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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于建筑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一些投标单位为了在竞争中生存,不惜以低价中标,这种行为会给建筑市场带来很大冲击。这就需要我们正确认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规范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操作程序。
[关键词]竞争;投标;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由于目前建筑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一些投标单位为了在竞争中生存,不惜余力压低报价甚至将报价降到与企业自身实力不相符的水平,以便取得低价中标,这种不合理的低价中标,会给建筑市场带来很大冲击。这就需要我们正确认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规范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操作程序。
1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含义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实质上是在保证不低于成本的基础上的低价中标。这种方法与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具有因果关系的。判断投标报价的合理性不仅要看其投标报价的总价是否合理,而且更重要的是对总价内各个子项的分项报价进行合理性分析。这样,既能够保证工程造价的有效降低,也能够确保建筑工程的保质保量完成。
对于不低于成本价,可理解为:(1)企业投标时的自主报价可以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价,即通过概预算定额编制出的标底价格;(2)企业在投标报价时不应低于个别成本价,即不可以低于企业定额确定的价格。可见,合理低价要求企业在投标竞标时的低价不是盲目压价。这种合理的、不低于成本的低价只能以企业定额为依据才能真正具体反映出来。因为概预算定额反映的是社会平均水平,而企业定额反映的是企业自身水平。社会平均成本价与企业个别成本价的差额是企业提高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的结果。显然,企业定额不仅是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真正具有可操作性的关键,而且也是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使投标报价不低于企业成本价的关键。同时,企业只有依据企业定额和自身的特点、优势及工程实际情况,才能在工程量清单报价过程中作出合理的、具有竞争性的投标方案。
2 实施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必要性
2.1有利于节省投资、保证投资效益。招标投标的根本目的是通过竞争实现节省投资,从而保证预期投资效益的实现。从实施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以来,不同的地区、不同的队伍、不同的工程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前后的价格都不约而同地下降了一定范围,这样不仅大大节省了投资,也克服了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的顽症,这不单单是资金的节省,还反映了政府工作的廉洁程度、公开程度和效率水平。
2.2有利于建筑行业的结构调整,实现建筑市场买卖双方的供需平衡。企业的根本目的在于追求利润最大化,哪个行业的利润高,企业和投资就会向哪个行业集中,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值规律起作用的基本表现形式。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充分发挥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通过市场的竞争机制,使各行业的利润水平趋于一致。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实质,就是在充分尊重价值规律的前提下,通过投标人之间的竞争,压缩存在于建筑行业中虚高的利润,使建筑产品的价格向真实的市场价格回归,并与其他行业的利润水平趋于一致。利润水平的下降,可以有效地减少建筑行业的企业数量,使市场供需关系重新趋于平衡。
2.3有利于企业强化内部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后,利润水平被有效压缩,企业如果疏于管理,还有可能亏本,加上同行业企业之间的竞争,必将迫使企业建立自己的成本核算体系,并从建立企业成本人手,强化内部管理,提高经营水平,最终有利于建筑行业整体水平和国际竞争力的提高。
2.4有利于规范市场行为。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使利润水平下降后,一方面将使层层转包、挂靠行为的双方不再有利可图,从而有效地遏止此类不良行为;另一方面,由于顺应了价值规律的要求,使非国有资金项目招标人节省投资的基本意愿可以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实现,招标人也就无需再采用阴阳合同这种不合法的方式,阴阳合同也会随之大大减少,直至消灭。
2.5有利于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的形成。建筑行业中客观存在的高利润,促使部分企业和个人为了承揽到工程任务,采取各种手段拉关系,托人情,导致建筑市场和国有资金项目中腐败行为不断发生。可以说,建筑市场中的高额利润是国有资金项目中腐败行为不断孳生和蔓延的根本原因,而高额利润又为腐败行为提供了必要的经济基础。
