。反对物权法的学者的论据并没有在理论上站得住脚.但是这些观点的产生是有关改革问题的第三次大讨论中的一部分。物权法中的许多内容都反映出我国立法的一项重大变化——即从追求国家本位向个人本位的转变,这是历史的进步。
在现代民主制度下。立法机关已不仅仅是一个表决机关。更应该是一个沟通民意、整合民意的机关。如何使改革开放以来所形成的不同利益群体和谐相处,而不是草率从事。使这些矛盾和冲突更加表面化和激化。恰恰是通过立法所应该达到的目的。随着社会改革的深入.法制与人民生活的关系日益密切。无论立法还是司法。都不再仅仅为立法者和法官所独享,法律也不再仅仅是法学家关在书斋中的东西,它们正在成为与人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事务。如何使立法的专业化和公众参与有机结合起来,如何使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和司法的民主性有机结合起来,将成为今后我国法制发展所面临的重要问题。
(责编:金锋)
8年历程
《物权法》从起草到审议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草案七审七改,创下了中国历史上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最多的记录。也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在中国,目前还有许多人并不十分清楚物权这个概念。其实从法理上讲物权包括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以普通人的朴素理解。就是民间的财产权。说白了就是自己现有的动产、不动产能否以法律的形式得到认可并受到保护,《物权法》就是一部关系到每一个人切身利益的民法典。
从1998年起,我国开始着手《物权法》起草工作。当年3月25—26日,民法起草工作小组讨论了梁慧星教授提出的物权法立法方案(草案)。同时也委托王利明教授起草草案。
1999年10月,梁慧星领导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物权法起草小组完成《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也即“社科院草案。”)。2000年12月,王利明领导的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完成《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也即“人民大学草案”)。2001年底法工委在“社科院草案”与“人民大学草案”的基础上.又完成了一个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发给各地法院征求意见。
2002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要“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一个月之后,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突破性规定,使私有财产权上升为宪法权利。“私产入宪”被认为是物权法制定过程中的重要事件。8月3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修改稿。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举行,物权法草案再次提请审议。“应该广泛听取专家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组织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讨论”、“需要更多相关的法律人士参与”……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物权法草案之际。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如何修改、完善这部法律草案提出了明确意见。10月15日,形成了委员长会议审议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
2005年6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6次会议第三次审议了物权法草案。7月10日。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的决定,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反馈回来上万条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先后多次召开座谈会,认真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9月,吴邦国委员长主持召开座谈会,就物权法草案几个重要问题。听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10月。草案四次审议稿进一步强调要将维护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同时又强调对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
2006年1月。受吴邦国的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盛华仁主持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法学、经济学专家对物权法草案几个重要问题的意见。8月。物权法草案五次审议稿在加大国有资产保护方面作了进一步修改,专门增加了条款,明确了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9月。王兆国、盛华仁再次受吴邦国的委托,召开座谈会。进一步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对物权法草案几个重要问题的意见。针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部门在全国十多个省份进行调研,并就立法中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问题,专门召开了立法论证会。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六审物权法。又对有关条款作出修改。认为草案六审稿准确体现了对基本经济制度的坚持和维护。体现了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和“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的精神。体现了对正确的政治方向的坚持和把握。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七审物权法。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由本次常委会会议决定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集思广益
