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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以霍布斯的个人性格、经历以及当时英国国内状况为背景,霍布斯的自然法与其自然状态的假定密不可分,应从自然法出发去理解霍布斯的主权概念。霍布斯的主权具有不可转让性、不可分割性和不可限制性,又统称为绝对性。
关键词霍布斯 自然法 主权 绝对性
中图分类号:D997 文献标识码:A
一、霍布斯的自然状态与自然法
霍布斯自然状态的假定,与其个人之性格、经历和当时英国国内状况密切相关着。霍布斯为人小心谨慎,这种性格反映到其作品中,就是恐惧自身生命与安宁的丧失而宁愿将个人的全部权利托付给利维坦。虽然霍布斯出身卑微,但却受过良好的教育,还结识不少当时的社会名流。霍布斯所处年代英国内战风云密布,人民痛苦不堪,普遍处在生命安全受威胁的苦难状况。斗争的激烈化,导致人人相互猜疑。而据霍布斯的理解,有三种造成争斗的原因,那就是从人类的天性中发现的:竞争,猜疑与荣誉。因此,这种争斗的原因,亦是当时人们所处的斗争状态的归纳。
因此,霍布斯把自然状态设想为“人对人是狼”、“人人相互为战的战争状态”。这种状态下,一切人对一切事物拥有权利,一切人反对着一切人。这个假设的一个前提是人与人能力上十分相等。能力的平等导致每个人都有相等的希望去取得自身需要的东西,并随时面临着被他人剥夺生命与自由的危险。每一个人为了荣誉,加害于人,直到达成目的。然而,霍布斯把属于群居的人的性质如荣誉也归于个人天性。而“荣誉”是社会的产物,是人们相互比较之后才有的判断结果。
但要摆脱单纯的自然状态也是可能的。霍布斯认为这一方面要靠人们的激情,另一方面则要靠人们的理性。霍布斯所谓的激情,例如对死亡的恐惧等,使人们倾向于和平。每个人的感受与想法在苦难的自然状态下趋同,“理智”便提示出可以使人同意的方便易行的和平条件,即自然法。
霍布斯列举了多条自然法。主要是前三条:第一自然法是寻求和平,信守和平;第二自然法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第三自然法为所定信约必须履行。其他各项自然法,都可从这三个自然法里推导。这三条自然法里面,“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则是关键的一条,鲜明地表现了霍布斯对人们如何超脱自然状态的解决途径的选择。
称为自然法而不是自然权利,因权是一种自由,而法重在决定和约束,这种决定和约束就是在生命保存与否中选择。显然,人们唯一所剩下的选择,就是在能得到和平的时候寻求和平,并且使这种和平状况稳定下去,以保存自己。
二、霍布斯的主权
霍布斯的主权具有不可转让、不可分割性和不可限制的特征,即绝对性。
霍布斯首先谈到不可转让。霍布斯认为主权者的权利是构成主权要素的权利,同时也是识别主权存在谁手中的标志,它们都是不可转让和不可分割的权利。他举例说明军权、征税权以及统治学理的权利等都不可转让。最后,霍布斯否认了主权仅仅通过言辞的转让,并且严格限定了主权转让无效的条件。然而,这里是不能认为霍布斯同意主权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予以转让,相反,应理解为是为了防止主权者因为不够明智或慎重在某种场合作出错误的言辞而导致主权受损,从而失去保持和平与正义的能力。总之,主权不可转让,否则将会违反国家赖以建立的契约与自然法,与保护和平正义秩序的目标相悖。
其次是不可分割。他将其与国家按约建立的目的即保持和平与正义联系起来,并以当时英国内战为例。权力在国王、上院、下院之间加以分割,“国分则国将不国”,如果没有这种分割,就不会出现分裂成敌对阵容的情形,也就可以防止内战的发生。当然,内战发生的原因有着多种因素的影响。但是,霍布斯在其书中多次的提到“内战”一词,就不禁让人联想到他所处的混乱时代。
最后是关于不可限制,即主权的至高无上性。主权权力的界限只有诉诸于自然法。在这里,自然法是由有权支配万事万物的上帝的话宣布的,是神法意义上的。故自然法只在人的内心范畴有约束力,但内心与外部行为是可分的。主权者的良知固然要遵循自然法,否则会导致来自上帝的自然惩罚,引发叛乱和战争。但是主权者是否违反自然法不能由臣民来评判,作为臣民发动叛乱战争是没有依据的,与其当初为建立国家所订立的契约相违背。
霍布斯认为在某些民族中,其国家能长期存在,那些民族的臣民从没有对主权发生过争议。这就是说,避免主权争议恰恰是为了防止发生战争。霍布斯将臣民的服从与战争捆绑了起来。要避免主权争议,必须有一个主权者处于最高地位。最后,为了保持利维坦有足够保证人们安全与社会和平的能力,主权者还保存着单纯自然状态下的权利和自由。这些权利和自由是基于契約保存下来的。为了保证信约的执行,这些权利和自由就不能再由除主权者以外的任何人所享有。
因而,我们看到,霍布斯的自然法以自然状态为基础展开,并与霍布斯的个人之性格经历和时代背景紧紧联系在一起。而霍布斯的自然法,也成为理解霍布斯绝对主权的关键。因此,霍布斯对于自然状态、自然法以及主权概念的判断,并不是纯粹抽象的,而是逻辑严密并有着深厚的实践经验来源的。□
(作者:重庆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2008级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1][英]罗素, 何兆武,李约瑟译.西方哲学史.商务印书馆,1961.
[2]王利.国家与正义:利维坦释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4][英]霍布斯著,黎思复,黎廷弼译: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85.