按照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的竞争,中标靠的主要是以企业实力为基础的价格,关系再好,价格高了也难以中标,没有关系,价格有竞争力,也同样可以中标,这就从根本上改变了中标的决定因素。遵循低价优先原则所压缩的利润水平,也减少了实施腐败行为所需的金钱基础,找了关系也不一定能中标,中了标还不一定能赚回实施腐败所付出的代价。两个方面的共同作用,将从根本上消除国有资金项目中腐败行为发生的内在动力。
2.6有利于企业树立市场风险意识。建筑行业本身是一个有较高风险的行业,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变幻的市场行情,需要企业有相应的防范风险的机制,这也是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重要组成部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不仅降低了利润水平,也使市场的风险进一步凸显出来,由此也将使企业逐步地树立风险意识,主动寻求防范风险的措施,从而增强抵抗风险的能力。
3 实施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后采取的保障措施
为防范低价中标后给业主带来的投资风险和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纠纷,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应建立健全以下基本的保障措施:
3.1强力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工程担保制度是约束工程业主和承包商的市场行为,以实现规避风险的程序规范。工程担保本身具有双向性,即对于承包商的履约担保,对于工程业主的对等支付担保。就是说工程担保犹如一把双刃剑,由第三人用经济责任关系规范制约了工程业主与承包商的经济利益关系。
对于承包商来说,如果中标价太低,在施工过程中,会由于资金不足,使工程步履为艰,甚至被迫中途停工,造成或追加投资,或改换施工队伍,直接受害者仍是工程业主与承包商双方,并对国家资源造成严重损失。推行工程担保制度,要求承包商向业主提供银行履约保函或寻找有担保条件的担保公司作工程担保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担保公司对工程中出现的问题与承包商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这样,一旦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违约或因故无法完成合同,则担保方将对工程业主因此而蒙受的一切损失进行补偿。担保方可以向该承包商提供资金或其他形式的资助以使其有能力完成合同。担保方也可以安排由新的承包商来接替原承包商完成该项目。同时,也可以经过协商,由工程业主重新开标,中标的承包商将负责完成合同中的剩余部分。由此发生的工程费用与原始合同造价的超出部分将由担保方承担。如果工程业主对上述三种解决方案均不满意,担保方将按照担保合同中规定的担保金额对业主进行赔偿。担保方的损失将向承包商求偿,而且承包商的信誉从此有了污点,最终是承包商自己害了自己。可见,工程担保制度不仅对工程业主防范投资风险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且对承包商的投标报价有着制约和监督作用。如果承包商的投标报价低于本企业的成本价,担保方是不可能为其担保的,没有担保方的承包商也就没有资格参与投标,自己将自己淘汰出局。
对于工程业主来说,如果应筹措的建设资金不到位,不能按工程形象进度支付工程款,甚至是垫资工程,定会严重影响低价中标后工程的质量、工期和安全。不少承包商为了生存或为在投标阶段中胜出,对工程业主的资金落实情况并没有进行详细的分析,采取垫资施工的项目屡见不鲜,最终由于不堪重负而导致工程被迫停工,或者偷工减料,或者滥用假冒伪劣建筑材料,由此导致的质量事故不胜枚举。承包商连起码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都无法保证,更不用谈施工的安全问题了。拖欠工程款,对于低价中标的承包商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豆腐渣”工程,“半拉子”工程的出现将是不可避免的了。推行担保制度,担保公司就要对工程业主的资信状况进行严格的审查,以确保在建设资金到位的前提下取得《开工许可证》。如果承包商未按时得到工程业主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工程款,经担保公司确认后,由担保公司代为支付。可见,工程担保制度不仅保障了承包商的合法权益,而且制约、监督了工程业主弄虚作假的违约行为。如果没有担保方作支付担保,一些没钱、没信用的工程业主就会被排斥出建筑市场。
3.2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质量相对高的建筑产品必然需要相对高的费用。如果中标价太低,中标企业往往采取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粗制滥造,不按技术要求施工,不顾工程质量,最终难以形成符合要求的产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也明确了对建筑产品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将建筑产品的质量管理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工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检查单位各建设责任主体都要对工程质量在合理使用年限内负责。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不仅可以使工程质量管理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而且进一步强化了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督制约机制,有效地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
