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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个人与政府之间平等关系的内涵包括三方面:两者拥有相同的交往关系;直接地表现为主体的关系;靠《宪法》和《行政法》来实现和保障。这一平等关系在当代的表现可以从经济和政治两方面来分析。从对市场进行再分配、进行税制改革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等方面着手,能够使个人与政府之间的平等关系真正实现。
关键词: 个人 政府 平等
作为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官制,长期承担管理和统治的职能,对于中华民族的形成和凝聚力的增强,对于形成独具特色的中国传统文化和生活方式,对于公元前2世纪以来形成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体制,对于抗御外来侵扰和维护领土完整,都曾起过不容忽视的作用。它不但有效地在本土发挥作用,而且对周边一些国家的政治文化也产生过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但是,历代统治者都有意识地赋予自己的官吏一定的特殊权力,造成官民之间的对立[1](P11)。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强调个性张扬的今天,人们极力要求破除这种对立,希望实现个人与政府之间的平等,真正享有民主权利。强调个人与政府之间的平等,一方面能提高个人的主人翁意识,另一方面能因主人翁意识的提高而提升解决问题的效率。本文从内涵、外延、措施等方面对个人与政府之间的平等关系作了分析。
一
从平等的内容上看,个人与政府的平等不是指两者拥有相同的物质资源,而是指两者拥有相同的交往关系。这与个人和个人之间的平等是不同的,因为个人和个人之间的平等就是指拥有相同的物质资源。个人拥有的财富、能力、权利远不及国家,所以二者只有在交往中才能形成平等,具有平等的权利和平等的地位。
从平等的形式上看,个人与政府的平等不是间接地表现为物的关系,而是直接地表现为主体的关系。个人和个人可以作为市场主体进行交换,而政府不能作为市场交换的主体,因为它和市场交换主体是裁判与球员的关系,且政府实现的是公共利益。如果政府也作为市场主体进行交换的话,那么个人在各个方面都无法与它竞争,必将造成个人和政府的不平等。除此之外,政府本来要做的事也会耽搁,本应实行的宏观调控也不能达到预期效果,造成政府职能的荒废。所以个人和政府不能是市场交换关系。
从平等的实现上看,个人与政府的平等不能靠《民法》和《经济法》来维持,而要靠《宪法》和《行政法》来实现和保障。规则是实现平等的保障,是实现平等的前提。个人与个人之间平等的实现靠的是《民法》和《经济法》,《宪法》解决的是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这对矛盾,《行政法》强调的是平衡问题。所以个人与政府平等的实现要靠《宪法》与《行政法》来保障[2]。
二
个人与政府之间的平等在当代的表现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分析:
(一)经济上表现为利用与贡献的一致。从个人看,个人利用政府和对政府作贡献两方面是一致的。个人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主体,他会利用政府提供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产品为自己服务,形成稳定的经济形势和良好的社会秩序。个人利益实现得越多,利用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产品也就越多,这在个人的收入上会有所体现。与此同时,个人也应当为政府作贡献,当作利用基础设施和公共产品的酬劳,这可以通过税收来实现,个人作为社会成员也就作了贡献,当然个人收入与交税数目应当是一致的。从政府看,它利用个人和对个人作贡献两方面也应是一致的。政府利用社会成员主要表现为政府的收入绝大部分来自社会成员缴纳的税收,它也应当为社会成员提供公共产品,作出自己的贡献。税收与公共产品也应该是一致的,量上应当办起和税收相同的公共产品,质上应将税收全部应用在公共产品上。
(二)政治上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一致。从个人看,个人在市场经济中有权利、有自由去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自由要靠规则来实现,没有规则就没有自由可言。个人要有自由,就必须支持规则的制定和实施,且有义务遵守法规。从政府看,它要实现的是公共利益,要通过各种政治的、经济的法律制度来管理公众,这是政府的权力,即把公众引导到政府的轨道上来。政府制定的政策应合乎公意,即符合公众的意愿,能为公众服务,否则就会被公众罢免。管理公众与服务公众应是一致的。
三
个人与政府的平等是平等和效率统一的前提。