在物权法的审议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分重视吸纳各方面的意见。在一些重大问题上作了多次条款上的修改。如在物权法草案审议时,许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一段时间以来,国有资产正以各种形式大量流失。在这种情形下。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物权法草案中增加条款,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防止不法之徒侵吞国有资产。作为回应。物权法草案三审稿专门增加条款。规定企业主管人员以无偿转让或低价出售、低价折股等手段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企业主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和集体企业严重亏损、倒闭的。将依照不同情况。追究企业相关主管人员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在草案全文向公众公布征求意见时,反馈回来的上万条意见显示。草案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作出的修改得到多数人的肯定。许多公民还建议进一步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根据各方意见。草案五审稿在加大国有资产保护方面作了进一步修改,并增加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五审时。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又提出。现实生活中.通过企业并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严重。应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草案六审稿据此又对有关条款作出修改,将通过“合并分立”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情形纳入处罚范围。
为了更好地保护广大人民根本利益,草案在修改过程中将有关征收补偿条款进行了具体的细化。2004年3月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实际上,这一原则的落实情况并不乐观。补偿不到位目前仍是征地、拆迁环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许多公民的切身利益受到侵害,甚至不时引发群体性事件。物权法草案原来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自然人、法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应当给予补偿。”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草案三审稿增加了一些条款,细化了相关规定:“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并保证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草案全文公布征求意见时,一些人提出,草案中的“合理补偿”没有确切的标准,在征收、征用的实践中。往往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建议进一步细化有关规定。随后。草案根据各方意见,就这一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目前,草案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并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居民房屋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对一些概念性的问题留给相关单行法律作界定。如“公共利益”具体含义的界定,与土地、房屋的征收、征用和补偿密切相关。物权法草案二审稿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自然人、法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从那时起。是否应该界定“公共利益”的具体含义,一直是物权法制定过程中面临的重大问题。在草案全文公布征求意见时,有许多人提出:草案未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缺乏判断的标准。在实践中容易被滥用,损害公民的利益。因此应对“公共利益”进行必要的定义。审议物权法草案时。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有些地方政府滥用征收权力、侵害农民权益的问题时有发生,应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但另一方面,也有人提出,现实生活中因征收土地侵害公民利益。主要还不是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不清。而是补偿标准过低、补偿不到位的问题。为了对这一问题作出科学的回答。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部门举行了专门的立法论证会。论证会上。多数专家认为物权法难以对公共利益作出具体规定:在不同领域内、不同情形下,公共利益是不同的,情况相当复杂。难以作出具体规定;物权法属于民事法律。而征收属于公权力的行使,不宜在物权法中对各种公共利益作出统一规定。据此,草案五审稿未对“公共利益”问题作具体界定,而是建议由有关单行法律作规定为宜。草案五审时,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然建议界定“公共利益”的含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部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反复研究后表示,关于“公共利益”的具体含义分别由有关法律规定较为切合实际。
原则之争
《物权法(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7稿,除了有技术性方面的难点,还有一个最大的原因就是物权法草案要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予以平等保护。这究竟有无“违宪”?民间与法学界就此展开一场针锋相对的争论。
在这场争论中,诸多经济学家、学者积极参与.其中包括思想理论界头面人物如陈奎元、刘国光、吴敬琏、周瑞金等,到著名非主流学者杨帆、左大培、何新等。众多网民,也纷纷赤膊上阵,各方立场、观点针锋相对,加上各自背后的利益,使得争论硝烟四起。极具思想性、现实性与观赏性。对阵双方从会场上打到报刊上,从报刊上打到网络上,直搅得尘烟四起,令观者惊心动魄。
2005年7月。《物权法(草案)》在社会上公布并广泛征求意见,为普通人提供了直接参与立法过程的机会。8月12日,互联网上出现了一封题为《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的公开信,这封信已经递交到中央某位领导人手中。公开信的执笔者、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巩献田指出,《物权法(草案)》是一部违背了宪法,背离了社会主义方向,是开历史的倒车草案。
他的依据是:物权法草案废除了宪法和民法通则中调整财产关系的最核心条款“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偏重于保护私人财产。实质上妄图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精神和原则取而代之。危害了社会主义的公共利益,这是违宪的行为。《草案》在形式上是平等保护全国每个公民的物权,核心和重点却是在保护极少数人的物权。
他说,物权法有一个性质,只要你实际占有的财富别人提不出相反的证据,这些财富就会得到一视同仁的保护。那么对一些靠非法手段取得第一桶金的私营企业主的财产也进行合法保护,岂不是赦免了他们的“原罪”?
——对于广大劳动者和全国人民来说。公有制和国家财产是他们每个人的物权的最重要的和最根本的基础保障和物质体现。没有国家和集体物权。每个公民的物权就没有实现的可能。目前国有资产流失严重,人民的物权受到了严重侵害。而那些靠侵吞国有资产而富起来的人却拥有了可观的私人财产。对他们的私人财产同样进行法律保护,岂不是助长国有资产继续流失?
