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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对中国甘肃定西陇海乳品公司与美国BECWOOD公司有机菊粉争议案始末进行介绍,并对中美双方律师的辩护以及美国明尼苏达州联邦地区法院的裁决作出评价,分析中方完败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探讨关于本案辩护的切入点,并对此做相关论证。
关键词:中美贸易纠纷;CISG;根本性违约;欺诈;损害赔偿
作者简介:宁小珊(1982—),女,广西贺州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96.1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2.04.64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4-144-02
一、中国公司与美国公司有机菊粉争议案一审案情简介
(一)中美双方争议始末以及争议焦点
中国甘肃省定西陇海乳品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甘肃公司)与美国BECWOOD公司(以下简称美国公司)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由甘肃定西陇海乳品公司以F.O.B的交货方式分4个批次装运货物,美国BECWOOD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4批货物分别付款。中国甘肃公司按照合同要求完成4个批次货物交货。美国公司按照合同要求对第1批货物付款后,宣称第2批第11个集装箱内有货物受潮,对中国甘肃公司货物拒收拒付。中国甘肃公司为避免损失扩大,将在途的3、4批货物召回。
之后,中国甘肃公司以美国公司对第2、3、4批货物根本违约,以及美国公司欺诈为由,将美国BECWOOD公司诉至美国明尼苏达州联邦地区法院。美国公司提出反对动议称:法院应当驳回中国甘肃公司关于3、4批货物根本违约的诉讼请求,以及法院应当驳回中国甘肃公司关于美国公司欺诈的诉讼请求。
(二)中美双方律师针对中方的诉求展开的辩论
1、美国公司对第2、3、4批货物根本违约
中方辩护律师称,中国甘肃公司按照合同要求完成了各批次货物的交货,也即完成了合同项下中国甘肃公司的义务;但美国公司却没有按照合同要求对中国甘肃公司第2、3、4批货物付款,也即没有完成合同项下本应由美国公司完成的义务,因此构成根本违约。美国公司应当按照合同价向中国甘肃公司支付第2、3、4批货物的价格及相关费用。
美方辩护律师认为,美方勉强承认对第2批货物存在违约行为,但对第3、4批货物按照合同价格对中国公司进行支付是完全不能接受的。因中国公司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前就已经将货物召回,在中国公司完全拥有所有权的情况下要求美国公司按照合同价对中国公司进行第3、4批货物的支付是违背CISG的,应当被驳回。
2、美国公司欺诈
中方辩护律师称,美国公司没有对第2批货物按时付款,但同时却不断以各种方式向中国甘肃公司保证美国公司会尽快支付第2批及剩下批次货物的货款。在美国公司的不断承诺下,中国甘肃公司才将第3、4批货物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交付。但是美国公司最终没有付款,因此美国公司构成对中国公司的欺诈,美国公司应当赔偿中国甘肃公司船运及相关费用。
美方辩护律师认为,构成欺诈要求基于一个过去或者现在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一个未来的事实(美方许诺支付),因为未来的事情谁也无法预料它是否发生,因此不能肯定当时美国公司即打算对第3、4批货物不做支付。同时,中国甘肃公司也没能详尽描述关于“欺诈”的各种要素。如果对于一项承诺的违背就能构成欺诈,那么这种所谓的欲诈将普遍存在于所有合同履行当中。中国甘肃公司针对美国公司欺诈的诉讼请求,其理由是模糊的,按照美国明尼苏达州联邦地区的法律应当被驳回。
(三)美国明尼苏达州联邦地区法院最终判决
