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年男子打出白底黑字横幅声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将他告上法院讨要名誉权。那么——
一名男子辞职后,档案被原单位扣留。交涉多年无果后,该男子会同家人在原单位门前打出白底黑字的“维权”横幅。原单位便以其侵害名誉权为由,将男子告上了法庭。那么,在单位门前拉横幅宣泄心中的不满,是正当维权,还是诋毁他人声誉?
档案被扣7年,拉横幅以示不满
现年45岁的程志安,曾经就职于江苏省南通市某纺织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纺织公司)。2004年1月,纺织公司负责人派遣程志安远赴德国参加法兰克福国际家纺展览会,希望他将先进的设计理念带回公司。回国后不久,程志安即向纺织公司提出辞职,且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选择了自动离职。不久,程志安加入了另一家同行企业。程志安因走得匆忙,所以并没有办理正常的离职手续,档案、养老保险等劳动关系还留在了纺织公司。期间,程志安多次到纺织公司交涉档案、养老保险等劳动关系移交事宜。可纺织公司负责人认为,程志安辜负了公司对他的培养,伤害了公司的感情,因此,对于程志安提出的移交档案、养老保险等劳动关系的请求,一直拖着不办。
这一拖就是7年。程志安因无档案及养老保险等劳动关系,在新单位无法转正,养老保险也不能续费,给工作生活带来很大的不便。2011年8月,程志安来到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要求纺织公司为其办理档案、养老保险等劳动关系移交手续,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9月1日,在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的调解下,程志安与纺织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纺织公司于9月30日前将程志安的档案移送至南通市人才交流中心,并向程志安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退工证明;纺织公司将他的养老保险手册于9月30日前交付给程志安。双方还约定:本纠纷一次性处理结束,双方就劳动关系方面不再存在其他纠纷。
随后,程志安到纺织公司要求办理档案、养老保险等移交手续。可是,纺织公司负责人以未到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为由,拒绝了程志安的要求。程志安认为这是纺织公司故意刁难他,决定让母亲、妻子和他一起到纺织公司拉“横幅”维权。
9月21日上午,程志安与母亲、妻子来到纺织公司门前,打出白底黑字的横幅,横幅上写有“维权,我要吃饭、讨回档案”等内容,引来众多市民的围观和议论。纺织公司负责人立即派员工劝阻,双方发生冲突,纺织公司员工遂打110报警。经公安人员劝说,程志安等人才离开现场。
“另类维权”生纠纷,侵权维权成焦点
白底黑字的横幅,在民间多为丧事所用,有不吉利的象征,特别是商家对此十分忌讳。纺织公司负责人认为,程志安及其家人的这一行为,严重损害了他们公司的名誉。2012年2月15日,纺织公司负责人将程志安推上被告席。
4月2日,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纺织公司代表诉称:程志安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公司的声誉,并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要求程志安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程志安则辩称:首先,纠纷的起因是由纺织公司造成的。他多次要求纺织公司履行义务,后来在法院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但纺织公司没有履行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其次,他并没有侵犯纺织公司的名誉权。他向纺织公司依法索要相关材料的行为正当,并没有捏造事实侮辱纺织公司,未影响纺织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即便他的维权行为会导致纺织公司的社会评价降低,也是因为纺织公司不依法为他办理退工手续等违反劳动法的行为造成的。再次,这种行为给他就业和参加社会保险造成了很多的麻烦,他的被迫维权行为是纺织公司违法行为造成的。
6月10日,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纺织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没有上诉。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题图与本文无关)
法官说法
如今,劳动争议案件呈上升趋势。类似于本案程志安的“另类维权”,在生活中屡有出现。采取拉横幅、贴标语等手段进行“另类维权”的,在法律上究竟是否侵权,一直没有定论。维权者对其受损权利如何寻求自救、适度与否,法规规定也尚不明确。本案系一起劳动者因劳动纠纷采取自救而引发的具有典型意义的名誉侵权纠纷案。那么,程志安的行为是否构成对纺织公司名誉权的损害,关键要厘清程志安的“另类维权”是否适度。
程志安在受雇于纺织公司期间,尽管被公司领导寄予厚望,并选派到国外参与交流学习,但并不能以此就作为剥夺或限制程志安选择用人单位的权利。因此,在程志安选择离开纺织公司时,纺织公司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及时给其出具证明并办理相关转移手续。但时隔7年,纺织公司仍未为程志安办理相关证明和手续,有违一个诚信守法企业应有之举,由此可能造成纺织公司原有的社会评价降低。所以,纺织公司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是其社会评价可能被降低的直接原因。
程志安在双方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后,理应依约执行,而不应当通过拉横幅的方式来表达不满,因为白底黑字的横幅与民间追求吉利的善良风俗相违背。但是,程志安在强制执行期限到来之前,即和家人在纺织公司门口以拉横幅的方式来表达不满,背离了一个守法公民应有的理性,属于过激行为。念及档案、退工手续等对劳动者来说至关重要,程志安急于提前办理相关手续的心理属于一般劳动者的正常反应,且未给纺织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故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不予追究他的法律责任。
名誉权是对法人全部活动的总的评价。损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一般是通过散布法人的不真实情况,损及社会对该法人的评价。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应当根据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法、受害人是否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来认定。程志安所拉横幅,没有诽谤或诋毁的内容,也没有散布虚假情况,不至于导致社会对纺织公司的评价降低,没有给纺织公司造成损害,故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对纺织公司要求程志安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手段也是多种多样的,最主要的是用人单位法制意识差,内部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随意辞退员工、拖欠劳动报酬等。当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通过合法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如,对于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应在2年有效期内到劳动监察机构投诉;对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在60日内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戴新华(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法官)
一名男子辞职后,档案被原单位扣留。交涉多年无果后,该男子会同家人在原单位门前打出白底黑字的“维权”横幅。原单位便以其侵害名誉权为由,将男子告上了法庭。那么,在单位门前拉横幅宣泄心中的不满,是正当维权,还是诋毁他人声誉?