[关键词]竞争;投标;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由于目前建筑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一些投标单位为了在竞争中生存,不惜余力压低报价甚至将报价降到与企业自身实力不相符的水平,以便取得低价中标,这种不合理的低价中标,会给建筑市场带来很大冲击。这就需要我们正确认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规范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操作程序。
1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含义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实质上是在保证不低于成本的基础上的低价中标。这种方法与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具有因果关系的。判断投标报价的合理性不仅要看其投标报价的总价是否合理,而且更重要的是对总价内各个子项的分项报价进行合理性分析。这样,既能够保证工程造价的有效降低,也能够确保建筑工程的保质保量完成。
对于不低于成本价,可理解为:(1)企业投标时的自主报价可以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价,即通过概预算定额编制出的标底价格;(2)企业在投标报价时不应低于个别成本价,即不可以低于企业定额确定的价格。可见,合理低价要求企业在投标竞标时的低价不是盲目压价。这种合理的、不低于成本的低价只能以企业定额为依据才能真正具体反映出来。因为概预算定额反映的是社会平均水平,而企业定额反映的是企业自身水平。社会平均成本价与企业个别成本价的差额是企业提高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的结果。显然,企业定额不仅是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真正具有可操作性的关键,而且也是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使投标报价不低于企业成本价的关键。同时,企业只有依据企业定额和自身的特点、优势及工程实际情况,才能在工程量清单报价过程中作出合理的、具有竞争性的投标方案。
2 实施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必要性
2.1有利于节省投资、保证投资效益。招标投标的根本目的是通过竞争实现节省投资,从而保证预期投资效益的实现。从实施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以来,不同的地区、不同的队伍、不同的工程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前后的价格都不约而同地下降了一定范围,这样不仅大大节省了投资,也克服了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的顽症,这不单单是资金的节省,还反映了政府工作的廉洁程度、公开程度和效率水平。
2.2有利于建筑行业的结构调整,实现建筑市场买卖双方的供需平衡。企业的根本目的在于追求利润最大化,哪个行业的利润高,企业和投资就会向哪个行业集中,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值规律起作用的基本表现形式。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充分发挥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通过市场的竞争机制,使各行业的利润水平趋于一致。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实质,就是在充分尊重价值规律的前提下,通过投标人之间的竞争,压缩存在于建筑行业中虚高的利润,使建筑产品的价格向真实的市场价格回归,并与其他行业的利润水平趋于一致。利润水平的下降,可以有效地减少建筑行业的企业数量,使市场供需关系重新趋于平衡。
2.3有利于企业强化内部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后,利润水平被有效压缩,企业如果疏于管理,还有可能亏本,加上同行业企业之间的竞争,必将迫使企业建立自己的成本核算体系,并从建立企业成本人手,强化内部管理,提高经营水平,最终有利于建筑行业整体水平和国际竞争力的提高。
2.4有利于规范市场行为。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使利润水平下降后,一方面将使层层转包、挂靠行为的双方不再有利可图,从而有效地遏止此类不良行为;另一方面,由于顺应了价值规律的要求,使非国有资金项目招标人节省投资的基本意愿可以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实现,招标人也就无需再采用阴阳合同这种不合法的方式,阴阳合同也会随之大大减少,直至消灭。
2.5有利于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的形成。建筑行业中客观存在的高利润,促使部分企业和个人为了承揽到工程任务,采取各种手段拉关系,托人情,导致建筑市场和国有资金项目中腐败行为不断发生。可以说,建筑市场中的高额利润是国有资金项目中腐败行为不断孳生和蔓延的根本原因,而高额利润又为腐败行为提供了必要的经济基础。