美国明尼苏达州联邦地区法院否决了中国甘肃公司提出的美国公司对第3、4批货物根本违约,以及美国公司欺诈的诉讼请求,完全支持了美国公司的反对动议。法院驳回中国甘肃公司关于3、4批货物根本违约的诉讼请求,驳回中国公司关于美国公司欺诈的诉讼请求,且对中国公司关于美国公司对第2批货物根本违约的诉讼请求不置可否。
二、对此案的评价
(一)对美方的评价
美方律师辩护技巧成熟,避重就轻,偷换辩题,试图影响中方及法官的注意力。虽然美方律师对美国公司对第3、4批货物是否构成违约也有辩护,但却不是重点,因为美方律师深知过多纠缠于此问题对于帮助美国公司赢得诉讼毫无价值。相反,美方律师更多强调中国甘肃公司已经取得了第3、4批货物的所有权,因此中方要求美国公司按照合同价格对这两个批次货物付款是明显违背CISG,不合理且不能被接受的。由此可见,美方律师更希望大家把注意力集中在美国公司是否应当按照合同价格支付中国公司已经完全拥有所有权的第3、4批货物上面,而不是美国公司是否对第3、4批货物构成违约的讨论。而按照合同价格获得第3、4批货物货款的要求的确也是中方的软肋,因此美方律师在法庭上对美国公司是否应当对第3、4批货物按照合同价格支付的辩论上滔滔不绝,浓墨重彩。
(二)对中方的评价
中国有句俗语叫做不卑不亢,走出国门的中国人虽然能够很好的做到不卑,但是在表现自己不亢时,似乎还差点火候。在这场与美国公司的贸易中,诚心促成生意的中国甘肃公司的愤怒是任何一个善意的第三方都会有感触的,但是如果感情用事想借助这个案子趁机敲诈一把,尤其对手是美国律师(美国律师基本上都是能够于法律游刃有余的精英人士)时,反被美国人专了空子。
同时,中方关于欺诈诉求的考虑欠妥。因为美国公司当时更有可能是采取拖延的策略,一方面在延迟付款的同时不断向中国公司保证会尽快付款,从而不立即丧失与中国公司交易的机会;另一方面则抽身去关注同类货物的国际价格,以便权衡是向中国公司采购还是另向第三方采购将更有利于美国公司。因此,虽然美国公司最终选择对中国公司违约,但是并没有明显欺诈的意思。因此中方律师无论在法庭上如何强调美国公司欺诈,在实际上却找不到有力的证据支持这一诉讼请求。
(三)对本案的评价
首先,美国明尼苏达州联邦地区法院法官不称职。该法官有可能是业务水平不精湛(因此轻易的被美方律师忽悠而忽略了基本的事实),也有可能是职业操守不佳而有意偏袒美国公司。但无论何种原因都不能阻却美国某地区法官不称职这一根本事实。 其次,美国公司对中国甘肃公司第2、3、4批货物拒付构成根本性违约不但是一个基本的事实,而且该事实也能获得相关法律的有力支持。
三、美国公司(买方)对中国公司(卖方)第2、3、4批货物拒付构成根本性违约的推理过程
(一)买方对第二批货物构成根本违约,因其无理由拒付货款:买方因卖方交付的第二批货物的其中一个集装箱受潮而拒付该批共4个集装箱货物货款是没有根据的。
①买方不能证明其潜在假设的联系:第二批货物其中一个集装箱受潮与卖方行为直接相关。
②买方不能证明其潜在假设的联系:(受潮)集装箱货物质量与合同不符。
③买方不能证明其潜在假设的联系:受潮集装箱与该批其他3个集装箱货物存在不可分性。
④合同规定买卖双方交货条件是F.O.B.天津新港,到达天津新港之前货物属于陆路运输,货物受潮与卖方没有联系。
⑤卖方出具货物与合同相符的证明。
⑥受潮集装箱与其他3个集装箱的货物实际上是可分的。
⑦由上述①②④⑤可知,买方不仅无权对第二批受潮集装箱货物拒付货款,甚至不能援引对受潮货物质量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存有疑议作为理由对买方延迟付款。
⑧由上述②③⑤⑥可知,买方拒付第二批共4个集装箱货物是没有任何根据的。
⑨由上述⑧可知,买方对第二批货物无理由拒付货款已构成对该批货物的根本性违约。
(二)买方在合同约定期限之外的合理时间内,对其在合同项下没有履行的义务无任何继续履行的意思表示或实际履行行为,并给卖方造成丧失本有权期待获得的第二、三、四批货物货款,且买方对因其行为给卖方造成的损失是买方能够预知的,因此买方的行为对合同构成根本性违约。①
1、由于买方的先行为,卖方在发货后可以阻止将货物交给买方 ②
①买方信用存在严重缺陷。
a.买方承诺付款却无理由拒付(买方没有合理理由却没有按合同规定期限完成付款,并在延迟付款后不断通过各种方式向卖方保证将付货款,但实际上却无理由拒付货款);
b.买方善于编造事物间不存在的联系,企图为拒付货款找到根据(上述“一”中的①②③)。
②买方在履行合同中的行为让卖方感到不安(上述“一”)。
③在①②明显化以前卖方已将货物发运的,卖方可阻止将货物交给买方,因此卖方将货物召回是正当的阻止买方取得货物的行为。
2、但卖方并无任何终止合同之意
