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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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落实情况及问题
  一、法律顾问制度落实的现状
  根据实地调研,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目前全省9个市(州)政府和贵安新区管委会、88个县(市、区)政府、41个省直厅局设立了政府法律顾问室,基本实现县级以上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全覆盖,并逐步向各级政府部门延伸。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明确提出积极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即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在推进依法行政、制定重大决策、处置重大资产过程中,保证法律顾问发挥事前咨询论证、事中审查把关和事后监督救济的作用。
  实际上,我省此项工作已走在全国前列。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将其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积极推动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早在2004年4月,我省就在全国率先采取合署办公的形式,在省政府法制办加挂“省政府法律顾问室”牌子,设立法律事务处专门负责处理省政府法律顾问事务。2013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设立法律顾问室。
  此外,省政府法律顾问室还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背景,建立了贵州省政府法律顾问室法律专家人才库,充实完善政府法律顾问人才队伍。各级政府法律顾问室也采取以法制机构人员为主,聘请法学专家、律师为辅的方式,积极充实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队伍。
  二、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法律顾问制度遴选与管理机制不健全
  1、政府法律顾问主体遴选与管理机制不够明确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在国家层面的总体规划和顶层设计上不够明确,作为法治中国建设国家战略的重要内容,理应在国家层面上进行总体规划、顶层设计、高位推动。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并没有对政府法律顾问成员的遴选和管理等内容做出规定而只是关注顾问的工作内容和权责。目前,对该制度的构建主要停留在地方和基层探索的状态,虽然一些地区通过行政立法、决策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趋于规范化,但是对于政府法律顾问的遴选和管理机制的探求却一直处于盲区,缺乏统一、明确的规范对其进行指引。因而,这种国家法律体系高层规则的缺位,导致该制度在实施上的随意性与任意性更加突出,客观上限制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效力最大化的发挥。
  2、政府法律顾问主体管理制度不完善
  政府法律顾问主体管理制度上的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缺乏奖赏机制
  一方面,经费来源于地方政府,财政收支需统筹各方,政府也只能象征性地支付顾问费;另一方面,政府法律顾问对顾问工作所付出的心血并不低于平时办案及处理个人业务时所付出的心血,所得与付出不成正比,使得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态度不够积极。
  (2)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没有建立考核机制
  目前,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没有年度和聘期考核机制,考核评价和信息反馈机制不健全,对于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表现,没有一套完整的考核评价体系,而对于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是否被采纳、未采纳的原因或是采纳后的效果等问题不能及时地反馈给法律顾问,不利于法律顾问改进工作,提升“顾问”水平。這导致政府无法科学有效评估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主要是因为:第一,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很多时候确实没有量化标准,直接导致政府无从下手,不知从什么方面考核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而全部依赖定性考核,也会太过主观;第二,无偿模式或小额收费模式下,也很难为情对政府法律顾问追加考核约束;第三,政府法律顾问一般为资深律师及法学教授,即使考评也是一般依赖主观印象。
  (3)薪酬、激励和惩戒机制不合理,实践中,政府法律顾问的薪酬普遍较低,有些地方经费还没有保障,同时没有建立“奖优罚劣”的激励和惩戒机制,无法有效调动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积极性。
  (4)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机制缺乏明确的、刚性的规定,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不清、程序不明,各地对于政府法律顾问的具体职责大多没有明确的规定,随意性较强,更多地把法律顾问的职责局限于“事后补救”的范围,而对于法律顾问如何参与政府行为、如何出具法律意见等程序性问题,更是鲜有规定。
  (二)政府法律顾问服务范围单一,参与力度不够
  长期以来,各地政府法律顾问的服务范围都比较单一,一般都是在政府外围工作中发挥一些作用,如陪同领导接访、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参与处理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群体性事件等,很少能够参与政府的中心工作、重点工作和日常工作。不少地方的政府欠缺规避法律风险的意识,虽然实行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但很少向法律顾问咨询任何事项,只有当政府行为出现重大问题,法律风险已成为现实时才想到让法律顾问进行事后补救,把法律顾问当成政府的“消防员”。虽然我国许多省市已经制定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但不少地方的政府法律顾问只停留在事后救济上,对政府决策事前介入不足,无法有效防御和控制法律风险。