按照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的竞争,中标靠的主要是以企业实力为基础的价格,关系再好,价格高了也难以中标,没有关系,价格有竞争力,也同样可以中标,这就从根本上改变了中标的决定因素。遵循低价优先原则所压缩的利润水平,也减少了实施腐败行为所需的金钱基础,找了关系也不一定能中标,中了标还不一定能赚回实施腐败所付出的代价。两个方面的共同作用,将从根本上消除国有资金项目中腐败行为发生的内在动力。
2.6有利于企业树立市场风险意识。建筑行业本身是一个有较高风险的行业,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变幻的市场行情,需要企业有相应的防范风险的机制,这也是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重要组成部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不仅降低了利润水平,也使市场的风险进一步凸显出来,由此也将使企业逐步地树立风险意识,主动寻求防范风险的措施,从而增强抵抗风险的能力。
3 实施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后采取的保障措施
为防范低价中标后给业主带来的投资风险和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纠纷,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应建立健全以下基本的保障措施:
3.1强力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工程担保制度是约束工程业主和承包商的市场行为,以实现规避风险的程序规范。工程担保本身具有双向性,即对于承包商的履约担保,对于工程业主的对等支付担保。就是说工程担保犹如一把双刃剑,由第三人用经济责任关系规范制约了工程业主与承包商的经济利益关系。
对于承包商来说,如果中标价太低,在施工过程中,会由于资金不足,使工程步履为艰,甚至被迫中途停工,造成或追加投资,或改换施工队伍,直接受害者仍是工程业主与承包商双方,并对国家资源造成严重损失。推行工程担保制度,要求承包商向业主提供银行履约保函或寻找有担保条件的担保公司作工程担保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担保公司对工程中出现的问题与承包商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这样,一旦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违约或因故无法完成合同,则担保方将对工程业主因此而蒙受的一切损失进行补偿。担保方可以向该承包商提供资金或其他形式的资助以使其有能力完成合同。担保方也可以安排由新的承包商来接替原承包商完成该项目。同时,也可以经过协商,由工程业主重新开标,中标的承包商将负责完成合同中的剩余部分。由此发生的工程费用与原始合同造价的超出部分将由担保方承担。如果工程业主对上述三种解决方案均不满意,担保方将按照担保合同中规定的担保金额对业主进行赔偿。担保方的损失将向承包商求偿,而且承包商的信誉从此有了污点,最终是承包商自己害了自己。可见,工程担保制度不仅对工程业主防范投资风险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且对承包商的投标报价有着制约和监督作用。如果承包商的投标报价低于本企业的成本价,担保方是不可能为其担保的,没有担保方的承包商也就没有资格参与投标,自己将自己淘汰出局。
对于工程业主来说,如果应筹措的建设资金不到位,不能按工程形象进度支付工程款,甚至是垫资工程,定会严重影响低价中标后工程的质量、工期和安全。不少承包商为了生存或为在投标阶段中胜出,对工程业主的资金落实情况并没有进行详细的分析,采取垫资施工的项目屡见不鲜,最终由于不堪重负而导致工程被迫停工,或者偷工减料,或者滥用假冒伪劣建筑材料,由此导致的质量事故不胜枚举。承包商连起码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都无法保证,更不用谈施工的安全问题了。拖欠工程款,对于低价中标的承包商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豆腐渣”工程,“半拉子”工程的出现将是不可避免的了。推行担保制度,担保公司就要对工程业主的资信状况进行严格的审查,以确保在建设资金到位的前提下取得《开工许可证》。如果承包商未按时得到工程业主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工程款,经担保公司确认后,由担保公司代为支付。可见,工程担保制度不仅保障了承包商的合法权益,而且制约、监督了工程业主弄虚作假的违约行为。如果没有担保方作支付担保,一些没钱、没信用的工程业主就会被排斥出建筑市场。
3.2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质量相对高的建筑产品必然需要相对高的费用。如果中标价太低,中标企业往往采取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粗制滥造,不按技术要求施工,不顾工程质量,最终难以形成符合要求的产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也明确了对建筑产品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将建筑产品的质量管理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工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检查单位各建设责任主体都要对工程质量在合理使用年限内负责。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不仅可以使工程质量管理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而且进一步强化了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督制约机制,有效地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