档案被扣7年,拉横幅以示不满
现年45岁的程志安,曾经就职于江苏省南通市某纺织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纺织公司)。2004年1月,纺织公司负责人派遣程志安远赴德国参加法兰克福国际家纺展览会,希望他将先进的设计理念带回公司。回国后不久,程志安即向纺织公司提出辞职,且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选择了自动离职。不久,程志安加入了另一家同行企业。程志安因走得匆忙,所以并没有办理正常的离职手续,档案、养老保险等劳动关系还留在了纺织公司。期间,程志安多次到纺织公司交涉档案、养老保险等劳动关系移交事宜。可纺织公司负责人认为,程志安辜负了公司对他的培养,伤害了公司的感情,因此,对于程志安提出的移交档案、养老保险等劳动关系的请求,一直拖着不办。
这一拖就是7年。程志安因无档案及养老保险等劳动关系,在新单位无法转正,养老保险也不能续费,给工作生活带来很大的不便。2011年8月,程志安来到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要求纺织公司为其办理档案、养老保险等劳动关系移交手续,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9月1日,在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的调解下,程志安与纺织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纺织公司于9月30日前将程志安的档案移送至南通市人才交流中心,并向程志安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退工证明;纺织公司将他的养老保险手册于9月30日前交付给程志安。双方还约定:本纠纷一次性处理结束,双方就劳动关系方面不再存在其他纠纷。
随后,程志安到纺织公司要求办理档案、养老保险等移交手续。可是,纺织公司负责人以未到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为由,拒绝了程志安的要求。程志安认为这是纺织公司故意刁难他,决定让母亲、妻子和他一起到纺织公司拉“横幅”维权。
9月21日上午,程志安与母亲、妻子来到纺织公司门前,打出白底黑字的横幅,横幅上写有“维权,我要吃饭、讨回档案”等内容,引来众多市民的围观和议论。纺织公司负责人立即派员工劝阻,双方发生冲突,纺织公司员工遂打110报警。经公安人员劝说,程志安等人才离开现场。
“另类维权”生纠纷,侵权维权成焦点
白底黑字的横幅,在民间多为丧事所用,有不吉利的象征,特别是商家对此十分忌讳。纺织公司负责人认为,程志安及其家人的这一行为,严重损害了他们公司的名誉。2012年2月15日,纺织公司负责人将程志安推上被告席。
4月2日,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纺织公司代表诉称:程志安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公司的声誉,并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要求程志安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程志安则辩称:首先,纠纷的起因是由纺织公司造成的。他多次要求纺织公司履行义务,后来在法院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但纺织公司没有履行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其次,他并没有侵犯纺织公司的名誉权。他向纺织公司依法索要相关材料的行为正当,并没有捏造事实侮辱纺织公司,未影响纺织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即便他的维权行为会导致纺织公司的社会评价降低,也是因为纺织公司不依法为他办理退工手续等违反劳动法的行为造成的。再次,这种行为给他就业和参加社会保险造成了很多的麻烦,他的被迫维权行为是纺织公司违法行为造成的。
6月10日,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纺织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没有上诉。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题图与本文无关)
法官说法
如今,劳动争议案件呈上升趋势。类似于本案程志安的“另类维权”,在生活中屡有出现。采取拉横幅、贴标语等手段进行“另类维权”的,在法律上究竟是否侵权,一直没有定论。维权者对其受损权利如何寻求自救、适度与否,法规规定也尚不明确。本案系一起劳动者因劳动纠纷采取自救而引发的具有典型意义的名誉侵权纠纷案。那么,程志安的行为是否构成对纺织公司名誉权的损害,关键要厘清程志安的“另类维权”是否适度。
程志安在受雇于纺织公司期间,尽管被公司领导寄予厚望,并选派到国外参与交流学习,但并不能以此就作为剥夺或限制程志安选择用人单位的权利。因此,在程志安选择离开纺织公司时,纺织公司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及时给其出具证明并办理相关转移手续。但时隔7年,纺织公司仍未为程志安办理相关证明和手续,有违一个诚信守法企业应有之举,由此可能造成纺织公司原有的社会评价降低。所以,纺织公司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是其社会评价可能被降低的直接原因。
程志安在双方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后,理应依约执行,而不应当通过拉横幅的方式来表达不满,因为白底黑字的横幅与民间追求吉利的善良风俗相违背。但是,程志安在强制执行期限到来之前,即和家人在纺织公司门口以拉横幅的方式来表达不满,背离了一个守法公民应有的理性,属于过激行为。念及档案、退工手续等对劳动者来说至关重要,程志安急于提前办理相关手续的心理属于一般劳动者的正常反应,且未给纺织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故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不予追究他的法律责任。
名誉权是对法人全部活动的总的评价。损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一般是通过散布法人的不真实情况,损及社会对该法人的评价。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应当根据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法、受害人是否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来认定。程志安所拉横幅,没有诽谤或诋毁的内容,也没有散布虚假情况,不至于导致社会对纺织公司的评价降低,没有给纺织公司造成损害,故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对纺织公司要求程志安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手段也是多种多样的,最主要的是用人单位法制意识差,内部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随意辞退员工、拖欠劳动报酬等。当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通过合法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如,对于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应在2年有效期内到劳动监察机构投诉;对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在60日内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戴新华(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