——《草案》所体现的基本精神和反映出的根本倾向,必将进一步加速私有化进程,促使两极分化。造成贫富更大的悬殊和社会的严重分化和尖锐对立。在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的情况下讲平等。就是要把乞丐的要饭棍和少数人的汽车、机器平等保护。要把普通居民的住房、危旧房和那些高级别墅一样保护,这样形成的。不是劳动的平等,而是资本的平等,这与资本主义社会有什么区别?
面对巩献田等人“违宪”和“姓资姓社”的诘问。以及其他泛政治化的“指控”。参与《草案》起草的学者回答:草案不仅没有违宪,相反它是在宪法基本原则指导下制定的,对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取得的成果进行确认,并适应和引导进一步的改革开放,完全符合经济发展规律和历史潮流的。草案完全符合宪法精神和改革开放的要求,物权法必须前进,不能倒退。
草案的起草组组长、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江平说。《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要对所有合法财产,不管是国家、集体还是个人的财产,都要进行平等的、“一体化”的保护。基于这样一个指导思想。在《物权法》中没有写进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条文,一是对于国家财产的保护,《宪法》已经做了明确规定,《物权法》只是一个部门法,没有必要去重复《宪法》的规定;二是考虑到,如果把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单独写进《物权法》的话,就有可能引起误解——我们在国家、集体与公民财产之间划了一个等级,国家财产第一位。集体财产第二位,公民个人财产最末位,保护就不平等了。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使得一些国家机关打着国家、集体利益的招牌,任意地非法地侵犯公民个人财产权。这就涉及到农村土地征用问题、农民承包权、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等等。这些重大问题如果不通过《物权法》的规定来加以保护的话。那么我们改革开放的成果是无法巩固的。
马克思说过。商品交换是天生的平等派。只有对所有财产平等保护。商品交换才能进行,市场经济才得以建立。在商品流通领域。国家财产、个人财产要神圣就都神圣。不保护私人财产,就不能很好保护公共财产。反而是平等权的不能真正体现。利益无大小。法律保护无差别。“无恒产者无恒心”,保护私人物权,有利于激发所有人的创业激情。有助于将穷人变为富人。使得国家民族强大。
物权法只是一个部门法,它是民法分则的一编和部分内容而已。不是集民法大成。它调整的也只是财产的分配问题。像贫富分化、国有资产流失等等这类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重大经济问题乃至刑事问题并不能由它来规范。民法只能调整民事部分,其它问题应该由民法之外的法律如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去调整、规范。这是不能混为一谈的。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也撰文称。在物权法的种种争论中。不少人会想当然地以为, 只要是国有财产。就是属于人民大众的,就是需要用最大的力量加以保护的。反之,只要是私有财产,就是属于那些有产阶层自己的。就不能像对待国有财产那样严格保护。殊不知,过去近百年来的实践表明,所谓国有财产。乃是谁也不知道产权属于谁的财产,乃是权势阶层可以巧取豪夺的财产,而且往往是经营得最糟糕的财产。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私有财产得到严格保护的环境下,正由于每个人都可以放心大胆地致富发财,有恒产者有恒心,于是整个社会财富不断增长.就业机会不断增多,所有的人都越来越走向富足。这也是为什么在那些私有财产得到严格保护的社会里,中产阶级的范围不断扩大,国力不断强盛的原因。
违宪派与合宪派各执一词,舌枪唇剑,一时难以达成共识,《物权法》不得不放慢了前进的步伐。
物权法更有利于维护穷人利益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在今年1月26日发表个人意见。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实际上有利于对穷人利益的维护。
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享有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在受到侵害以后,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对公民的基本人权的保护。私有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它与生命权、自由权一起被并称为公民的三大基本权利。一方面,私有财产权是直接关系到公民的生存权的问题,例如,对广大人民群众所享有的私有房产权而言,一旦遭受侵害,就可能影响生存。例如,某些地方官员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进行非法拆迁并且不给予合理补偿,这就使得一些公民的利益受到侵害。在这种情况下,强调平等保护,实际上有利于维护穷人的利益。所以。对广大民众的财产保护而言,物权法不仅关系到其基本财产,而且关系到其生存权。另一方面。财产权关系到公民的人格尊严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首先要平等对待和保障私人财产所有权。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正是为了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根据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也需要对公民的财产权实行平等的保护。
