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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墙”是证券商采用的一种风险控制机制,包括在不同部门之间设立的物理和信息障碍,以保证未公开的信息完全局限在特定部门而不泄露到其他部门,从而防止这些部门利用其进行交易或从中获利。“中国墙”并不是一座现实的墙,而是一种隐喻,指的是证券商进行自律管理而在其内部设立的一种信息隔离机制,目的是防止内幕交易和解决业务中的利益冲突问题。“中国墙”在英美国家早已不是一个新鲜的事物,在他们的证券业中这种制度运用得非常广泛,但对于我国而言,它还显得相对陌生。
一、我国建立“中国墙”制度的原因
“中国墙”已被国外积极采用并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在我国尝试建立“中国墙”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1.防范金融从业人员与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中国墙”制度是综合类证券商解决利益冲突的较佳选择。证券商作为代理客户从事证券交易行为的代理人,对每个客户都负有完整的忠实义务。当证券公司内部各部门彼此所服务的客户与客户之间存在利益差别时,利益冲突不可避免。关于利益冲突的解决方式,实践中出现过四种选择。分别是充分依赖市场的力量进行调节、禁止混业经营、强制披露和“中国墙”制度。(1)充分依赖市场力量进行调节。这种观点的支持者认为证券机构完全可以根据市场竞争的需要,以及成本与效益的衡量而自发地对利益冲突进行管制。然而,现实世界中一些国际大型金融机构内频频发生的丑闻,如英国巴林银行操纵金融衍生产品事件、华尔街证券商的利益冲突案等,均在暗示市场机制并未充分发挥预期作用。(2)禁止混业经营。禁止混业经营如美国1933年颁行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将银行业与证券业完全分开,英国的“单一资格制”则规定证券交易所的成员只能充当证券经纪商或自营商,不允许业务的交叉经营。禁止混业经营防止了金融机构业务多元化和利益主体多元化,的确较为明显的减少了利益冲突,但这种将业务隔离的方法使得证券监管成本大幅度提高,而且令证券商丧失了由于业务多元化带来的市场竞争力。(3)强制披露。从根本上消除利益冲突的状况是改善信息不对称的现状,虽然这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在金融管制实践中,它的实现存在着诸多障碍。尽管各国采取了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效果却十分有限。(4)“中国墙”制度。在解决利益冲突方面,“中国墙”制度既可以防止证券市场信息在证券公司内部的无约束性流动,减少内幕交易,缓和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又为遵守其规定的综合类证券商提供了一项法律上的抗辩理由,使他们能够豁免代理法上的忠实义务,免于遭受违反忠实义务的指控或者问责,从而可以顺利地开展各种业务,不会被不分青红皂白的控诉所困扰,符合了“公平”的精神。通过以上比较可以看出,“中国墙”制度是综合类证券商解决利益冲突的较佳选择。
2.中国的证券市场有别于西方国家的证券市场。(1)股票种类较繁,股权割裂问题严重。从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中重要品种股票来看,其种类较繁且欠规范。同一家公司股票同时存在国有股、法人股、社会流通股、A股、B股、H股,且从股票流动性及特征来看,存在多年无风险机制制约的非流通股,并存在严重的“一股独大”现象。这是历史原因及源生性矛盾的结果,进而造成目前市场上同股不同权现象的产生。从绝对控股构成来看,非流通股总体占据了市场的70%以上部分,而流通股仅为10-20%,两种价格的巨大差异,形成同一股票两种不同股东的利益矛盾,也是中国证券市场未来规范发展中的障碍之一,更是目前证券市场上现实问题。(2)上市公司问题较多。目前证券市场中的上市公司虽然有一些较优秀的上市公司,但所占比例不多,而当前市场新上市公司问题仍然严重。上市公司过程中存在包装上市问题,另外部分上市公司融资后项目突然变更现象也较突出,这是目前证券市场中较为敏感与执法不严的具体表现。(3)证券行业的垄断性。我国的证券行业一直处于垄断状态,证券公司的数量非常有限,业务集中程度非常高,在此经济环境下,客户对于证券公司的选择非常有限。同一家证券公司经营多种业务同时为多家公司服务,从而出现利益冲突问题的情形几乎不可避免。分析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股票种类多,股权割裂问题严重,增加了证券市场监管的难度;上市公司存在的种种问题更加体现了我国建立健全监管制度的紧迫性,证券行业的垄断性导致了寻租现象发生的概率增大,这些表现均说明了我国应该建立配合证券市场事后监管机制的自律监管制度—“中国墙”制度。
