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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通过对一起事故报道中的媒体之失的种种原因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并非是对交通事故处理提出疑义,而是提醒新闻媒体,关注弱势群体,更需尊重客观事实。
[关键词]酒后驾驶整治 交通事故 弱势群体
2010年7月10日,酒后驾驶整治的全国统一行动在全国范围内拉开序幕,一批酒驾者被曝光。说起酒驾,人们不禁又想起轰动全国的成都孙伟铭案和杭州青年飚车撞飞大学生的交通事故。几乎是同时,在安徽省合肥市市区发生了一起货车与电动自行车相撞的事故,同样在当地引起了广泛而又强烈的关注。舆论的反应,与杭州飚车案颇有些相似,不过,推动舆论走向的,不是网络,而是传统的媒体——报纸。
2009年5月13日下午,在该市的长江东路与铜陵北路路口,一辆大货车在行驶到路口遇到红灯,停车时将同方向行驶的一辆电动自行车压在车轮下,当时,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是一名男子,后座上带着一名妇女是他的姐姐,妇女怀中还抱着一名一岁的幼儿。在车祸发生的一刹那间,妇女将怀中的幼儿抛向路边,自己在被压在车轮之下,身受重伤,而幼儿事后经检查,只受了点皮外伤。
当天,当地多家媒体报道了这起交通事故,同時不吝溢美之词给予了那位母亲——程美云。称之为史上最美的母亲,伟大的母亲等等。随后的十几天里,多家媒体继续跟踪报道,包括病人的伤势、家境。诸如伟大的母亲,美丽的母亲等标题及内容占据了各个媒体的版面。
毫无疑问,这些赞美都是合适的。在事故发生的那一瞬间,程美云所作的选择是伟大的,展示给人们的也是母性的光辉,媒体也将公众的情绪渐渐地推到一个他们期望的高度。不过从媒体本身的角度看,广泛深入的报道并没有掩盖媒体集体报道之失,因为,舆论后来没有冷静下来,作更进一步的理性思考。也就是,谁该为这起事故负责,人们应该从这起事故中汲取什么教训,而这些本应该成为此次报道的核心价值之一。
事故刚出,交警鉴定没有出来。但是,在当时的情境下,当地部分媒体自然而然地想到,事故中的表面强势一方——货车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事故发生。根据媒体报道:“据一名姓李的大爷告诉记者,当时大货车和电动车都是同向沿铜陵路向南行驶,骑电动车男子带着一名女子和孩子骑在大货车前面靠路边行驶。而大货车司机从后面追上后,并不断的向旁边靠拢,结果将三人轧入了车轮之下。‘似乎车祸发生,司机师傅并没有意识到,还在注意前面的红灯,等开了7、8米后,见附近群众都在叫喊,才停下车,发现有人被轧到了。’”还有媒体援引目击者的话说,货车司机下车后,“对伤者说:‘对不起,我没有刹车’”,并由此提出猜测,货车刹车有问题。两段引语虽然没有得到证实,但这样的表述具有很强的引导性。后来的报道也沿续了这样的思路。
不过,十多天过去了,交警并没有出具对货车司机不利的鉴定,交警没出鉴定,媒体却没有就此歇手,他们对除幼儿之外的伤者进行了详细的采访,各方报道的重点仍然是母亲的伟大,以及家人、朋友、伤情、费用等方面的详细信息和前后故事。当然,这本身也是新闻报道不错的题材。需要注意的是自始自终没有货车司机的只言片语。
但是,事故责任呢,在这起事故中,深受伤害的程美云有没有一定的责任呢?这个问题不说清楚,事件的真相容易被模糊,媒体就不能保证它的公信力,仅管媒体始终以关注弱势群体为已任。在新闻选题方面,我们也丢了一个很好的题材。从文字和照片上看,电动自行车和大货车都是同方向行驶在机动车道上。按照相关规定:一、电动车在混合车道应靠边行驶。二、2007年5月1号实施的《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更以法规的形式作了明确的规定,基中第二十五条规定,电动自行车准予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根据这些规定结合当时的情况,我们可以看到,第一、电动自行车没有靠边行驶,发生事故时,货车离路边足有一米的距离。第二、电动自行车上坐着两个成年人外加一个一岁的孩子,这是程美云对自己和他人都不负责任的行为。程美云与其弟两个成人,带着一个幼儿搭乘电动自行车,作为一个有完全意识能力的成年人,当她坐上车之前,就应该意识到危险的存在,也应该能意识到危险可能发生在孩子身上,同时,也是对机动车驾驶人负责。