(一)个人与政府的平等是平等实现的前提和保障。一方面,个人和政府的不平等是市场收入不公平的来源。公平涉及合理与否的问题,即收入应和产出一致,而市场分配没有考虑到社会产出。市场收入不公平表现为个人对社会的贡献得不到相应的报偿,具有积极的外部效果的人也得不到相应的报偿。老人、儿童、残疾人、失业者等在经济活动之外的人,对市场活动没有贡献,从市场上得不到收入,但他们为社会作了贡献,因为社会是不同的人进行合作的体系,人只要活在世上,就为社会的结合作了贡献,可是他们得不到基本的生活资料,社会没有给他们报偿。一些有积极性经济效果的企业,其价值也是大于市场收入的。另一方面,个人与政府的平等是实现平等的保障。市场缺陷、政府缺陷又导致了新的不公平、新的不平等。某些公官员把公共权力用来为自己谋利益,“搭便车”、“寻租”的现象已见怪不怪。
(二)个人与政府的平等能促进效率的提高。效率是物对人的满意程度,而人与物之间关系的关键是人,所以应当调动人的积极性,提高效率。一方面,二者之间的平等能促进个人提高生产效率。个人要充分利用自己的资源,提高自身资源的利用率,首先自己就要是独立主体,自己对自己负责。计划经济时期,人的一切都由国家安排,个人的能力发挥不出来;市场经济条件下,人能够自由流动,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才能。同时,个人利用资源的效率也要提高。因为社会资源的浪费会造成消极的外部效果,例如垄断就会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只有当利用和贡献一致时,社会资源才能被充分利用。另一方面,二者之间的平等也能促进政府提高生产效率。
四
大一统的君主专制政体在中国存在了2100多年,可以说,这是除古埃及的法老制度以外,历史最久的一种君主制度。如此一来,“官本位意识”可以算得上是根深蒂固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今天,我们应摒弃这种观念,依据现实,采取积极措施,实现个人与政府的平等。
(一)对市场收入进行再分配,对市场行为进行管理和调节,将个人对社会的贡献和其收入一致起来。其中最主要的是对市场收入的分配问题。在当代西方的某些“福利国家”中,政府把收入分配的社会公平视为重要的政治目标,并通过努力调节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加以实现。其主要途径是:1.税收在国民生产总值中占有较高的比重。在20世纪80年代,瑞典、挪威、法国和奥地利的税收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分别为50.7%,46.6%,44.1%和41%[5](P214)。2.国家财政补贴在社会保障基金中占有较高的比重。在丹麦、英国和德国的社会保障基金中,国家财政补贴所占的比重分别是85.5%,43.6%和26.7%[6](P225)。这些国家通过高税收(特别是高额累进税)政策,主要减少了富人的收入。尽管西方某些国家的现代福利制度不无弊端,但其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生活和保持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目前,我国正处在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破除了平均主义的个人收入分配旧体制,努力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个人收入分配新体制。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提出:“收入分配关系国计民生,关系改革开放稳定的大局。妥善处理社会各阶层、各种利益群体的分配关系,防止出现两极分化,有利于避免和化解社会矛盾,为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个人与政府平等的关键在于实现利用与贡献的一致,权力与责任的一致,加强对政府官员的制约,使其行为法制化。就个人而言,个人对政府的贡献主要是交税,而政府的效率不高主要是没有将税收完全用于公共产品的建设。这就要求政府在税收方面付出一定的努力。我国现行税制是在适应1994年税制改革的基础上形成的,由于受当时客观条件的限制,其改革不够彻底、完善,与经济全球化、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在某些方面已不相适应。其一,税种过多。目前全国开征税种达22种,比发达国家的税收多1/3。其二,直接税和间接税矛盾冲突,尤其是实行生产型增值税阻碍了企业的发展。其三,为保障地方财政收入,从上到下出台了很多收费项目,以费抵税。目前中央财政部门出台的收费项目达200多种,某些地方出现了费挤税的问题。应尽快取消各个政府部门的收费,仅保留适量需收费项目,除财政部门统一征收外,其余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如环保、文化、教育、社保等)都应实行费改税。通过公平税收负担,实现平等竞争,促进效率提高,重点应解决好:一是税收立法的透明度,税收执法的规范性,税收司法的公正性;二是正确处理好中央与地方、整体与局部的关系,以达到资源配置效率的最大化,实现财权和事权相统一,杜绝地方政府采取以地区封锁和割据的形式来对抗中央集中统一的税权;三是我国经济地区性、行业性差异大,开放程度不同,各地资源的优势不同,资源构成不同,免税能力悬殊,所以中央对地方在财政管理分配体制上也要有所区别,确保税收政策的统一,税收公平。同时,也要求税收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更高,必须按照江泽民同志提出的要求,努力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的税务干部队伍,切实承担并圆满完成繁重的税收工作任务。这样才能确保税制、税收政策落到实处和税收征管的有效运行[7](P19)。
