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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诉天盈九州案,两审法院对涉案体育赛事直播节目法律性质的不同观点引起了知识产权界较大争议。在公用信号制作标准、观众需求等客观因素的限制下,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独创性难以达到电影作品的要求,不属于电影作品应属于录像制品。同时,通过增设录像制作者转播权,可使得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制作主体获得完整的录像制作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