自从电动自行车大规模进入城市后,很多城市为规范电动自行车进行过一次次的集中整治,对电动自行车违章引发的事故的报道更是屡见不鲜。所以,在对伟大母亲极尽褒扬之时,也要看到程美云作为一个普通的市民,在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上尚有欠缺之处,作为普通市民中的一员,在如何树立安全意识上,与一般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程美云作为普通市民的一个代表,正是平时没有做到充分的注意,对安全和规则的忽视,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可以说,在事故中发生的那一瞬间的壮举,不能掩盖她公共规则意识的欠缺,也就是说,她在带孩子上车时,没有做到伟大,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也使自己陷入悲惨的境地——截肢,巨额的医疗费。
有了这些现场资料和背景后,笔者认为,媒体在后续的报道中,完全可以将这些现场资料和背景纳入视线,进行详细的解析,在对事故进行报道后,可将话锋偏转更为合适,应该对这起事故进行剖析,对交通管理中的方方面面进行分析报道,在对货车司机的责任进行理性地确定同时,以血的事实告诫非机动车驾驶人也要按章行事,不仅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这种转变,从新闻业务角度来看,也应该成为拓展选题的常规之举。
2009年5月25号,交警下达事故责任认定认为,货车的刹车没有任何问题,但货车司机负全责。不过理由有些耐人寻味,认定书认为货车司机在行驶过程中,没有充分注意(遇到红还在注意前面的红灯,等开了7、8米后,见附近群众都在叫喊,才停下车,发现有人被轧到了),没有做到安全文明驾驶。从整个事件过程来看,很难说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没有受到舆论的影响。
就在媒体广泛报道程美云事迹的时候,5月23日,另一则消息没有引起人们太多的的注意,合肥市交警部门公布,2009年1到4月份,助力车,电动自行车事故25起,造成4人死亡,27人受伤,其中不乏助力车,电动自行车违章造成的案例。对于道路上的这些弱势群体的受伤,我们当然应该给予同情,但是,我们媒体更应当尊重客观事实,高度关注悲剧发生的原因。
责编:姚少宝
[关键词]酒后驾驶整治 交通事故 弱势群体
2010年7月10日,酒后驾驶整治的全国统一行动在全国范围内拉开序幕,一批酒驾者被曝光。说起酒驾,人们不禁又想起轰动全国的成都孙伟铭案和杭州青年飚车撞飞大学生的交通事故。几乎是同时,在安徽省合肥市市区发生了一起货车与电动自行车相撞的事故,同样在当地引起了广泛而又强烈的关注。舆论的反应,与杭州飚车案颇有些相似,不过,推动舆论走向的,不是网络,而是传统的媒体——报纸。
2009年5月13日下午,在该市的长江东路与铜陵北路路口,一辆大货车在行驶到路口遇到红灯,停车时将同方向行驶的一辆电动自行车压在车轮下,当时,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是一名男子,后座上带着一名妇女是他的姐姐,妇女怀中还抱着一名一岁的幼儿。在车祸发生的一刹那间,妇女将怀中的幼儿抛向路边,自己在被压在车轮之下,身受重伤,而幼儿事后经检查,只受了点皮外伤。
当天,当地多家媒体报道了这起交通事故,同時不吝溢美之词给予了那位母亲——程美云。称之为史上最美的母亲,伟大的母亲等等。随后的十几天里,多家媒体继续跟踪报道,包括病人的伤势、家境。诸如伟大的母亲,美丽的母亲等标题及内容占据了各个媒体的版面。
毫无疑问,这些赞美都是合适的。在事故发生的那一瞬间,程美云所作的选择是伟大的,展示给人们的也是母性的光辉,媒体也将公众的情绪渐渐地推到一个他们期望的高度。不过从媒体本身的角度看,广泛深入的报道并没有掩盖媒体集体报道之失,因为,舆论后来没有冷静下来,作更进一步的理性思考。也就是,谁该为这起事故负责,人们应该从这起事故中汲取什么教训,而这些本应该成为此次报道的核心价值之一。