(三)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在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结构中,还存在着与发展人民民主不一致的一面。这是因为,虽然我们的基本政治制度是好的,但在这些基本政治制度的运行机制和操作程序即政治体制上还存在着不少弊端,影响着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的良性发展[8](P170),所以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谈到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时说,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政治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要坚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总结自己的实践经验,同时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决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要着重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江泽民同志还强调要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对人财物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个人与政府之间的平等。
参考文献:
[1]韦庆远,柏桦.中国官制史.东方出版社,2001.
[2]刘天喜,牛昉.论个人与政府之间的平等.人文杂志,2002,(1).
[3]刘天喜,康秀萍.公平和效率的前提:个人与政府之间的平等.延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3).
[4]刘伟,饶东辉.中国近代政体发展史.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
[5][6]张泽荣.当代资本主义分配关系研究[M].经济科学出版社,1994.
[7]经济前沿.2002,(7).
[8]李良栋.当代中国民主问题研究.当代世界出版社,2001.
关键词: 个人 政府 平等
作为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官制,长期承担管理和统治的职能,对于中华民族的形成和凝聚力的增强,对于形成独具特色的中国传统文化和生活方式,对于公元前2世纪以来形成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体制,对于抗御外来侵扰和维护领土完整,都曾起过不容忽视的作用。它不但有效地在本土发挥作用,而且对周边一些国家的政治文化也产生过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但是,历代统治者都有意识地赋予自己的官吏一定的特殊权力,造成官民之间的对立[1](P11)。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强调个性张扬的今天,人们极力要求破除这种对立,希望实现个人与政府之间的平等,真正享有民主权利。强调个人与政府之间的平等,一方面能提高个人的主人翁意识,另一方面能因主人翁意识的提高而提升解决问题的效率。本文从内涵、外延、措施等方面对个人与政府之间的平等关系作了分析。
一
从平等的内容上看,个人与政府的平等不是指两者拥有相同的物质资源,而是指两者拥有相同的交往关系。这与个人和个人之间的平等是不同的,因为个人和个人之间的平等就是指拥有相同的物质资源。个人拥有的财富、能力、权利远不及国家,所以二者只有在交往中才能形成平等,具有平等的权利和平等的地位。
从平等的形式上看,个人与政府的平等不是间接地表现为物的关系,而是直接地表现为主体的关系。个人和个人可以作为市场主体进行交换,而政府不能作为市场交换的主体,因为它和市场交换主体是裁判与球员的关系,且政府实现的是公共利益。如果政府也作为市场主体进行交换的话,那么个人在各个方面都无法与它竞争,必将造成个人和政府的不平等。除此之外,政府本来要做的事也会耽搁,本应实行的宏观调控也不能达到预期效果,造成政府职能的荒废。所以个人和政府不能是市场交换关系。
从平等的实现上看,个人与政府的平等不能靠《民法》和《经济法》来维持,而要靠《宪法》和《行政法》来实现和保障。规则是实现平等的保障,是实现平等的前提。个人与个人之间平等的实现靠的是《民法》和《经济法》,《宪法》解决的是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这对矛盾,《行政法》强调的是平衡问题。所以个人与政府平等的实现要靠《宪法》与《行政法》来保障[2]。