3.在我国建立“中国墙”制度可以降低政府成本。在外部监管的情况下,需要先把大量具有证券专门知识的人才和其他物力集中起来,然后再统一调配。这个过程必然会让他们支出巨额的成本。实行自律则不一样,虽然证券商自身仍然需要支付一定的管理成本,但由于他们进行自律的过程和其业务过程往往是一致的,所需的规范费用可以进入其成本核算,使证券商可以通过市场手段有效地控制相应的管制成本,比较政府直接管制而言更加趋向效率化、节约化。
4.“中国墙”制度比较灵活,能准确、迅速适应市场的变化。在全球化、国际化趋势日益彰显的今天,各国证券市场时常面临频繁且复杂的变动。对于其中一些有必要加以管理的事项,如果均由政府经过繁杂的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往往旷日费时,徒失时效。而“中国墙”制度作为一种内部自律机制,由综合性证券商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确立,并且可以根据其变化及时做出调整,不必遵循什么严格的程序,而且较容易为从业者了解和接受。
二、建立健全我国“中国墙”制度的构想
对于我国而言,“中国墙”制度可以说是一个新事物。在我国现有的证券法律、法规中,尚无关于它的明确、系统的规定。在这样的情况下,针对构建完善的“中国墙”提出了几点措施,希望能为未来的实践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1.明确立法 。要在我国建立“中国墙”制度,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该制度的法律定位问题。综观英美国家的实践,他们都把“中国墙”制度写入了本国的法律。因此,我国也可以采纳这一做法,将“中国墙”制度定位于一种法定的券商自律机制,即在《证券法》中明确要求证券公司应在其内部建立专门的信息隔离机制,控制内幕信息在不同部门之间的流动。只有通过法律来定位中国墙才能保证它的权威性和效率性。要通过法律承认“中国墙”制度的抗辩效力。“中国墙”之所以比一般的解决利益冲突的手段更具有优势,就在于他具有对抗违反忠实义务指控的效力。通过他的这种法律效力,综合性证券商既可以从事多种业务的经营,又不至于陷于利益冲突的泥潭难以自拔。赋予遵守了中国墙制度的券商以抗辩权,是为英美国家实践所证明了的成功设计。可以将“中国墙”制度的具体要求用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按照一般的做法,“中国墙”制度的具体措施和程序由证券商依照自己的业务状况和组织结构来确定,属于券商自治的范围。但这样难免会产生如此后果,即证券商过于注重自身的利益而忽视对公共利益的考量。因此,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在相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用具体的条文规定“中国墙”制度的最低要求,这个要求是每个证券商都必须达到的;然后再在这些条文下规定一个兜底性的条款,留给证券商自行做主。这样,既能够对证券商进行具体的指导,又能充分尊重他们的意志。
2.加强监督。由于“中国墙”制度具有浓厚的自律性质,它的建立和执行主要取决于证券从业人员的道德价值和道德观念,故它常常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在建立和完善“中国墙”制度的过程中,加强对它的监督非常必要。加强对“中国墙”制度建立和执行的监督,可以通过三种途径进行:一是政府的监督,具体措施包括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各证券商定期上报“中国墙”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发现有违反的情况对证券商进行批评并督促其及时纠正,对执行情况良好的单位进行通报表扬等。但是,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行使监督权时,应注意不要过多的使用行政权力或行政命令,以免打击证券商执行“中国墙”制度的积极性。二是证券行业组织的监督,要强化证券行业组织的作用,使其成为政府监督的补充,分担政府监督的负担。从某种程度上说,行业组织的监督比政府监督更容易凑效,因为他们本身就是由相关的证券从业人员组成,比较熟悉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因而更能够发现问题。三是社会大众的监督,如投资者的监督、新闻舆论的监督等等。证券商是建立和执行“中国墙”制度的主体,我们当然不能忽视他们这极其重要的一环。前面已多次提到,“中国墙”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依赖于证券从业人员的道德水平,那么,完善自我的主要目的就是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水准。可以采取的手段包括:应当制定持续的教育和培训计划,以确保雇员随时了解法律和行业自律的最新发展,以及了解公司内部“中国墙”制度的更新;公司涉及内部信息的负责人及业务人员在就职前,应当与公司签定承诺书,声明不违规使用、传递部门的内部信息;公司人事调动或离职后,员工因之前岗位所获得的未披露的内部信息,仍负有义务遵守保密规定。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一、我国建立“中国墙”制度的原因