事故刚出,交警鉴定没有出来。但是,在当时的情境下,当地部分媒体自然而然地想到,事故中的表面强势一方——货车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事故发生。根据媒体报道:“据一名姓李的大爷告诉记者,当时大货车和电动车都是同向沿铜陵路向南行驶,骑电动车男子带着一名女子和孩子骑在大货车前面靠路边行驶。而大货车司机从后面追上后,并不断的向旁边靠拢,结果将三人轧入了车轮之下。‘似乎车祸发生,司机师傅并没有意识到,还在注意前面的红灯,等开了7、8米后,见附近群众都在叫喊,才停下车,发现有人被轧到了。’”还有媒体援引目击者的话说,货车司机下车后,“对伤者说:‘对不起,我没有刹车’”,并由此提出猜测,货车刹车有问题。两段引语虽然没有得到证实,但这样的表述具有很强的引导性。后来的报道也沿续了这样的思路。
不过,十多天过去了,交警并没有出具对货车司机不利的鉴定,交警没出鉴定,媒体却没有就此歇手,他们对除幼儿之外的伤者进行了详细的采访,各方报道的重点仍然是母亲的伟大,以及家人、朋友、伤情、费用等方面的详细信息和前后故事。当然,这本身也是新闻报道不错的题材。需要注意的是自始自终没有货车司机的只言片语。
但是,事故责任呢,在这起事故中,深受伤害的程美云有没有一定的责任呢?这个问题不说清楚,事件的真相容易被模糊,媒体就不能保证它的公信力,仅管媒体始终以关注弱势群体为已任。在新闻选题方面,我们也丢了一个很好的题材。从文字和照片上看,电动自行车和大货车都是同方向行驶在机动车道上。按照相关规定:一、电动车在混合车道应靠边行驶。二、2007年5月1号实施的《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更以法规的形式作了明确的规定,基中第二十五条规定,电动自行车准予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根据这些规定结合当时的情况,我们可以看到,第一、电动自行车没有靠边行驶,发生事故时,货车离路边足有一米的距离。第二、电动自行车上坐着两个成年人外加一个一岁的孩子,这是程美云对自己和他人都不负责任的行为。程美云与其弟两个成人,带着一个幼儿搭乘电动自行车,作为一个有完全意识能力的成年人,当她坐上车之前,就应该意识到危险的存在,也应该能意识到危险可能发生在孩子身上,同时,也是对机动车驾驶人负责。
自从电动自行车大规模进入城市后,很多城市为规范电动自行车进行过一次次的集中整治,对电动自行车违章引发的事故的报道更是屡见不鲜。所以,在对伟大母亲极尽褒扬之时,也要看到程美云作为一个普通的市民,在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上尚有欠缺之处,作为普通市民中的一员,在如何树立安全意识上,与一般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程美云作为普通市民的一个代表,正是平时没有做到充分的注意,对安全和规则的忽视,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可以说,在事故中发生的那一瞬间的壮举,不能掩盖她公共规则意识的欠缺,也就是说,她在带孩子上车时,没有做到伟大,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也使自己陷入悲惨的境地——截肢,巨额的医疗费。
有了这些现场资料和背景后,笔者认为,媒体在后续的报道中,完全可以将这些现场资料和背景纳入视线,进行详细的解析,在对事故进行报道后,可将话锋偏转更为合适,应该对这起事故进行剖析,对交通管理中的方方面面进行分析报道,在对货车司机的责任进行理性地确定同时,以血的事实告诫非机动车驾驶人也要按章行事,不仅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这种转变,从新闻业务角度来看,也应该成为拓展选题的常规之举。
2009年5月25号,交警下达事故责任认定认为,货车的刹车没有任何问题,但货车司机负全责。不过理由有些耐人寻味,认定书认为货车司机在行驶过程中,没有充分注意(遇到红还在注意前面的红灯,等开了7、8米后,见附近群众都在叫喊,才停下车,发现有人被轧到了),没有做到安全文明驾驶。从整个事件过程来看,很难说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没有受到舆论的影响。
就在媒体广泛报道程美云事迹的时候,5月23日,另一则消息没有引起人们太多的的注意,合肥市交警部门公布,2009年1到4月份,助力车,电动自行车事故25起,造成4人死亡,27人受伤,其中不乏助力车,电动自行车违章造成的案例。对于道路上的这些弱势群体的受伤,我们当然应该给予同情,但是,我们媒体更应当尊重客观事实,高度关注悲剧发生的原因。
责编:姚少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