二
个人与政府之间的平等在当代的表现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分析:
(一)经济上表现为利用与贡献的一致。从个人看,个人利用政府和对政府作贡献两方面是一致的。个人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主体,他会利用政府提供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产品为自己服务,形成稳定的经济形势和良好的社会秩序。个人利益实现得越多,利用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产品也就越多,这在个人的收入上会有所体现。与此同时,个人也应当为政府作贡献,当作利用基础设施和公共产品的酬劳,这可以通过税收来实现,个人作为社会成员也就作了贡献,当然个人收入与交税数目应当是一致的。从政府看,它利用个人和对个人作贡献两方面也应是一致的。政府利用社会成员主要表现为政府的收入绝大部分来自社会成员缴纳的税收,它也应当为社会成员提供公共产品,作出自己的贡献。税收与公共产品也应该是一致的,量上应当办起和税收相同的公共产品,质上应将税收全部应用在公共产品上。
(二)政治上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一致。从个人看,个人在市场经济中有权利、有自由去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自由要靠规则来实现,没有规则就没有自由可言。个人要有自由,就必须支持规则的制定和实施,且有义务遵守法规。从政府看,它要实现的是公共利益,要通过各种政治的、经济的法律制度来管理公众,这是政府的权力,即把公众引导到政府的轨道上来。政府制定的政策应合乎公意,即符合公众的意愿,能为公众服务,否则就会被公众罢免。管理公众与服务公众应是一致的。
三
个人与政府的平等是平等和效率统一的前提。
(一)个人与政府的平等是平等实现的前提和保障。一方面,个人和政府的不平等是市场收入不公平的来源。公平涉及合理与否的问题,即收入应和产出一致,而市场分配没有考虑到社会产出。市场收入不公平表现为个人对社会的贡献得不到相应的报偿,具有积极的外部效果的人也得不到相应的报偿。老人、儿童、残疾人、失业者等在经济活动之外的人,对市场活动没有贡献,从市场上得不到收入,但他们为社会作了贡献,因为社会是不同的人进行合作的体系,人只要活在世上,就为社会的结合作了贡献,可是他们得不到基本的生活资料,社会没有给他们报偿。一些有积极性经济效果的企业,其价值也是大于市场收入的。另一方面,个人与政府的平等是实现平等的保障。市场缺陷、政府缺陷又导致了新的不公平、新的不平等。某些公官员把公共权力用来为自己谋利益,“搭便车”、“寻租”的现象已见怪不怪。
(二)个人与政府的平等能促进效率的提高。效率是物对人的满意程度,而人与物之间关系的关键是人,所以应当调动人的积极性,提高效率。一方面,二者之间的平等能促进个人提高生产效率。个人要充分利用自己的资源,提高自身资源的利用率,首先自己就要是独立主体,自己对自己负责。计划经济时期,人的一切都由国家安排,个人的能力发挥不出来;市场经济条件下,人能够自由流动,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才能。同时,个人利用资源的效率也要提高。因为社会资源的浪费会造成消极的外部效果,例如垄断就会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只有当利用和贡献一致时,社会资源才能被充分利用。另一方面,二者之间的平等也能促进政府提高生产效率。
四
大一统的君主专制政体在中国存在了2100多年,可以说,这是除古埃及的法老制度以外,历史最久的一种君主制度。如此一来,“官本位意识”可以算得上是根深蒂固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今天,我们应摒弃这种观念,依据现实,采取积极措施,实现个人与政府的平等。
(一)对市场收入进行再分配,对市场行为进行管理和调节,将个人对社会的贡献和其收入一致起来。其中最主要的是对市场收入的分配问题。在当代西方的某些“福利国家”中,政府把收入分配的社会公平视为重要的政治目标,并通过努力调节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加以实现。其主要途径是:1.税收在国民生产总值中占有较高的比重。在20世纪80年代,瑞典、挪威、法国和奥地利的税收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分别为50.7%,46.6%,44.1%和41%[5](P214)。2.国家财政补贴在社会保障基金中占有较高的比重。在丹麦、英国和德国的社会保障基金中,国家财政补贴所占的比重分别是85.5%,43.6%和26.7%[6](P225)。这些国家通过高税收(特别是高额累进税)政策,主要减少了富人的收入。尽管西方某些国家的现代福利制度不无弊端,但其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生活和保持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目前,我国正处在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破除了平均主义的个人收入分配旧体制,努力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个人收入分配新体制。