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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经济发展形式日益多样化,由此带来的劳动用工形式也日趋多样,劳动关系日趋复杂。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劳动纠纷的数量从未减少。劳工关系是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纠纷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社会矛盾,严重影响社会稳定。近年来,为有效解决劳动争议,国家不断进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改革,但改革效果并不尽人意,本文主要通过对我国当下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并针对现有问题提出建议,以期推动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更加完善,从而实现劳动争议的合理解决。
关键词:仲裁前置;公信力;改革
前言
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存在诸多弊端,特别是仲裁前置制度引进之后带来的诸多弊端,立法者初衷是通过一裁终局制度让大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在劳动仲裁阶段解决,但一裁终局案件比例偏低,与立法者设想相差甚远。2012年全国劳动争议案件一裁终局率仅有19.3%,北京市一裁终局率仅是4.2%[1],此外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繁琐,耗时过长,使得一些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也久拖不决,造成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再者仲裁与诉讼相脱节,仲裁机构与法院系统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以及裁判标准不一致,极易导致审判过程的混乱,也不利于发挥仲裁的作用,因此必须对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现存不足进行改进,提高劳动争议的处理效率。
一、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概述
(一)劳动争议的概念
所谓的劳动争议实质“劳动关系双方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实现劳动权利或履行劳动义务发生的纠纷”。[2]劳动争议起源于西方国家,是西方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产物,新中国成立以后,逐步传入中国。
(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劳动争议的处理机制,是指在劳动争议处理的过程中,由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各种机构和方式的各自地位和相互关系所形成的有机整体,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法律制度。它明确的指出了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应该运用哪一种手段,针对哪一些机构,采用哪一种方式进行处理,是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救济途径。[3]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的相继颁布实施,在我国确立了以协商、调解、劳动仲裁、诉讼为主要环节,劳动仲裁前置、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4]由此可见在我国解决劳动争议主要通过协商、申请仲裁以及提起诉讼三种途径解决。
二、我国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仲裁前置的制度弊端
仲裁应该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愿,由当时人自主选择,我国将劳动仲裁设定为诉讼的前置程序,违背了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仲裁前置制度设置的初衷是为了推动案件在劳动仲裁程序中得到有效解决,从而减轻诉讼负担。然而由于我国仲裁机构的专业人员能力不足,导致仲裁裁决的权威性较低,仲裁裁决在群众心里并没有形成公信力,且由于只有少数情况下实行“一裁终局”原则,导致多数劳动争议案件都未能通过仲裁解决,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而选择诉讼途径,仲裁裁决最终被推翻,法院系统需重新对案件进行调查审理,由此最终非但没有减轻讼累,反而增加了诉讼成本,严重影响了争议解决的效率。
(二)仲裁与诉讼严重脱节
劳动仲裁机构与法院是两个完全独立的系统,其在解决劳动争议的过程中,适用不同的审判标准和认定标准,最终容易导致仲裁和判决的结果大相径庭,这不仅严重影响仲裁裁决的权威性,甚至会影响到法律在公众心中的威信。
三、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一)增强调解委员会的作用
调解、仲裁、诉讼这三种劳动争议解决方式中,调解无疑是最省时又省力的处理方式,在我国调解委员会一般由企业内部设立,因此要充分发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要想讓工会充分的发挥自身的效用,积极的履行自身的职责,需要对现有的工会制度进行深入的市场化改革,积极推行工会主席聘任制度,在工会人员任用的过程中严格把控人员来源渠道,确保其有相应的法律、经济、管理背景,建立单一的工会工资发放制度以及独立的工资发放体系,打破其对企业的依附关系,创新工会工资会计管理体系,对于工会工资的发放进行相应的公示,解除工会人员丢饭碗的顾虑,由此真正的促使工会发挥相应的作用。[5]通过有效调解,让劳动争议在调解中解决,可以有效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处理效率。
(二)增强仲裁裁决公信力
增强仲裁裁决公信力的有效方法:首先要提升仲裁员的专业素养,使得民众对其信服;其次增强仲裁机构的独立性,使其处于类似法院的社会中立地位,从而增强其仲裁裁决的权威。再者仲裁机构与法院在法律的适用标准上应该尽可能做到相近,至少同一行为出现差异甚远的处理结果的情况应该杜绝。
(三)简化争议解决途径
目前使得争议解决途径复杂化的主要原因是仲裁前置制度,因此要考虑简化争议解决途径,应当废除仲裁前置程序,还民众以自由选择权,可以将仲裁程序作为与诉讼程序并行的手段,同时借鉴诉讼程序,对仲裁程序采取“两裁终局”的模式,从而可以一方面分担法院的诉讼负担,另一方面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结论
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完善无论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企业的正常健康发展以及社会的稳定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下争议处理制度的问题关键主要在仲裁前置制度,事实证明,仲裁前置程序侵犯了公众的自主选择权,并且成效甚微,因此应当考虑对其进行改革,使得仲裁真正发挥实际效用,推动劳动争议的及时有效解决。
参考文献
[1]参见劳动争议案件一裁终局制度实施效果评估课题组:《劳动争议案件一裁终局制度实施效果评估》,《中国劳动》2014年第5期。
[2]黎建飞主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务操作指南》,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8 版,第 1 页。
[3]高欣.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完善.现代国企研究.2017.4(下)
[4]侯 玲 玲.劳动争议一裁终局制度的反思与改革.法 商 研 究.2017年第3期
[5]邓海鸥.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完善.法制博览.2018年2月(中).