“中国墙”已被国外积极采用并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在我国尝试建立“中国墙”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1.防范金融从业人员与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中国墙”制度是综合类证券商解决利益冲突的较佳选择。证券商作为代理客户从事证券交易行为的代理人,对每个客户都负有完整的忠实义务。当证券公司内部各部门彼此所服务的客户与客户之间存在利益差别时,利益冲突不可避免。关于利益冲突的解决方式,实践中出现过四种选择。分别是充分依赖市场的力量进行调节、禁止混业经营、强制披露和“中国墙”制度。(1)充分依赖市场力量进行调节。这种观点的支持者认为证券机构完全可以根据市场竞争的需要,以及成本与效益的衡量而自发地对利益冲突进行管制。然而,现实世界中一些国际大型金融机构内频频发生的丑闻,如英国巴林银行操纵金融衍生产品事件、华尔街证券商的利益冲突案等,均在暗示市场机制并未充分发挥预期作用。(2)禁止混业经营。禁止混业经营如美国1933年颁行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将银行业与证券业完全分开,英国的“单一资格制”则规定证券交易所的成员只能充当证券经纪商或自营商,不允许业务的交叉经营。禁止混业经营防止了金融机构业务多元化和利益主体多元化,的确较为明显的减少了利益冲突,但这种将业务隔离的方法使得证券监管成本大幅度提高,而且令证券商丧失了由于业务多元化带来的市场竞争力。(3)强制披露。从根本上消除利益冲突的状况是改善信息不对称的现状,虽然这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在金融管制实践中,它的实现存在着诸多障碍。尽管各国采取了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效果却十分有限。(4)“中国墙”制度。在解决利益冲突方面,“中国墙”制度既可以防止证券市场信息在证券公司内部的无约束性流动,减少内幕交易,缓和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又为遵守其规定的综合类证券商提供了一项法律上的抗辩理由,使他们能够豁免代理法上的忠实义务,免于遭受违反忠实义务的指控或者问责,从而可以顺利地开展各种业务,不会被不分青红皂白的控诉所困扰,符合了“公平”的精神。通过以上比较可以看出,“中国墙”制度是综合类证券商解决利益冲突的较佳选择。
2.中国的证券市场有别于西方国家的证券市场。(1)股票种类较繁,股权割裂问题严重。从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中重要品种股票来看,其种类较繁且欠规范。同一家公司股票同时存在国有股、法人股、社会流通股、A股、B股、H股,且从股票流动性及特征来看,存在多年无风险机制制约的非流通股,并存在严重的“一股独大”现象。这是历史原因及源生性矛盾的结果,进而造成目前市场上同股不同权现象的产生。从绝对控股构成来看,非流通股总体占据了市场的70%以上部分,而流通股仅为10-20%,两种价格的巨大差异,形成同一股票两种不同股东的利益矛盾,也是中国证券市场未来规范发展中的障碍之一,更是目前证券市场上现实问题。(2)上市公司问题较多。目前证券市场中的上市公司虽然有一些较优秀的上市公司,但所占比例不多,而当前市场新上市公司问题仍然严重。上市公司过程中存在包装上市问题,另外部分上市公司融资后项目突然变更现象也较突出,这是目前证券市场中较为敏感与执法不严的具体表现。(3)证券行业的垄断性。我国的证券行业一直处于垄断状态,证券公司的数量非常有限,业务集中程度非常高,在此经济环境下,客户对于证券公司的选择非常有限。同一家证券公司经营多种业务同时为多家公司服务,从而出现利益冲突问题的情形几乎不可避免。分析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股票种类多,股权割裂问题严重,增加了证券市场监管的难度;上市公司存在的种种问题更加体现了我国建立健全监管制度的紧迫性,证券行业的垄断性导致了寻租现象发生的概率增大,这些表现均说明了我国应该建立配合证券市场事后监管机制的自律监管制度—“中国墙”制度。
3.在我国建立“中国墙”制度可以降低政府成本。在外部监管的情况下,需要先把大量具有证券专门知识的人才和其他物力集中起来,然后再统一调配。这个过程必然会让他们支出巨额的成本。实行自律则不一样,虽然证券商自身仍然需要支付一定的管理成本,但由于他们进行自律的过程和其业务过程往往是一致的,所需的规范费用可以进入其成本核算,使证券商可以通过市场手段有效地控制相应的管制成本,比较政府直接管制而言更加趋向效率化、节约化。