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提出:“收入分配关系国计民生,关系改革开放稳定的大局。妥善处理社会各阶层、各种利益群体的分配关系,防止出现两极分化,有利于避免和化解社会矛盾,为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个人与政府平等的关键在于实现利用与贡献的一致,权力与责任的一致,加强对政府官员的制约,使其行为法制化。就个人而言,个人对政府的贡献主要是交税,而政府的效率不高主要是没有将税收完全用于公共产品的建设。这就要求政府在税收方面付出一定的努力。我国现行税制是在适应1994年税制改革的基础上形成的,由于受当时客观条件的限制,其改革不够彻底、完善,与经济全球化、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在某些方面已不相适应。其一,税种过多。目前全国开征税种达22种,比发达国家的税收多1/3。其二,直接税和间接税矛盾冲突,尤其是实行生产型增值税阻碍了企业的发展。其三,为保障地方财政收入,从上到下出台了很多收费项目,以费抵税。目前中央财政部门出台的收费项目达200多种,某些地方出现了费挤税的问题。应尽快取消各个政府部门的收费,仅保留适量需收费项目,除财政部门统一征收外,其余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如环保、文化、教育、社保等)都应实行费改税。通过公平税收负担,实现平等竞争,促进效率提高,重点应解决好:一是税收立法的透明度,税收执法的规范性,税收司法的公正性;二是正确处理好中央与地方、整体与局部的关系,以达到资源配置效率的最大化,实现财权和事权相统一,杜绝地方政府采取以地区封锁和割据的形式来对抗中央集中统一的税权;三是我国经济地区性、行业性差异大,开放程度不同,各地资源的优势不同,资源构成不同,免税能力悬殊,所以中央对地方在财政管理分配体制上也要有所区别,确保税收政策的统一,税收公平。同时,也要求税收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更高,必须按照江泽民同志提出的要求,努力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的税务干部队伍,切实承担并圆满完成繁重的税收工作任务。这样才能确保税制、税收政策落到实处和税收征管的有效运行[7](P19)。
(三)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在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结构中,还存在着与发展人民民主不一致的一面。这是因为,虽然我们的基本政治制度是好的,但在这些基本政治制度的运行机制和操作程序即政治体制上还存在着不少弊端,影响着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的良性发展[8](P170),所以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谈到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时说,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政治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要坚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总结自己的实践经验,同时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决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要着重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江泽民同志还强调要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对人财物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个人与政府之间的平等。
参考文献:
[1]韦庆远,柏桦.中国官制史.东方出版社,2001.
[2]刘天喜,牛昉.论个人与政府之间的平等.人文杂志,2002,(1).
[3]刘天喜,康秀萍.公平和效率的前提:个人与政府之间的平等.延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3).
[4]刘伟,饶东辉.中国近代政体发展史.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
[5][6]张泽荣.当代资本主义分配关系研究[M].经济科学出版社,1994.
[7]经济前沿.2002,(7).
[8]李良栋.当代中国民主问题研究.当代世界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