王利明认为,平等保护是对所有民事主体的一体保护。“物权法作为一种调整财产归属和利用关系的基本法律,其基本原则是建立在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的基础之上的。自然人无论贫富、强弱.其财产都应该受到平等对待。”
“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要求。”王利明指出,平等保护就是要保护每一个公民的财产,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尤其是,这种财产不仅仅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动产和不动产,还包括9亿农民所享有的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这些权利都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
“对于劳动法等财产分配法律而言。必须着重对劳动者等弱势群体的保护,但是却不能采取区别对待、杀富济贫的做法,否则就会遏制广大人民群众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田强调说。“私人所有权的平等保护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经济,竞争的结果必然是优胜劣汰,中国经济改革的重要作用就在于破除了平均观念,倡导平等精神,这样才能调动广大公民的积极性。但是,依据法律的性质和功能,物权法与税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财产分配法律不同,物权法是财产的保护法,其任务是对依法进行的财产分配结果予以法律上的确认和保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分配的结果必然不是均等的,会有贫富差异。但是,穷人和富人的合法所得必须予以同等的法律傈护,对于税法等财产分配法律而言,必须考虑个人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平衡。”
终极裁判
针对违宪还是合宪之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梁慧星称,我国物权法草案说不违宪就不违宪,因为一切法律都是由人大制定的,而不是由宪法授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拥有全部国家权力。包括制定与修改宪法的权力。中国第一部宪法、第二部宪法和第三部宪法即现行宪法。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现行宪法的历次修改.也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自己进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拥有的全部国家权力,包括立法权,直接来自人民,而不是来自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质在于,一切国家权力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的行政权和人民法院的司法权、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权,均来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个别法理学教授以物权法草案未在第一条写上“依照宪法”字样为根据。指责物权法草案及其起草者“违反宪法”,是他们自己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的“三权分立”体制弄混淆了。如果最终颁布的物权法第一条真的写上“依照宪法,制定本法”字样。不仅直接抵触和违背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且等于公开承认此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现行法律,包括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专利法、商标法、信托法、海商法、保险法、证券法等,均构成个别法理学教授所谓的“违反宪法”!必将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于尴尬境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徐涤宇对于《物权法(草案)》违法与合法之争表态说。不应该是宪法学者说违宪,然后民法学者立马回应说没有违宪,而是应该有一个最终的裁判者。这个裁判者不是宪法学者也不是民法学者。应该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姚红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委员们都认为物权法是符合宪法的。他解释说。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的保护,这是世界各市场经济国家都奉行的一条基本原则。中国既然搞市场经济,自然也不例外。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物权法规定平等保护是由市场经济的特点决定的。市场经济就要求市场主体享有相同的权利、遵循相同的规则、承担相同的责任。如果说市场主体不平等,那么我们国家的市场经济肯定没法搞。所以。实行平等保护,有助于完善我们国家平等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只有实行平等保护,才能坚持我们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宪法规定,国有经济是主导,公有制经济是主体,非公有制经济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和地位是不同的,按照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在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准入方面,对不同所有制经济也有所区别,对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必须确保国有经济的控制力,这是一方面,这方面主要是通过经济法、刑法、行政法进行调整。