[5][美]A·P·马蒂尼奇著,陈玉明译.霍布斯传.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6]刘小枫,陈少明主编.经典与解释26:霍布斯的修辞.华夏出版社,2008.
关键词霍布斯 自然法 主权 绝对性
中图分类号:D997 文献标识码:A
一、霍布斯的自然状态与自然法
霍布斯自然状态的假定,与其个人之性格、经历和当时英国国内状况密切相关着。霍布斯为人小心谨慎,这种性格反映到其作品中,就是恐惧自身生命与安宁的丧失而宁愿将个人的全部权利托付给利维坦。虽然霍布斯出身卑微,但却受过良好的教育,还结识不少当时的社会名流。霍布斯所处年代英国内战风云密布,人民痛苦不堪,普遍处在生命安全受威胁的苦难状况。斗争的激烈化,导致人人相互猜疑。而据霍布斯的理解,有三种造成争斗的原因,那就是从人类的天性中发现的:竞争,猜疑与荣誉。因此,这种争斗的原因,亦是当时人们所处的斗争状态的归纳。
因此,霍布斯把自然状态设想为“人对人是狼”、“人人相互为战的战争状态”。这种状态下,一切人对一切事物拥有权利,一切人反对着一切人。这个假设的一个前提是人与人能力上十分相等。能力的平等导致每个人都有相等的希望去取得自身需要的东西,并随时面临着被他人剥夺生命与自由的危险。每一个人为了荣誉,加害于人,直到达成目的。然而,霍布斯把属于群居的人的性质如荣誉也归于个人天性。而“荣誉”是社会的产物,是人们相互比较之后才有的判断结果。
但要摆脱单纯的自然状态也是可能的。霍布斯认为这一方面要靠人们的激情,另一方面则要靠人们的理性。霍布斯所谓的激情,例如对死亡的恐惧等,使人们倾向于和平。每个人的感受与想法在苦难的自然状态下趋同,“理智”便提示出可以使人同意的方便易行的和平条件,即自然法。
霍布斯列举了多条自然法。主要是前三条:第一自然法是寻求和平,信守和平;第二自然法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第三自然法为所定信约必须履行。其他各项自然法,都可从这三个自然法里推导。这三条自然法里面,“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则是关键的一条,鲜明地表现了霍布斯对人们如何超脱自然状态的解决途径的选择。
称为自然法而不是自然权利,因权是一种自由,而法重在决定和约束,这种决定和约束就是在生命保存与否中选择。显然,人们唯一所剩下的选择,就是在能得到和平的时候寻求和平,并且使这种和平状况稳定下去,以保存自己。
二、霍布斯的主权
霍布斯的主权具有不可转让、不可分割性和不可限制的特征,即绝对性。
霍布斯首先谈到不可转让。霍布斯认为主权者的权利是构成主权要素的权利,同时也是识别主权存在谁手中的标志,它们都是不可转让和不可分割的权利。他举例说明军权、征税权以及统治学理的权利等都不可转让。最后,霍布斯否认了主权仅仅通过言辞的转让,并且严格限定了主权转让无效的条件。然而,这里是不能认为霍布斯同意主权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予以转让,相反,应理解为是为了防止主权者因为不够明智或慎重在某种场合作出错误的言辞而导致主权受损,从而失去保持和平与正义的能力。总之,主权不可转让,否则将会违反国家赖以建立的契约与自然法,与保护和平正义秩序的目标相悖。
其次是不可分割。他将其与国家按约建立的目的即保持和平与正义联系起来,并以当时英国内战为例。权力在国王、上院、下院之间加以分割,“国分则国将不国”,如果没有这种分割,就不会出现分裂成敌对阵容的情形,也就可以防止内战的发生。当然,内战发生的原因有着多种因素的影响。但是,霍布斯在其书中多次的提到“内战”一词,就不禁让人联想到他所处的混乱时代。
最后是关于不可限制,即主权的至高无上性。主权权力的界限只有诉诸于自然法。在这里,自然法是由有权支配万事万物的上帝的话宣布的,是神法意义上的。故自然法只在人的内心范畴有约束力,但内心与外部行为是可分的。主权者的良知固然要遵循自然法,否则会导致来自上帝的自然惩罚,引发叛乱和战争。但是主权者是否违反自然法不能由臣民来评判,作为臣民发动叛乱战争是没有依据的,与其当初为建立国家所订立的契约相违背。
霍布斯认为在某些民族中,其国家能长期存在,那些民族的臣民从没有对主权发生过争议。这就是说,避免主权争议恰恰是为了防止发生战争。霍布斯将臣民的服从与战争捆绑了起来。要避免主权争议,必须有一个主权者处于最高地位。最后,为了保持利维坦有足够保证人们安全与社会和平的能力,主权者还保存着单纯自然状态下的权利和自由。这些权利和自由是基于契約保存下来的。为了保证信约的执行,这些权利和自由就不能再由除主权者以外的任何人所享有。
因而,我们看到,霍布斯的自然法以自然状态为基础展开,并与霍布斯的个人之性格经历和时代背景紧紧联系在一起。而霍布斯的自然法,也成为理解霍布斯绝对主权的关键。因此,霍布斯对于自然状态、自然法以及主权概念的判断,并不是纯粹抽象的,而是逻辑严密并有着深厚的实践经验来源的。□
(作者:重庆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2008级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1][英]罗素, 何兆武,李约瑟译.西方哲学史.商务印书馆,1961.
[2]王利.国家与正义:利维坦释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4][英]霍布斯著,黎思复,黎廷弼译: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85.
[5][美]A·P·马蒂尼奇著,陈玉明译.霍布斯传.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6]刘小枫,陈少明主编.经典与解释26:霍布斯的修辞.华夏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