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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难推理与假言选言推理这两个概念之间,既不是逻辑学界多数人所认定的种属关系,更不是少数人所坚持的同一关系,而是一种“体”与“用”的关系:即假言选言推理是“体”,是逻辑上的普遍形式;而二难推理则是“用”,是假言选言推理这一“逻辑上的普遍形式”在论辩场合的具体运用。换句话说,二难推理是由两个假言前提和一个二肢选言前提组成的假言推理的一种最常见的运用形态,而决不是推理形式。故任何时候,形式逻辑都不应围绕“二难推理”正面展开。据此,国内现行逻辑教材尚有重新审视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