  (三)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没有充分体现专业对口
  从目前政府聘请法律顾问的情况看,比较看中的是律所、律师、教授的资历,而专业对口没有得到充分重视,在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善、复杂的今天,律师行业也呈现专业化趋势,包括刑事、建筑房地产、知识产权、海事海商、国际贸易、劳动等法律专业领域,都需要术业有专攻,而“万金油”的律师时代已经逐渐过去。政府部门应该像企业寻找法律顾问的思维一样,需要找对自己部门专业对口、有用有效的,而不是一味圈定在资格老、名气大的律师。
  第二章 推行政府法律顾问的完善措施
  一、加强对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认识与重视
  加强对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认识与重视,进一步强化法律意识,全力支持法律顾问工作,加大对法律顾问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尊重法律顾问独立发表法律意见的权利,充分尊重法律顾问的劳动成果。要强化“逢决策会必请法律顾问,逢文件必请法律顾问审,每逢大事必问法律顾问”的意识。凡决策的重大事项,出台的重要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要把合法性审査作为前置程序,主动向法律顾问和专家咨询,虚心听取意见建议,部门的重要行政决策,事先征求法律顾问的意见,重要法律事务都要落实法律论证制度,所有规范性文件、经济项目、资产处置、政府合同协议,要进行合法性审查,认真吸收和采纳法律顾问依法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合法规范的工作体现法律顾问的成效。   要使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能够真正地发挥作用,领导干部特别是地方政府的主要领导必须深刻领悟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性,政府法律顾问不仅仅是政府的“救火员”,而是在推进依法行政、防范法律风险以及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作用的重要力量。
  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遴选与管理机制
  (一)建立与完善政府法律顾问的有偿服务模式
  政府聘请政府法律顾问参照市场标准,对各级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明确公允、有偿的政府法律顾问服务价格区间。这样,既能解决政府法律顾问本身的激励问题,也能够纳入到政府采购范围,并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也能运用市场手段进行考核、评价、验收,聘请政府法律顾问的经费,列入到政府年度常规预算,让法律顾问工作实现经费保障的常态化。
  (二)选聘政府法律顾问程序透明化
  按照政府采购招投标程序来确定与聘请政府法律顾问,由政府购买法律顾问服务。对政府所要的专业对口的法律顾问,在资质职称、从业年限、律所规模等设定招标门槛,在优秀的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中通过透明、公开程序选定政府法律顾问。
  (三)拓宽政法法律顾问人员遴选渠道,给予公平竞争的机会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所提出的“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勾画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基本轮廓,即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由三类主体构成,律师部门一般是由各级司法局从职业律师中择优推荐,其他法律专家由政府法制办负责推荐,政府审定后以政府名义颁发聘书,这种遴选方式无法提供平等的政府法律顾问资格竞争模式,使得一些青年律师得不到机会。“政府法律顾问”这一光荣而神圣的称呼应当是每个法律工作者都可以公平竞争的对象,只有竞争,才能进步、优化,也只有竞争,才能更好地实现公平和正义。
  (四)完善政府法律顾问人员控制机制
  在政府法律顾问参与政府法律事务处理的同时,需要对其进行管理,充分发挥政府统筹全局的作用,形成各方优势互补的积极局面,在人员管理上建立起人员流动机制、人员备案机制以及人员替补机制。建立人员流动机制是指在纵向各级政府之间,或者横向各个同级政府之间的法律顾问团中实现人员流动,各政区域之间的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可以相互流动,以实现重点事务重点应对,但人员流动必须经过备案登记,方便流动后的人员管理及事务分配。建立人员备案机制,是指各级政府在审核通过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之后,应当建立后备数据库,储存相关人员的基本信息,并且及时更新、添加及删减。在各级政府之间发生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流动时,应当及时备案登记,录入数据库。除此之外,还应当按照所涉专业领域的不同,区分专业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遴选的后备人オ库,如此便能在之后的人员遴选上节省大量的时间,各法律工作者可以根据申请列入后备人才库,亦可申请退出,将遴选范围限定在后备人才库中有记录的人员范围,有利于缩短遴选时间,提高遴选效率。
  (五)明确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职责范围和履行方式
  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要坚持专业性、独立性、团队性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一是专业性原则,重视政府法律顾问的专业对口问题。根据不同职能部门的要求,以及某领域法律顾问工作的迫切需求,专业对口选定、聘请某领域的专业律师、专家作为该领域的政府法律顾问,让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能够真正落到实处,真真切切帮助政府在某专业领域预防、控制法律风险,规范政府行政,政府在组建法律顾问团时应构建科学完备的政府法律顾问专业体系,促进专业岗位化、岗位固定化。
  二是独立性原则,政府法律顾问的设置,实际上是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可以与行政权相制衡又相辅相成的力量介入到国家公权力的活动中,其根本的价值在于维护公权力的依法有效行使,因此,这客观上要求政府法律顾问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不受他人意志的干扰,仅仅依照法律的规定或依照法律的精神对事实作出合乎价值的判断,特别是在地方立法和政府规章制定过程中,应该保持立场上的客观中立,考虑对社会公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的保护。