①买方拒付第二批货物货款是导致卖方召回在途货物的直接原因。一方因其行为或不行为导致另一方不履行,不得声称另一方不履行。④
②卖方虽无义务,但还是应买方船运方面保险公司的要求出具了一份货物质量与合同约定相符的证明,以实际行动向买方显示了期待合同继续履行的诚意。
③卖方始终没有向买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也显示了卖方期待合同继续履行的诚意。 ⑤
3、买方的行为构成对合同的根本性违约
①买方在合同约定期限之外的合理时间内没有任何对第二批货物义务继续履行的意思表示及实际的履行行为。
②买方在合同约定期限之外的合理时间内没有任何对第三、四批货物义务继续履行的意思表示及实际的履行行为。
③因买方的不履行,并且买方能够预知卖方在实际上丧失了本有权期待的第二、三、四批货物的货款,因此买方的行为构成对合同的根本性违约,并且买方不存在抗辩缘由。⑥
(三)损害赔偿请求。损害赔偿请求包括:第二批货物的货款及利息、第三四批货物的合同差价、第三四批货物的运输费用、相关律师费、其他不应当由卖方承担而买方在实际上承担了的任何不合理的开支。
(四)小结。本案关键在于突出及证明:①货物质量与合同相符,及②违约责任完全在买方。
注释:
①⑥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二十五条: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②③《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如果卖方在上一款所述的理由明显化以前已将货物发运,他可以阻止将货物交给买方,即使买方持有其有权获得货物的单据。本款规定只与买方和卖方间对货物的权利有关。
④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八十条:一方当事人因其行为或不行为而使得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不得声称该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
⑤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二十六条:宣告合同无效的声明,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方始有效。
关键词:中美贸易纠纷;CISG;根本性违约;欺诈;损害赔偿
作者简介:宁小珊(1982—),女,广西贺州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96.1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2.04.64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4-144-02
一、中国公司与美国公司有机菊粉争议案一审案情简介
(一)中美双方争议始末以及争议焦点
中国甘肃省定西陇海乳品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甘肃公司)与美国BECWOOD公司(以下简称美国公司)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由甘肃定西陇海乳品公司以F.O.B的交货方式分4个批次装运货物,美国BECWOOD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4批货物分别付款。中国甘肃公司按照合同要求完成4个批次货物交货。美国公司按照合同要求对第1批货物付款后,宣称第2批第11个集装箱内有货物受潮,对中国甘肃公司货物拒收拒付。中国甘肃公司为避免损失扩大,将在途的3、4批货物召回。
之后,中国甘肃公司以美国公司对第2、3、4批货物根本违约,以及美国公司欺诈为由,将美国BECWOOD公司诉至美国明尼苏达州联邦地区法院。美国公司提出反对动议称:法院应当驳回中国甘肃公司关于3、4批货物根本违约的诉讼请求,以及法院应当驳回中国甘肃公司关于美国公司欺诈的诉讼请求。
(二)中美双方律师针对中方的诉求展开的辩论
1、美国公司对第2、3、4批货物根本违约