作者简介:
韩华丹(1996),女,汉族,河北省保定市人,本科在读,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研究方向:法学
关键词:仲裁前置;公信力;改革
前言
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存在诸多弊端,特别是仲裁前置制度引进之后带来的诸多弊端,立法者初衷是通过一裁终局制度让大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在劳动仲裁阶段解决,但一裁终局案件比例偏低,与立法者设想相差甚远。2012年全国劳动争议案件一裁终局率仅有19.3%,北京市一裁终局率仅是4.2%[1],此外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繁琐,耗时过长,使得一些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也久拖不决,造成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再者仲裁与诉讼相脱节,仲裁机构与法院系统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以及裁判标准不一致,极易导致审判过程的混乱,也不利于发挥仲裁的作用,因此必须对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现存不足进行改进,提高劳动争议的处理效率。
一、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概述
(一)劳动争议的概念
所谓的劳动争议实质“劳动关系双方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实现劳动权利或履行劳动义务发生的纠纷”。[2]劳动争议起源于西方国家,是西方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产物,新中国成立以后,逐步传入中国。
(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劳动争议的处理机制,是指在劳动争议处理的过程中,由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各种机构和方式的各自地位和相互关系所形成的有机整体,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法律制度。它明确的指出了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应该运用哪一种手段,针对哪一些机构,采用哪一种方式进行处理,是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救济途径。[3]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的相继颁布实施,在我国确立了以协商、调解、劳动仲裁、诉讼为主要环节,劳动仲裁前置、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4]由此可见在我国解决劳动争议主要通过协商、申请仲裁以及提起诉讼三种途径解决。
二、我国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仲裁前置的制度弊端
仲裁应该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愿,由当时人自主选择,我国将劳动仲裁设定为诉讼的前置程序,违背了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仲裁前置制度设置的初衷是为了推动案件在劳动仲裁程序中得到有效解决,从而减轻诉讼负担。然而由于我国仲裁机构的专业人员能力不足,导致仲裁裁决的权威性较低,仲裁裁决在群众心里并没有形成公信力,且由于只有少数情况下实行“一裁终局”原则,导致多数劳动争议案件都未能通过仲裁解决,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而选择诉讼途径,仲裁裁决最终被推翻,法院系统需重新对案件进行调查审理,由此最终非但没有减轻讼累,反而增加了诉讼成本,严重影响了争议解决的效率。
(二)仲裁与诉讼严重脱节
劳动仲裁机构与法院是两个完全独立的系统,其在解决劳动争议的过程中,适用不同的审判标准和认定标准,最终容易导致仲裁和判决的结果大相径庭,这不仅严重影响仲裁裁决的权威性,甚至会影响到法律在公众心中的威信。
三、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一)增强调解委员会的作用
调解、仲裁、诉讼这三种劳动争议解决方式中,调解无疑是最省时又省力的处理方式,在我国调解委员会一般由企业内部设立,因此要充分发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要想讓工会充分的发挥自身的效用,积极的履行自身的职责,需要对现有的工会制度进行深入的市场化改革,积极推行工会主席聘任制度,在工会人员任用的过程中严格把控人员来源渠道,确保其有相应的法律、经济、管理背景,建立单一的工会工资发放制度以及独立的工资发放体系,打破其对企业的依附关系,创新工会工资会计管理体系,对于工会工资的发放进行相应的公示,解除工会人员丢饭碗的顾虑,由此真正的促使工会发挥相应的作用。[5]通过有效调解,让劳动争议在调解中解决,可以有效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处理效率。
(二)增强仲裁裁决公信力
增强仲裁裁决公信力的有效方法:首先要提升仲裁员的专业素养,使得民众对其信服;其次增强仲裁机构的独立性,使其处于类似法院的社会中立地位,从而增强其仲裁裁决的权威。再者仲裁机构与法院在法律的适用标准上应该尽可能做到相近,至少同一行为出现差异甚远的处理结果的情况应该杜绝。
(三)简化争议解决途径
目前使得争议解决途径复杂化的主要原因是仲裁前置制度,因此要考虑简化争议解决途径,应当废除仲裁前置程序,还民众以自由选择权,可以将仲裁程序作为与诉讼程序并行的手段,同时借鉴诉讼程序,对仲裁程序采取“两裁终局”的模式,从而可以一方面分担法院的诉讼负担,另一方面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结论
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完善无论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企业的正常健康发展以及社会的稳定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下争议处理制度的问题关键主要在仲裁前置制度,事实证明,仲裁前置程序侵犯了公众的自主选择权,并且成效甚微,因此应当考虑对其进行改革,使得仲裁真正发挥实际效用,推动劳动争议的及时有效解决。
参考文献
[1]参见劳动争议案件一裁终局制度实施效果评估课题组:《劳动争议案件一裁终局制度实施效果评估》,《中国劳动》2014年第5期。
[2]黎建飞主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务操作指南》,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8 版,第 1 页。
[3]高欣.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完善.现代国企研究.2017.4(下)
[4]侯 玲 玲.劳动争议一裁终局制度的反思与改革.法 商 研 究.2017年第3期
[5]邓海鸥.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完善.法制博览.2018年2月(中).
作者简介:
韩华丹(1996),女,汉族,河北省保定市人,本科在读,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