  三是团队化原则,政府的法律事务纷繁复杂,涉及工农业生产、环境保护、知识产权、金融信贷、交通运输、外来投资、国企改革、矿产资源等方方面面,仅凭某一个法律顾问无法胜任政府法律事务,因此需要借助团队的力量,一般而言,微观层面法律事务的处理,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实践性工作,由律师组队承担为好;宏观层面的法律事务,如决策咨询与合法性论证、规范性文件的草拟与法律建议等工作,由法理功底深厚的法学专家组团参与为宜。
  (六)完善政府法律顾问人员的薪酬机制及奖惩制度
  建立合理的薪酬机制,确保政府法律顾问得到合理的收入,既不能过低影响其履职的积极性,又不能过高使其丧失独立性,对这部分经费来源也需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通过奖惩机制,可以激励政府法律顾问积极提供法律服务,确保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潜力,提高政府法律顾问成员提供法律服务质量,可以加大竞争因素,优化政府法律顾问团的实力配备,因此,完善政府法律顾问人员奖惩机制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七)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量化考核机制及信息反馈机制
  建立政府法律顾問工作的量化考核机制,结合定量、定性考核标准,实行优胜劣汰,让政府法律顾问在有偿服务模式下,能够提升法律顾问服务工作的质量,让政府法律顾问认真、勤勉的提供专业服务。因为政府法律顾问提供的是一种法律服务,服务的质量与提供服务者的态度、能力等方面挂钩,所以服务质量便有优、劣之分,考核在这一层面上具有了可能性。通过考核,可以明确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服务效果,从而对其进行奖惩,考核因此具有了现实的意义。
  同时要健全信息反馈机制,当法律顾问出具了咨询意见之后,该意见是否被采纳、未被采纳的原因以及采纳后取得的效果等信息应该及时充分地反馈给法律顾问,以利于法律顾问及时地改进自己的工作,提升服务水平。   (八)确立科学高效的管理模式
  目前,我国政府法律顾问管理方式五花八门,不利于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一个统一的管理体系。基于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性质和独立性要求,国家可建立对政府法律顾问的双重管理模式,即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政府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人事、工资、福利及职务等事项,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其资质管理、业务指导、职业培训等事项,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借鉴外地经验并结合本地实际,不断创新探索,尽快完善法律顾问参与党委、政府决策的工作机制,明确法律顾问参与重大涉法事务的启动程序、工作范围、工作程序和工作规范,加强法律顾问日常管理。
  三、建立政府法律顾问的参与机制
  为保障政府法律顾问法律咨询、合法性审查和风险预防职能的实现,国家不仅要完善政府会议制度,切实保障列席法律顾问在法律层面的话语权和异议权,还应将重大决策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作为政府工作会议讨论的前置程序,未经政府法律顾问审查或审查不合格,不能提交会议讨论,形成决策或对外公布。
  四、从法律顾问层面的建议
  (一)根据相关部门制定的法律服务收费标准,以及参照市场标准,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供标准、透明、公允的价格。避免最后竞聘政府法律顾问时出现低价竞争、价格虚高等不良情况。
  (二)严格遵循利益冲突回避原则,避免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陷入到利益冲突中,造成执业违规、违法。
  (三)专门针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有针对性的完善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流程,建立完整可查的工作台账,顾问工作成果书面化。
  (四)律师事务所受聘作为政府法律顾问时,应当配备专业对口的律师团队支持相对应领域的法律事务,提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专业水平与质量。
  (五)建议法律意见书责任制,对法律意见书的专业度、有效性等具体落实责任人,加强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政府法律顾问的责任心。
  (六)政府法律顾问人员需要深入掌握、了解政府事务流程、政府工作思维,树立大局意识,遵守保密制度,更好的理解政府事务的特性,提供有针对性的咨询意见。
  五、优化法律顾问工作环境
  优化法律顾问工作环境,为法律顾问和法律专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条件,保障法律顾问参与决策过程相关工作列席审议决策的相关会议,有充分的时间精力对决策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论证,加强法律顾问的业务培训与政治学习,定期组织法律顾问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法律顾问的业务水平和议政水平,加强对各级各部门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尽快实现法律顾问制度全覆盖。
  第三章  结语
  从改革开放之初的实验性尝试到党的十八大以后的顶层设计,我国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经过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当前,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正处于蓬勃发展时期,全国各省市正积极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与全覆盖,但仍然受制于法治環境和经济发展等诸多内外因素的影响,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在实践中依然困难重重。
  法治政府建设任重道远,我国各级政府只有充分结合当地实际,转变观念,从社会治理角度充分认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对于提高政府决策水平、建设法治政府的意义,并在实践中借鉴其他地区的优秀宝贵经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才能极大地提高各级政府法治观念,推动法治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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