中方辩护律师称,中国甘肃公司按照合同要求完成了各批次货物的交货,也即完成了合同项下中国甘肃公司的义务;但美国公司却没有按照合同要求对中国甘肃公司第2、3、4批货物付款,也即没有完成合同项下本应由美国公司完成的义务,因此构成根本违约。美国公司应当按照合同价向中国甘肃公司支付第2、3、4批货物的价格及相关费用。
美方辩护律师认为,美方勉强承认对第2批货物存在违约行为,但对第3、4批货物按照合同价格对中国公司进行支付是完全不能接受的。因中国公司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前就已经将货物召回,在中国公司完全拥有所有权的情况下要求美国公司按照合同价对中国公司进行第3、4批货物的支付是违背CISG的,应当被驳回。
2、美国公司欺诈
中方辩护律师称,美国公司没有对第2批货物按时付款,但同时却不断以各种方式向中国甘肃公司保证美国公司会尽快支付第2批及剩下批次货物的货款。在美国公司的不断承诺下,中国甘肃公司才将第3、4批货物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交付。但是美国公司最终没有付款,因此美国公司构成对中国公司的欺诈,美国公司应当赔偿中国甘肃公司船运及相关费用。
美方辩护律师认为,构成欺诈要求基于一个过去或者现在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一个未来的事实(美方许诺支付),因为未来的事情谁也无法预料它是否发生,因此不能肯定当时美国公司即打算对第3、4批货物不做支付。同时,中国甘肃公司也没能详尽描述关于“欺诈”的各种要素。如果对于一项承诺的违背就能构成欺诈,那么这种所谓的欲诈将普遍存在于所有合同履行当中。中国甘肃公司针对美国公司欺诈的诉讼请求,其理由是模糊的,按照美国明尼苏达州联邦地区的法律应当被驳回。
(三)美国明尼苏达州联邦地区法院最终判决
美国明尼苏达州联邦地区法院否决了中国甘肃公司提出的美国公司对第3、4批货物根本违约,以及美国公司欺诈的诉讼请求,完全支持了美国公司的反对动议。法院驳回中国甘肃公司关于3、4批货物根本违约的诉讼请求,驳回中国公司关于美国公司欺诈的诉讼请求,且对中国公司关于美国公司对第2批货物根本违约的诉讼请求不置可否。
二、对此案的评价
(一)对美方的评价
美方律师辩护技巧成熟,避重就轻,偷换辩题,试图影响中方及法官的注意力。虽然美方律师对美国公司对第3、4批货物是否构成违约也有辩护,但却不是重点,因为美方律师深知过多纠缠于此问题对于帮助美国公司赢得诉讼毫无价值。相反,美方律师更多强调中国甘肃公司已经取得了第3、4批货物的所有权,因此中方要求美国公司按照合同价格对这两个批次货物付款是明显违背CISG,不合理且不能被接受的。由此可见,美方律师更希望大家把注意力集中在美国公司是否应当按照合同价格支付中国公司已经完全拥有所有权的第3、4批货物上面,而不是美国公司是否对第3、4批货物构成违约的讨论。而按照合同价格获得第3、4批货物货款的要求的确也是中方的软肋,因此美方律师在法庭上对美国公司是否应当对第3、4批货物按照合同价格支付的辩论上滔滔不绝,浓墨重彩。
(二)对中方的评价
中国有句俗语叫做不卑不亢,走出国门的中国人虽然能够很好的做到不卑,但是在表现自己不亢时,似乎还差点火候。在这场与美国公司的贸易中,诚心促成生意的中国甘肃公司的愤怒是任何一个善意的第三方都会有感触的,但是如果感情用事想借助这个案子趁机敲诈一把,尤其对手是美国律师(美国律师基本上都是能够于法律游刃有余的精英人士)时,反被美国人专了空子。
同时,中方关于欺诈诉求的考虑欠妥。因为美国公司当时更有可能是采取拖延的策略,一方面在延迟付款的同时不断向中国公司保证会尽快付款,从而不立即丧失与中国公司交易的机会;另一方面则抽身去关注同类货物的国际价格,以便权衡是向中国公司采购还是另向第三方采购将更有利于美国公司。因此,虽然美国公司最终选择对中国公司违约,但是并没有明显欺诈的意思。因此中方律师无论在法庭上如何强调美国公司欺诈,在实际上却找不到有力的证据支持这一诉讼请求。
(三)对本案的评价
首先,美国明尼苏达州联邦地区法院法官不称职。该法官有可能是业务水平不精湛(因此轻易的被美方律师忽悠而忽略了基本的事实),也有可能是职业操守不佳而有意偏袒美国公司。但无论何种原因都不能阻却美国某地区法官不称职这一根本事实。 其次,美国公司对中国甘肃公司第2、3、4批货物拒付构成根本性违约不但是一个基本的事实,而且该事实也能获得相关法律的有力支持。
三、美国公司(买方)对中国公司(卖方)第2、3、4批货物拒付构成根本性违约的推理过程
(一)买方对第二批货物构成根本违约,因其无理由拒付货款:买方因卖方交付的第二批货物的其中一个集装箱受潮而拒付该批共4个集装箱货物货款是没有根据的。