这与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并不矛盾。如果国家的财产和私人财产受到同样的侵害,保护不同,我想人民也不会答应。事实上,物权法已经突出对国有财产的保护,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同时针对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的情况作了特别规定。
真正的创新来自异端
在新时期,尤其是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如何看 待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程中的异端问题,如何看待法律、法典的与时俱进问题.中央党校原副校长龚育之说: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要创造出来一些习惯上不认为是马克思、列宁的东西。在持马克思主义传统观点的人看来,有点左道旁门,有点另类,有点异端。而真正的创新。恰恰就是从这里创造出来的。毛泽东思想中就包含着许多大的、甚至被某些马克思主义者认为是异端的创新。毛泽东创造了一条在偏远的农村开辟革命根据地、以农村包围城市、最后夺取城市的新道路。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发展,还是离开了马克思主义的异端?还有,谁能担当中国革命主力军的角色?毛泽东说。中国革命的主力军是农民,中国革命战争实际上是农民战争,中国工人阶级是中国革命的领导力量。但在全国人口中的比重太小。在那种认为不以工人为主力军就不能算是共产党的传统观点看来。这又像是异端。
邓小平也说过异端问题。针对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邓小平说:“这次经济改革的文件好,就是解释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有些是我们老祖宗没有说过的话。有些新话。我看讲清楚了。过去我们不可能写出这样的文件。没有前几年的实践不可能写出这样的文件。写出来,也很不易通过,会被看作异端。”
龚育之认为,有三个东西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在理论上的创造:一个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论,一个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一个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论。三大理论创新,从马克思主义的传统观点看来,也都是异端。需要把这些被视为异端、其实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创造性发展的东西,突出地充分地刻画出来。这才显示出光彩!当然,对异端要作分析。有属于创造性发展的异端,也有自以为创造性发展,其实却属于错误的东西。从头脑发热凭空而来的,在实践中被证明是错误的东西。则不属于创造性发展。
定分止争
中国要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物权法》是最基本的法律之一。因为各种交易中最基本的交易是物权交易。《物权法》的作用就是定分止争。定分是明确划分各种权利的界限,明确公权与私权的界限;止争是规则完善。权利界限清晰。便于权利人行使权利,减少纷争;发生权利冲突、纷争时,便于人民法院依法裁判。消弭纷争。制裁违法行为人。正因为物权法有此二作用,在目前这个历史时期,推出《物权法》意义重大。
最近。经济学博士李维森在报刊上发表的一篇题为《法治。就是政府和人民均守法的政治》的文章中指出,和谐社会。首先是一个法治民主社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制和契约关系变得越来越重要了。西谚有云:“篱笆好,邻居好。”这句西谚的基本涵义是。只有用产权清楚地界定了每个人的权利空间和边界。才能产生一个和谐社会。良序产权制度如何建立?那自然还是要靠法律制度。没有系统周密的法律、法规体系,没有良序运作的司法程序,没有真正工作的契约实施机制。这产权制度的“篱笆”很难建成。没有好的“篱笆”。邻居都做不好,焉能有和谐社会!
我国制定物权法。就是要建立一个良序产权制度。而在制定的过程中必然要协调各方面的意见,兼顾各方面的利益,其难度之大,操作过程之复杂。可想而知。物权法草案所反映出的争论范围之广,以及参与人数之多。不仅对物权法草案自身的完善具有相当意义,并且对社会民主政治的推进同时也有着深远的社会影响。
从这场争论内容来看。反对物权法的学者的论据并没有在理论上站得住脚.但是这些观点的产生是有关改革问题的第三次大讨论中的一部分。物权法中的许多内容都反映出我国立法的一项重大变化——即从追求国家本位向个人本位的转变,这是历史的进步。
在现代民主制度下。立法机关已不仅仅是一个表决机关。更应该是一个沟通民意、整合民意的机关。如何使改革开放以来所形成的不同利益群体和谐相处,而不是草率从事。使这些矛盾和冲突更加表面化和激化。恰恰是通过立法所应该达到的目的。随着社会改革的深入.法制与人民生活的关系日益密切。无论立法还是司法。都不再仅仅为立法者和法官所独享,法律也不再仅仅是法学家关在书斋中的东西,它们正在成为与人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事务。如何使立法的专业化和公众参与有机结合起来,如何使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和司法的民主性有机结合起来,将成为今后我国法制发展所面临的重要问题。
(责编: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