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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行政监督的范畴,属于一种内部监督.它是基于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由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的一项制度,行政复议机构是行政机关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内部机构,行政复议的生命基础在于其公正性和高效性.鉴于行政复议中监督和被监督主体属于同一个系统,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行政复议机构的独立性,就成为保障行政复议公正性的必要前提.本文通过分析省级行政复议局设置状况,揭示其缺乏独立性的困境,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