①买方不能证明其潜在假设的联系:第二批货物其中一个集装箱受潮与卖方行为直接相关。
②买方不能证明其潜在假设的联系:(受潮)集装箱货物质量与合同不符。
③买方不能证明其潜在假设的联系:受潮集装箱与该批其他3个集装箱货物存在不可分性。
④合同规定买卖双方交货条件是F.O.B.天津新港,到达天津新港之前货物属于陆路运输,货物受潮与卖方没有联系。
⑤卖方出具货物与合同相符的证明。
⑥受潮集装箱与其他3个集装箱的货物实际上是可分的。
⑦由上述①②④⑤可知,买方不仅无权对第二批受潮集装箱货物拒付货款,甚至不能援引对受潮货物质量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存有疑议作为理由对买方延迟付款。
⑧由上述②③⑤⑥可知,买方拒付第二批共4个集装箱货物是没有任何根据的。
⑨由上述⑧可知,买方对第二批货物无理由拒付货款已构成对该批货物的根本性违约。
(二)买方在合同约定期限之外的合理时间内,对其在合同项下没有履行的义务无任何继续履行的意思表示或实际履行行为,并给卖方造成丧失本有权期待获得的第二、三、四批货物货款,且买方对因其行为给卖方造成的损失是买方能够预知的,因此买方的行为对合同构成根本性违约。①
1、由于买方的先行为,卖方在发货后可以阻止将货物交给买方 ②
①买方信用存在严重缺陷。
a.买方承诺付款却无理由拒付(买方没有合理理由却没有按合同规定期限完成付款,并在延迟付款后不断通过各种方式向卖方保证将付货款,但实际上却无理由拒付货款);
b.买方善于编造事物间不存在的联系,企图为拒付货款找到根据(上述“一”中的①②③)。
②买方在履行合同中的行为让卖方感到不安(上述“一”)。
③在①②明显化以前卖方已将货物发运的,卖方可阻止将货物交给买方,因此卖方将货物召回是正当的阻止买方取得货物的行为。
2、但卖方并无任何终止合同之意
①买方拒付第二批货物货款是导致卖方召回在途货物的直接原因。一方因其行为或不行为导致另一方不履行,不得声称另一方不履行。④
②卖方虽无义务,但还是应买方船运方面保险公司的要求出具了一份货物质量与合同约定相符的证明,以实际行动向买方显示了期待合同继续履行的诚意。
③卖方始终没有向买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也显示了卖方期待合同继续履行的诚意。 ⑤
3、买方的行为构成对合同的根本性违约
①买方在合同约定期限之外的合理时间内没有任何对第二批货物义务继续履行的意思表示及实际的履行行为。
②买方在合同约定期限之外的合理时间内没有任何对第三、四批货物义务继续履行的意思表示及实际的履行行为。
③因买方的不履行,并且买方能够预知卖方在实际上丧失了本有权期待的第二、三、四批货物的货款,因此买方的行为构成对合同的根本性违约,并且买方不存在抗辩缘由。⑥
(三)损害赔偿请求。损害赔偿请求包括:第二批货物的货款及利息、第三四批货物的合同差价、第三四批货物的运输费用、相关律师费、其他不应当由卖方承担而买方在实际上承担了的任何不合理的开支。
(四)小结。本案关键在于突出及证明:①货物质量与合同相符,及②违约责任完全在买方。
注释:
①⑥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二十五条: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②③《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如果卖方在上一款所述的理由明显化以前已将货物发运,他可以阻止将货物交给买方,即使买方持有其有权获得货物的单据。本款规定只与买方和卖方间对货物的权利有关。
④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八十条:一方当事人因其行为或不行为而使得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不得声称该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
⑤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二十六条:宣告合同无效的声明,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方始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