4.“中国墙”制度比较灵活,能准确、迅速适应市场的变化。在全球化、国际化趋势日益彰显的今天,各国证券市场时常面临频繁且复杂的变动。对于其中一些有必要加以管理的事项,如果均由政府经过繁杂的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往往旷日费时,徒失时效。而“中国墙”制度作为一种内部自律机制,由综合性证券商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确立,并且可以根据其变化及时做出调整,不必遵循什么严格的程序,而且较容易为从业者了解和接受。
二、建立健全我国“中国墙”制度的构想
对于我国而言,“中国墙”制度可以说是一个新事物。在我国现有的证券法律、法规中,尚无关于它的明确、系统的规定。在这样的情况下,针对构建完善的“中国墙”提出了几点措施,希望能为未来的实践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1.明确立法 。要在我国建立“中国墙”制度,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该制度的法律定位问题。综观英美国家的实践,他们都把“中国墙”制度写入了本国的法律。因此,我国也可以采纳这一做法,将“中国墙”制度定位于一种法定的券商自律机制,即在《证券法》中明确要求证券公司应在其内部建立专门的信息隔离机制,控制内幕信息在不同部门之间的流动。只有通过法律来定位中国墙才能保证它的权威性和效率性。要通过法律承认“中国墙”制度的抗辩效力。“中国墙”之所以比一般的解决利益冲突的手段更具有优势,就在于他具有对抗违反忠实义务指控的效力。通过他的这种法律效力,综合性证券商既可以从事多种业务的经营,又不至于陷于利益冲突的泥潭难以自拔。赋予遵守了中国墙制度的券商以抗辩权,是为英美国家实践所证明了的成功设计。可以将“中国墙”制度的具体要求用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按照一般的做法,“中国墙”制度的具体措施和程序由证券商依照自己的业务状况和组织结构来确定,属于券商自治的范围。但这样难免会产生如此后果,即证券商过于注重自身的利益而忽视对公共利益的考量。因此,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在相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用具体的条文规定“中国墙”制度的最低要求,这个要求是每个证券商都必须达到的;然后再在这些条文下规定一个兜底性的条款,留给证券商自行做主。这样,既能够对证券商进行具体的指导,又能充分尊重他们的意志。
2.加强监督。由于“中国墙”制度具有浓厚的自律性质,它的建立和执行主要取决于证券从业人员的道德价值和道德观念,故它常常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在建立和完善“中国墙”制度的过程中,加强对它的监督非常必要。加强对“中国墙”制度建立和执行的监督,可以通过三种途径进行:一是政府的监督,具体措施包括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各证券商定期上报“中国墙”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发现有违反的情况对证券商进行批评并督促其及时纠正,对执行情况良好的单位进行通报表扬等。但是,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行使监督权时,应注意不要过多的使用行政权力或行政命令,以免打击证券商执行“中国墙”制度的积极性。二是证券行业组织的监督,要强化证券行业组织的作用,使其成为政府监督的补充,分担政府监督的负担。从某种程度上说,行业组织的监督比政府监督更容易凑效,因为他们本身就是由相关的证券从业人员组成,比较熟悉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因而更能够发现问题。三是社会大众的监督,如投资者的监督、新闻舆论的监督等等。证券商是建立和执行“中国墙”制度的主体,我们当然不能忽视他们这极其重要的一环。前面已多次提到,“中国墙”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依赖于证券从业人员的道德水平,那么,完善自我的主要目的就是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水准。可以采取的手段包括:应当制定持续的教育和培训计划,以确保雇员随时了解法律和行业自律的最新发展,以及了解公司内部“中国墙”制度的更新;公司涉及内部信息的负责人及业务人员在就职前,应当与公司签定承诺书,声明不违规使用、传递部门的内部信息;公司人事调动或离职后,员工因之前岗位所获得的未披露的内部信息,仍负有义务遵守保密规定。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