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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中的行政先行处理程序体现了对行政权的尊重,虽然这项制度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但可以通过完善立法来弥补现有的不足,切不可因噎废食而彻底否定这项被许多国家立法所采用并取得良好效果的制度.具体而言,我国<国家赔偿法>要明确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先行处理为必经程序的基础上,具体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行政争议时所应遵循的程序性规则,以增强其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