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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我国目前有关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规定并未恪守这一原则,立法散乱,不够协调统一。我国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立法完善应坚持"不以行为违法"为前提,不以"过错"为要件的基本理念,同时严格免责事由的规定。为保障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落实,还应借鉴国外"干扰妨碍"、"忍受限度"理论等优秀立法成果,同时配套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及社会基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